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鏈鋸人] 民事訴訟法惡魔會幹爆強嗎?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3-01-13 02:33:28
管轄,也就是依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的標準。
由於訴訟事件,種類件數,均極繁多,如無固定的標準分配,必至雜亂無章
,不獨各法院的負擔,畸重畸輕,且隨原告的意思,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
被告的應訴,也極不便利,自不可不明白加以劃分,此管轄的必要。關於各
法院分配訴訟事件的標準,以職務行為的種類定之,為職務管轄,因土地
的關係定之,謂之土地管轄,依上級法院的指定,為指定管轄,由於當事人
的意思而定,為合意管轄,依事件的種類而定,為事物管轄,民事訴訟法採
三級三審制,輕微的案件,設有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
以土地為標準,劃分法院管轄區域,為土地管轄。也就是同種類職務管轄的
訴訟事件,與該管轄區域有某種關係時,歸該法院辦理。該事件的被告,有
受該法院審判的權利義務;學者稱之曰審判籍。
不論訴訟性質如何,以被告與法院管轄區域的關係作為標準,稱為普通審判
籍。
以特種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定法院管轄區域的標準,稱為特別審判籍。
本法第1條第2條規定為普通審判籍,第3條至第20條規定為特別審判籍。
專屬管轄是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法律就某訴訟事件如果定為專
屬管轄,原告僅限於向某唯一的法院起訴,該唯一的法院就某事件才有管轄
權,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自更無選擇之可言,但如有本法第21條情形,
也就是被告的住所or不動產所在地,跨連or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時,則應
認各該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事實上又不得不允許原告有選擇起訴之權。
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也許是基於公益,也許是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也
許是為了當事人自己的便利。但我國為單一法律的國家,無畸域之分,各法
院的裁判,均屬於國家司法權的行使,且因交通發達的結果,非常事變的發
生,專屬管轄事實上常發生困難,於當事人或法院均未必有其實益,有無縮
小其範圍之必要,殊值商榷。
不動產訴訟的審判籍,羅馬法採任意管轄主義,日耳曼法採專屬管轄主義。
採取專屬管轄的理由,則把土地作為國家領土權的內容,他的審判籍宜屬於
本國法院,且不動產為重要的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也多,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的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動產之訴,就關於不動產物權或它的分割或經界涉訟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的情形,得由不動產
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第10條)。前者採取專屬管轄主義,後者採取任意管轄
主義。
本件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X地移轉登記予丙;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屋移轉登記予丁。
甲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
或者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各該共同訴訟均同為通常訴訟程序;共同被告乙丙的訴訟由X地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共同被告乙丁的訴訟由Y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一原告對於一被告,針對單一的請求or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提起訴訟,以開
始訴訟程序,謂之單一之訴。若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或其訴訟標的為複
數者,謂之訴之合併。
民事訴訟,如貫徹訴訟單一主義,不論何種情形,每一請求必須開始一訴訟程序
者,就類似之請求須反覆為同一之辯論及裁判,浪費時間及費用,自非所宜。故
如就相類似或相牽連之數個請求,於同一程序為辯論及裁判,必能節省勞費時間
,並免裁判之牴觸,殊多便益。故民事訴訟法特設訴之合併制度。
主觀的訴之合併,乃多數之原告對一被告或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
之訴,或一原告對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之訴之謂。
亦即一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此種訴訟又稱為共同訴訟,即當
事人之合併。廣義之訴之合併,包括此種主觀的訴之合併。
因主觀的合併所生之訴訟,必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複數,且於同一訴訟程序,
要求或被要求判決,故又稱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實屬數訴之合併,與上述客觀的訴之合併相同。惟一為關於訴訟主體
複數之數訴合併,一為關於訴訟客體之數訴合併而已。
又主觀合併之複數當事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與他造中之一人或數人間,存有數個請
求者,此時為主觀的合併與客觀的合併之競合。
共同訴訟制度,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殊多便利。既與訴訟經濟之原則相符,又能防
