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sakesheep (超.歐洲羊)》之銘言:
: 現在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
: 等過了就能檢舉DLsite、Fanza等網站販售違反台灣兒少法的書籍
: 法院去函要求下架,不下架就可以檔網站
: 還"現在去檢舉啊"
: 法案還沒過當然不能檢舉,還是你要等牆蓋起來了才想到要抬頭?
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https://reurl.cc/EpN340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
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本來的13條
第 13 條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
別身分之資訊。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
要者,亦同。
裡面的條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05205
NCC指出,以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為例,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若接獲民
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道聯繫或
透過境外NGO協助。
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
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
這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就其實NCC用兒少法搞你們口中的網路城牆根本不需要修法
人家直接找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