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新北機店宵禁9月上路 業者砲轟:怎不禁便利店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7338454
: 夾娃娃機由於無人力成本維持,許多店面紛紛改為夾挖娃娃機店,
: 但也衍伸不少竊盜、深夜群聚等社會問題。
: 新北市府擬9月起對娃娃機店實施宵禁,
先不講客群跟顧店義務 畢竟每間做法都不一樣
我也看過有店家還設防盜器跟顧保全 難道這樣不算盡到顧店義務嗎?
至於客群水準更是難去區分 奇怪在我們台中就沒人要偷 就你們新北最常竊盜
你們新北水準到底如何,我不想去評論
只是新北市府用這種執政手法,只能說果真是警察國家的想法
心裡還住著小警總是吧?民國81年的執政黨早就搞過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還被宣告違憲,
現在不過是換個「品項」捲土重來
釋字第 514 號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
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
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
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
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
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說到底,在司法院釋字738號解釋文中,釋憲大法官仍認為地方法規,
包括認為具有地方法律性質的「自治條例」依舊是「命令」而非「法律」
就算有議會背書 但終究不是中央法規法律
見地方制度法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不應該凌駕於法律之上去剝奪憲法層級上法律保留項目
好歹核備中央看是不是全國統一一致以法律管轄日漸增加的娃娃機台
怎是想說自己蠻幹硬幹 想要逼迫台主不得營業?
說好的民主憲政依法行政 結果「朕即法律,違者必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