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我這邊寫的想法其實很私人,所以如果不能接受的話就跳過就行了。
: 首先我們提到刑法體系中跟「正義」有關的字眼,其實只有
: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
: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
: 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當然其他法律中也有跟「正義」相關的字眼,但是這個字眼我不愛用
: 原因是因為「正義」這兩個字的不確定性太大。
: 每個人在每個案件中,都有屬於他自己的「正義」
: 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種「正義」
: 所以拿正義來作為司法攻防的標準其實是沒有意義的事情。
如果你只拿法律寫死的文字出來闡述其背後思想,那你可以解釋為何法律界崇尚廢死嗎?明明台灣刑法上已經寫了死刑的相關論述?
說白了不就法律人他們的「崇高理念」已經背離大眾對法律的認知與要求?
舉例來說:國民法官制度出來,判刑都比職業法官重,還鬧到上新聞。
這邊也來講我私人主觀的想法:
法律本來就是剝奪人民私刑報復後統一執行的產物,藉由第三方公正滿足被害人的報復心理,來維持社會安穩與秩序而存在。說白了法律的立足根本就是正義。
現存的辯護制度產生的「法律攻防」早就違背當初的設置理念了,我是不覺得所謂的抄佛經、精神行為診斷那些有任何合理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