止裁判之牴觸。惟是否為共同訴訟,原則上原告得依己見定之。且法院就共同訴
訟亦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變為單獨訴訟)。但依請求之本質,當事人數人
須全部起訴或被訴始為適格者,如不為共同訴訟,即不能求為判決(固有之必要
共同訴訟),是乃例外。
共同訴訟之要件
(一)主觀的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或一同被訴(53)。亦即得為共同訴訟: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即指該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共同享權利或共同負義務而言。其權利或
義務是否共同,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例如數人為共有人或為共同繼承人或為
合夥人,共同享權利負義務,固可提起共同訴訟,即數人有不可分債權、連帶債
權,或負不可分債務、連帶債務,亦可為共同訴訟。又其一人為債務人,而他人
為保證人、債務承擔人或為物上擔保義務人時,以其共同之權利或義務為訴訟標
的者,亦同。
(二)客觀的要件
共同訴訟,其當事人為數人,且含有數請求之合併。故提起共同訴訟,應具備客
觀的合併要件,亦即訴之合併之必要要件。
受訴法院就數訴須有管轄權:
共同訴訟之數訴,須均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且受訴法院均須有土地之管轄權。本
法關於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雖設有特別規定。即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其訴訟得由任何一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有本
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不在此限(20)。
惟此項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於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提起共同訴訟(即其訴訟
標的係同種類,且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提起共同訴訟)者,不能
適用。
因為此種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在各被告間未有牽連,純為便利原告
計,許其提供共同訴訟。因之必須各被告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同有住所,或
有本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而後可(53)。
本件共同被告乙丙二人符合民事訴訟法53條1款,該訴訟標的之義務為共同被告乙
丙二人共同負擔。故合法。
共同被告乙丁二人符合53條1款,該訴訟標的之義務為共同被告乙丁二人共同負擔
。故合法。
共同被告乙丙丁三人符合民訴法53條3款本文規定,但依題示條件,似不符該款但
書。
共同被告乙丙丁3人的訴訟,除非X與Y座落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由該法院專屬管
轄外,並無法行共同訴訟。
第(一)子題大概94這樣
有空再來針對第(二)子題、第(三)子題浪費墨水。
※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講到民事訴訟法惡魔
: 有人提到文組寫了就有的“墨水分數”
: 好奇查了一下考題
: 去年的律師考題第一題
: https://i.imgur.com/zg1tREw.jpg
: 題目是中文應該大家都看得懂
: 那麼要怎麼浪費墨水才能夠寫的出分數呢?
: 有人知道嗎?
:
作者: QT1020 (QT1020)   2023-01-13 02:45:00
這一篇文章值 911 Ptt幣
作者: assassin0136 (ㄤㄤㄤㄤㄤㄤ~)   2023-01-13 02:48:00
太認真了吧
作者: Tinydicker (Tinydicker)   2023-01-13 02:51:00
我還是繼續看高等熱力學好了..
作者: TeamFrotress (Heavy is Dead)   2023-01-13 02:54:00
又瘋了一個
作者: lsd25968 (cookie)   2023-01-13 02:59:00
原PO在1/12特地回去在去年9/28的廢文留言說要認真回一篇然後就跑出這篇文了 看來又瘋了一個= =
作者: jackjoke2007 (jjk)   2023-01-13 03:03:00
其實結構動力學也沒那麼糟 你說是吧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3-01-13 03:04:00
他想說什麼
作者: kekebunny (可可兔)   2023-01-13 03:08:00
這裡是西洽
作者: gundam0079 (隨意挑選歡淫試插)   2023-01-13 03:18:00
敬表贊同
作者: k87559527 (ç”·æ°£)   2023-01-13 03:42:00
逛西洽還能寫題目 原PO賺翻了
作者: benson60913 (馬英九)   2023-01-13 03:48:00
這裡不是你寫作業的地方 懂?
作者: TSroin (一枚神奇的烏鱉)   2023-01-13 04:31:00
其實神經解剖學比我想的還要好玩
作者: czplus (taskfever)   2023-01-13 04:57:00
法師考試高等咒語科
作者: Rue168101 (友人A)   2023-01-13 05:03:00
又瘋了一個
作者: NurgleJason (NurgleJason)   2023-01-13 06:07:00
大哥 你半夜不睡覺跑上來寫題目幹嘛 是民訴害你變這樣的嗎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3-01-13 06:32:00
邱聯恭又害一個人瘋了
作者: czplus (taskfever)   2023-01-13 06:41:00
是說110-二-第二題才是邱派題
作者: knight45683 (今晚吃烤肉)   2023-01-13 06:53:00
你這個 邱派的齁
作者: AkariChang (Akari)   2023-01-13 07:40:00
這裡是c洽,你P幣小偷?
