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重大犯罪,全世界都很頭痛,
不用分什麼法律人、非法律人;
美國人從全都送精神病院,變成為了拿掉標籤讓病患回歸社會返家,
然後又鬧事到民怨社會成本增加又把病患關到監獄,
這十年多撥點預算算是在監獄裡七成關三成治療
你說問題解決了嗎? 我是不看好
荷蘭重罪精神病患有解決方法,就是一個醫療體系完整的處理,
公私機構跟政府一起搞一套處理重罪精神病患的體制,
算是九成治療一成關,要法院跟醫療機構定期評估患者狀況,
真的不會回去鬧事才能返家。
數據上有效,但你想想上面這個要花多少錢,
花了這麼多錢才能減少一些精神病患犯罪的新聞,
而且也不是減到零。
看到要花錢又不是100%,我想大多民主政府都不會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台灣現狀就是監獄只關到你可以合法出獄,
醫療機構有時候因為經費壓力、空間不足或者專家評估流於形式,
法律這種社會學科理論上可能很美好,
但常常社會上給這部分的資源就連一半都不好,
更別說還要跟其他社會機制協作,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司法矯正
然後那幾個社會機制本身也在炸裂狀態,
在法界工作或者上面幾個相關體制的會跟你說這種事情不是關起來就沒事;
法律學生會用理論說法律本身邏輯很好,
鄉民會說殺了關了最有效;
但誰能真的解決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