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裡總覺得台日之間的營運有非常大的差異
或者說我會認為只有一個最大但也是最難解決的差異
就是太過信賴所謂「話事人」
其實應該說代言人,但代言人比較多用法總覺得不夠精確
因為台灣這邊所謂營運方
基本上也就是提供一個聯繫(繪師+動捕+剪輯+素材...)人力資源的管道
跟大多數所謂日本的「營運」有很大的差異
我想主要還是差在資本額吧,導致其實營運方要承擔額外的營運成本
譬如經紀人,活動企劃審核等等
而這些成本如果營運負荷不來,自然就是得攤到V本身或者延伸去別人那邊
這個「別人」有很大可能就是要嘛V、要嘛營運的親友熟人來處理
但這也導致了營運很大一部份都是人治
經營模式很難用一個正常公司的方式來進行
所以就變成假如今天V覺得營運抽太多好像也沒做啥
或者營運能做的其實看起來我也可以,那當然就抽出來自己做算了
而營運當然通常也不會這樣傻,一定會依賴合約來做事
但合約具體應該要有什麼內容?
說真的連V的活動內容很大一部份還是借鏡日V的當下
我是不覺得有什麼約是可以讓雙方真正都能持續滿意的
所以到最後還是只能靠最初雙方協議的合約內容來走
但是有些約裡沒有出現的灰色地帶,就變成可以發揮的空間了……
譬如假設今天談好從SC抽成30%吧
V也不能未經營運同意自行製作週邊
但若是V去找抖最多的幾個粉絲,私下說好錄製個人ASMR語音進行交易呢……?
這到底該怎麼算其實就有問題了
不過換個環境行業,也不是只有vtuber會有這種事發生
如果沒有真正成熟完整的營運團隊,我想之後還是會再出現相似的情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