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推的孩子露比未成年簽約或有效力瑕疵

作者: midas82539 (喵)   2023-04-23 18:06:34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以下廢文略。如果你沒有民法概要的基礎,不曉得行為能力的認定基準
那麼垃圾的邏輯自然就會輸出垃圾的結論。
首先還是回歸到日本民法的行為能力認定:
日民法第五條
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僅僅獲得權利或免除義務的法律行為除外,不受此限制。
日民法第六條
經許可從事一種或多種經營活動的未成年人,對於該經營活動,
具有與成年人相同的行為能力。
在前項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因無法承受該經營活動,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第四編(親屬)的規定撤銷或限制其許可。
在理解這常識後,你就會得知,雖然Ruby為未成年人,但只要法定監護人於契約
同意,那麼她當然可以跟偶像經紀公司簽約,例如最常見的委任契約。
在法律關係下為:
老媽以法定監護人同意,並以Ruby名義和草莓公司簽約。
a. 老媽可不可以幫Ruby簽約?
ex:「老媽幫我弄契約啦~」
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代表本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日民法99條)
答案:可以,而且直接有效。
b. 可是動畫又沒演這句?你腦補就說有效喔?
那麼就退十步,以老媽以Ruby名義自己寫了Ruby對草莓娛樂的委任契約。
在日本民法上,這稱為"未表明為本人行事的意思表示",雖然在這行為被
稱為自己代理,但只要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代理人是代表本人行事,
則適用99條,也就是a款的情境。還是有效。
有些人可能還會爭執是否存有代理行為瑕疵,那我只能說你不要再雲了
自己去看第二集再說有沒有錯誤、詐欺、強迫型式來做出有問題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於委任部分,還是要回歸到Ruby跟草莓娛樂公司。
對於草莓娛樂公司這個法人來說,它則是要盡到良善管理人的義務。
例如它必須在契約上標明Ruby同意委任草莓公司提供哪些經紀活動事項 ,
而最重要的,在於委任的草莓娛樂公司必須預先支付委任的活動費用。(日民649)
這邊就會形成了債權/債務行為。假如Ruby在委任契約期間反悔說
我不想當偶像了,然而草莓娛樂已經籌辦活動幫Ruby支付了偶像活動費用
那麼媽媽這時就可以法人(草莓娛樂)的立場對Ruby請求賠償。(日民651)
在這情境下,Ruby還可以主張自己為未成年而契約無效嗎?
不行(日民6),正確來說Ruby是有限能力的行為人,且監護人已同意代理(民99,100參照)
毀約的話就真的母女上法庭見了。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23-04-23 18:09:00
草莓的法代好像就是他名義上的媽...漏論了
作者: SakeruMT (天橋說書)   2023-04-23 18:09:00
推解說,我還以為草莓娛樂告露比→會變成監護人繼媽挨告→我告我自己(大誤
作者: aiiueo (aiiueo)   2023-04-23 18:20:00
你的容有誤會,則非所問,附此敘明呢
作者: slough1003 (aged-firewood)   2023-04-23 18:23:00
是e.g結果我自己也少打一點……
作者: motinger (莫提哥)   2023-04-23 18:40:00
日本民法沒有禁止雙重代理的規定嗎?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3-04-23 19:16:00
其實要避免爭議就草莓找監察人出來簽約會比較穩只是不知道有沒有而已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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