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midas82539》 之銘言:
: 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42
: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
: 也就是在像有誹謗,犯罪宣言,等明確違法的行徑下,有人報警或依照法律程序
: 起訴,經過司法程序判定後才會給予追懲。
只針對這段
開頭直接說搬出744號解釋跟事前審查
但744原因事實是化妝品廣告先審後播
跟這條差很多吧,怎麼直接類比了?
整個18條我看到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
如果不存在一個言論行政機關如何去聲請?
也是先存在一個言論行政機關才會覺得有問題然後去聲請吧
所以那樣就是事後審查了啊
至於在其他推文提到會造成巴哈之類的平台寧願採取一律刪文的措施
問題是
1.巴哈要自肅,那是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2.巴哈也是存在一個言論,才會去認定這言論有爭議,那還是事前審查啊
所以言論爭議與否根本就事後審查啊
再來還要討論言論價值高低定其審查密度
開頭直接事前審查然後就原則違憲
事實都不同怎麼直接適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