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rbear (airbear)
2022-03-14 16:37:38※ 引述《forsakesheep (超.歐洲羊)》之銘言:
: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 還"現在去檢舉啊"
: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
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https://reurl.cc/EpN340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
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本來的13條
第 13 條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
別身分之資訊。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
要者,亦同。
裡面的條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05205
NCC指出,以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為例,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若接獲民
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道聯繫或
透過境外NGO協助。
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
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
這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就其實NCC用兒少法搞你們口中的網路城牆根本不需要修法
人家直接找業者==
作者:
freshmints (åªæ±‚早點休æ¯)
2022-03-14 16:44:00針對deepfake就是針對影像 我不保證如果你今天弄了一本真實人物的十八禁本會不會被辦就是了所以才有色情產物最愛的「與現實完全無關」這招啊
作者:
FXW11314 (soukai)
2022-03-14 16:55:00你拿真實人物出本被抓活該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6:55:00兩邊都是"增訂",因為對象除了"平台",還包含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業者也不可能單鎖一個網址或影片,所以才會被認為是全網域封鎖。畢竟新聞提到的是"外國",光溝通就可能無法成立,所以修法後,的確是都能鎖網域。至於二次元的部分,這次修法還沒提及,但如果進一步修法就可能了,這篇舊聞,大家也不認為會罰到"持有者",結局還是兩個月,二次元是虛構,販賣本身只是因為"出清"而非"營利"。所以相關法條的確該注意一下,免得最終莫名其妙就犯法。
作者:
freshmints (åªæ±‚早點休æ¯)
2022-03-14 17:05:00本來就是「進一步」就目前法律來說沒有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05:00沒有不代表不會被影響,還好目前素人網站和ACG一起得不多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é¯å»¢è‚¥å®…)
2022-03-14 17:11:00兒少條例第八條修改的你有沒有看
作者:
akb0049 (Amber)
2022-03-14 17:11:00那群帶風向的垃圾哪會理 跟轉蛋法如出一轍 永遠在滑坡跳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11:00你的推文怪怪的,我記得圖畫不用"被害人"。說到底沒有漫
作者: DON3000 (><b) 2022-03-14 17:12:00
所以這個增訂的條文 會有符合第一項的前提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12:00話會有真人真事改編吧。而實務上的確有因為ACG被送法辦的情況。當然就法條來看沒問題,但執行起來卻怪怪的。例如這篇舊聞就是在沒被害人的情況。沒有未成年購買、沒有未成年對象,就依法條判兩個月。如果真要有"被害人",那這篇舊聞就不可能成立。對方一樣是用38條判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17:00你自己去看舊聞,原PO說"需有被害人",但原PO的發言卻和舊聞對不上,當然如果你懶得看就算了,反正你只是想出來推個文而已,沒打算討論。稍微看了一下,增訂第八條是以第四章罰則來看,也就是反方提的東西還真可能發生。單論法條來說,我也覺得該有受害者,但以這篇舊聞的實務來看,第38條是第四章的,也就
作者:
freshmints (åªæ±‚早點休æ¯)
2022-03-14 17:23:00被害人是第八條去請求法院重製扣案…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23:00是反方提的,圖象也在內是可以下架、封鎖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25:00w就別提了,f反而有回達到重點,你喔,只是想推文罷了突然發現沒增訂就能下架了無誤。增訂之後只是多個被害人比對而已,但本來就不用"受害者"。你去看一下現行的第八條,受害者是後續增訂的,但不是必需的。也就是目前那些人談論的本本可以下架網域是合法的,而且現行就能做到。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29:00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考慮到目前38條,還真不用受害者就能做。所以w根本不懂我們在討論什麼。我們在討論"受害者"。原PO文章結論是對的,但法條是現行第8條和第38條的原因。而新修訂,還增加要和受害者比對。但因為是增訂,所以就算沒受害者,就有法條應該還是能執行。不過這塊得要看法官的想法吧。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22-03-14 17:31:00所以說執行面上就是笑話 以前還會怕濫用 現在只想知道這些牆之力到底能搞出什麼名堂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33:00所以你想表達什麼,可以先說明一下嗎?我根本不知道你想和我討論什麼。
阿,W你貼的是一審無罪的判決吧,惡這篇是講二審喔。可是*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37:00另外原PO講的也有錯,第38條不需要"需有被害人"。
借版問一下,如果之後Fanza之類的被鎖網域,那是只能開VPN才能用的意思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38:00你不講清楚沒人懂呀。法條本來就看法官,所以我後面也說增訂後能不能下架,也要看法官怎解釋條文。不然就舊有條文來說,目前未成年圖象就可以要求網路提供者鎖網域了。當然如果你真的行文給他們,會發現變成禁止台灣IP。
FANZA不會被弄拉,他哪有非法偷拍影片XV應該會吧那本來就有問題的網站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41:00上面推文看一下,既有第八條+舊聞38條範圍,有賣本本,而本內如果有寫到未成年,其實還真的會被弄。
現在XV PH應該都沒兒少的八,偷拍的 強拍的可能一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42:00重點不用修正法條,而是目前給的法條就夠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43:00搞錯了,另外這法條現在放到第五條去,也就是未來性侵到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44:00重點是法律給他們這種權限,而且未來不只而少,連性侵都
不然一審法官也是判無罪所以人家說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就是這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3-14 17:49:00性侵反而更麻煩,沒兒少寫那麼細。變成如果對方提出意見,然後平台方不理會,或無法處理。就能以增訂五要求網路供應商封鎖。因為規範寫太少反而變得更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