作者: chocobell (ootori)   2023-01-13 07:48:00
大哥記得回來把其他題答案補上
作者: miyazakisun2 (hidetaka)   2023-01-13 07:59:00
甚麼日耳曼 羅馬 法律還要考歷史喔
作者: cloudin (☁雲應)   2023-01-13 08:08:00
叫原po作業自己寫好嗎
作者: wolver (超級大變態)   2023-01-13 08:16:00
實務:法官說的算
作者: PalmAngels (醫牙電資or社會低端)   2023-01-13 08:26:00
又瘋了一個 但推認真回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23-01-13 08:27:00
賺一波p幣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3-01-13 08:28:00
國考真的會把人逼瘋
作者: Viridian (Midori)   2023-01-13 08:31:00
我以為在看法律版
作者: s30233 (白目至尊王)   2023-01-13 08:34:00
這什麼鬼
作者: stzjn (拉拉山水蜜桃鴨鴨)   2023-01-13 08:35:00
瘋了瘋了
作者: ray6031515 (RAY#13)   2023-01-13 08:36:00
好慘
作者: lordsky29 (空空兒)   2023-01-13 08:51:00
邱派又逼瘋了一個
作者: OreoCookie (奧利奧庫奇)   2023-01-13 09:02:00
不是我在說,觀察那麼多年,西洽宅宅與法律系的重疊比例顯然高於其他文組
作者: strayer014 (next333)   2023-01-13 09:03:00
作者: dchain (BlackScreen2099)   2023-01-13 09:05:00
字好多看不懂, 用字來算應該強吧
作者: HiyanaiSora (腦袋空空)   2023-01-13 09:07:00
又瘋了一個 還好我只考總則
作者: geminitea (維亞)   2023-01-13 09:12:00
實戰每題都有這樣的發揮律師絕對能上榜
作者: ppllkkhh   2023-01-13 09:27:00
可惜就不是每題都這麼神
作者: leo125160909 (中興黃藥師)   2023-01-13 09:27:00
反正唸書時都很認真,考上就可以擺爛了
作者: rogerliu123 (奈特)   2023-01-13 09:31:00
還好我直接滑到底
作者: sdd5426 (★黑白小羊☆)   2023-01-13 09:33:00
看來ICLAB也沒那麼難嘛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3-01-13 09:36:00
信守承諾 推一個
作者: roseritter (滿城皆帶閃光彈)   2023-01-13 09:48:00
幹 來這放鬆還遇到這個
作者: CAtJason (敬請見諒)   2023-01-13 09:53:00
趕快推,免得被發現看不懂
作者: lancelot123 (lancer)   2023-01-13 10:17:00
看完了,倒數第四段第四行「上述客觀的訴之合併」這邊是不是寫錯了?應該是上述主觀的訴之合併吧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1-13 10:21:00
其實這篇拉里拉雜寫一堆爭點外的東西 分數不高
作者: misaka0120 (野格炸彈)   2023-01-13 10:34:00
明天要口試ㄌ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23-01-13 10:34:00
原來會計沒有那麼難==
作者: revadios (不願具名的黨內高層人士)   2023-01-13 10:58:00
我又感到恐懼了…
作者: lily0228 (粒粒)   2023-01-13 12:19:00
你這個字數寫得完嗎?
作者: holisea175 (holisea175)   2023-01-13 12:35:00
我是來西洽尋開心的,你不要這樣好嗎!
作者: ilaya (小草)   2023-01-13 12:37:00
光看就覺得右手要抽筋了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3-01-13 12:43:00
哥 你確定你考試這樣寫得完嗎是邱派把你逼瘋了嗎
作者: omegazero (我...我才不是御姐控呢!)   2023-01-13 12:52:00
又瘋了一個w
作者: e3633577 (莫言默與)   2023-01-13 13:32:00
這個發在西洽比其他廢文還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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