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goodday5566 (好天五六)》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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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倫也太容易相信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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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那個律師真的跟徐倫很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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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只憑口說就要人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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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細看一下有沒有被偷塞其他罪名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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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徐倫在這之前很討厭老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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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應要等到跟老媽面談之後再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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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況認罪這種事是認了就改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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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倫在認罪協商前怎麼都不先看一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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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倫是不是沒什麼防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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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一段劇情滿誇張的,我看的時候就覺得這不可能發生
我是沒讀過美國法律,但我認為這段劇情應該跟美國認罪協商的規定有衝突
因為台灣也有認罪協商的訴訟程序,當初還是從美國抄回來的
先說結論,在台灣的話徐倫是不可能被這樣陰的
而且台灣的認罪協商是從美國抄的,照理說不會差太多
所謂的認罪協商,在台灣法律依據在刑事訴訟法第455-2~455-11條
先來看一下455-2
https://i.imgur.com/GjG1TbB.png
也就是說如果要認罪協商,就必須符合這些積極要件:
1.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或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
2.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合意協商認罪
3.檢察官需要向被害人徵詢意見
4.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被告並沒有聲請權
首先,徐倫犯的是遺棄致死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本案的被害人已經死亡,檢察官根本無從徵選被害人的意見
所以徐倫的案件其實本來就不能認罪協商
再來看一下455-4
https://i.imgur.com/qN85yxf.png
也就是說如果要認罪協商,不能夠違反這些消極要件:
1.被告撤銷合意協商,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2.被告協商意思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3.協商合意顯然不當或有失公平
4.被告犯的罪非不得協商
5.法院認定的事實,跟協商認定的事實不同
6.被告有其他較重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7.法院應該諭知免刑、免訴、不受理之案件
徐倫的案件最明顯有違反的就是第5點
徐倫最一開始不知道被害人當時奄奄一息,並沒有當場死亡
他以為自己所犯的是過失致死罪,但法院認定的是遺棄致死罪
被告與法院認定的事實不一,已經違反了455-4,判決違法
455-4的第2項還有規定: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也就是說在認罪協商的程序裡,根本不能判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55-3也有規定法院有加重的告知義務:
https://i.imgur.com/FMbikSl.png
「法院應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也就是說徐倫在受到法院宣判以前,法院應該先告知徐倫要判他多久,而且還要告訴他今後
不得上訴
但徐倫到最後宣判才知道自己被判15年,顯然法院沒有進行告知義務,判決違法
最後
就算被坑這麼多了
455-3第2項也有規定:
「被告得於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
也就是徐倫對協商有任何不滿,他隨時都能終止認罪協商,甚至法官在宣判他15年的時候也
可以
總結來說
徐倫的案件依台灣認罪協商的規定來看,從頭到尾都不符合程序規定,不可能發生
而台灣的認罪協商,最初就是從美國法律抄過來的
雖然我沒讀過美國法律,但我認為就算是美國也不可能可以認罪協商15年的刑期
而且不要說徐倫是8+9所以不看協商內容
法官本來就應該要跟被告面對面,清清楚楚的將協商內容以及被告所擁有的權利告知被告
徐倫也根本不用等15年,她去打再審就一定過,還能爽賺國賠
就醬
其實我也不用這麼認真檢視漫畫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