※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
: 先從具有刑罰性質的兒少性剝削38說起,
: 現行法第一項的條文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
: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不過,這條文原本不是長成這樣子的,原文DCARD説去年修法也不盡然正確
: 因為早在104年的時候,就將舊法時代的「圖片」改為「圖畫、照片」,至於為何要做這
: 樣的修正?從立法理由也沒辦法解讀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立法者僅模糊不清地說了個「為茲
: 周全」四個字而已
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
: 至於去年的修法,則是因應刑法總則的文字,將「照片」併入「性影像」之中而已
去年的修法最大的變動是
從「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變成「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修訂讓適用的對象圖畫可能多了100倍以上。
: 換句話說,我國立法品質粗糙,使得虛擬兒少落入兒少性剝削38條射程範圍這件事,其實早
: 在104年修法時就已經埋下禍根了
我認為一開始的圖畫只有指真人的圖畫,畢竟名稱是性交易防制法。
虛擬角色無法性交易。
但不知從何時起,圖畫開始被擴大解釋成包含「虛擬角色」。
接著去年的修法用「引起性慾」當條件,讓法條適用的圖畫多了上百倍。
結果就是現在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