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ininder (InInder)》之銘言:
: 最近韓國 中國這種事件連發真得讓人怕怕的
: 剛剛查了一下 台灣也有個刑法235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 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
: 、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想請問有沒有法律專業的板友 這是不是代表台灣的創作者其實也有點危?
大到像Swag那種才會被注意
而且Swag活多久才被抓被管可以想一下
台灣一直都不是不能管,而是是真的很少在管這類東西
因為其他能吵的東西太多了,這個根本雞毛蒜皮的小事
而且管太嚴只會引發反彈,不如放著不管
你不要去觸碰兒色這塊全世界都不行的點
基本上不要太高調都懶得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