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2021-07-01 22:39:16※ 引述 《joe199277 (有時終須有,無時莫強求)》 之銘言:
:
: 如題
:
: 前幾天在水管上看到南方公園的一個片段
:
: https://youtu.be/aV6NoNkDGsU
:
: 廚子chef老爹被告 凱子爸為其辯護
: 而唱片公司提告方律師使用了丘巴卡答辯法
:
: 律師上法庭就直對陪審團說
:
: 丘巴卡是個來自卡須克星球的武技族人
: 而為什麼一個240公分高的武技人
: 會想住在恩多星球上
: 跟一群60公分高的伊娃族生活在一起?
:
: 這根本不合理(It does not make sense!)
: 不過更重要的是,你必須問自己
: 這跟我們的案子到底有什麼關係
: 沒有關係
: 看看我,我是一個在幫唱片公司辯護的律師
: 然而我現在在法庭上談著丘巴卡
: 這合理嗎? 根本不合理!
: 所以各位陪審團在審議黑奴解放宣言跟本案的關係時
: 一定要想想 這合理嗎? 這當然不合理!
: 如果丘巴卡在恩多星上,你們就必須讓我們無罪
: 答辯結束
:
: 當年台版翻譯則把丘巴卡翻成康康
: 變成伊利安星球答辯法
: https://youtu.be/AIrpMDDldc0
:
: 這段不管中文跟英文都蠻好笑的
: 律師一臉正經的說根本沒相關的幹話
: 更妙的是答辯還真的成功了
:
: 水管下面不少英文留言說律師
: 法律系學生真的在課堂上有學這段
: 是英美法系才會學嗎?
: 大陸法系的法律系會學這個?
: 學這個用意為何?
:
: 西洽有法律系高手能講解一下這個答辯法嗎?
:
我沒聽過什麼「邱巴卡答辯法」,我也看不太懂你內文的描述,反正依我的理解,你就是想
問法律系有沒有學「辯論技巧」嘛。我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沒有
法律系在學的東西叫「法律」,上課的重點都是放在法律體系的建構、條文的解釋、在個案
上的運用
法律系在做的訓練,就是讓你知道面對一個案子,應該怎麼思考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然後
依法應該怎麼處理
所以法律系比較像是在培養一個「法官」,而非「律師」
至於你內文中提到的案例,其實跟所謂「歐陸法」與「英美法」的差異,也沒有關聯
歐陸法與英美法在法律體系上的差異暫且不談。我就單講審判。英美法有陪審團,而歐陸法
沒有,所以重點就在於,「陪審團是幹嘛的」?
一個案件,可以區分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兩個部分。以殺人罪為例,「有沒有殺
人」是認定事實,而「該判多重」是適用法律
在歐陸法國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都是由法官來做決定。而在英美法國家,則是
由陪審團與法官分工,由陪審團認定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
因此,若律師要做無罪答辯,在歐陸法,他要說服法官。在英美法,他要說服陪審團
「有沒有殺人」是個事實認定,而在法庭上的「事實」,就是「證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那就是雙方攻防的重點。
第一個,當然會牽涉到「鑑定」,這是認定「證據」與「犯罪」之間有所關聯的最直接方式
。但有時鑑定結果仍無法完全證明
我舉個例,「A有沒有開車撞到B」是一個需要認定的事實,而現有的證據就是「A駕車經過
中正路時撞到B」的監視錄影畫面,那幾乎就可以證明A的確有撞到B
問題是,若剛好沒有直接撞上的監視錄影,只有「案發當天,A駕車經過中正路兩個交叉路
口的監視錄影畫面」,這個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A有經過中正路,但不能證明A有撞到B
因此,這時候就必須有更多的證據,例如「A的車上沾有B的血」,但是,有這個證據,也沒
辦法真的證明A有撞到B,因為律師可能主張「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恰好
被B的血噴到而已」
此時就會涉及到律師的辯論技巧了,好的律師能把證據說成一套有邏輯的故事,讓人不得不
信
實際上的事實如何,只有上帝知道,在法庭上,只能靠證據來推敲。以上述的例子,假設我
們站在上帝視角,A確實有撞到B,但因為律師的「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
恰好被B的血噴到而已」說法,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納,那麼「A沒有撞到B」才是事實
講了那麼多,你們可以了解到,律師的辯論技巧,最終是要連結到「邏輯的推敲」,因此你
所謂的「邱巴卡答辯法」,只是像個小孩子一樣的說「我是對的」,但沒有說「為什麼我是
對的」
沒有根據證據的說理以及邏輯的推演,充其量只是「貓咪會飛不合理,所以你判我有罪也不
合理」這種程度的說詞,不管是在英美法國家還是歐陸法國家都行不通的
當然,美國訴訟實務上,律師因應陪審團制度衍生出了很多辯論技巧,例如利用長時間的東
拉西扯,讓陪審團的專注力下降,進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想像一下你上課不到半小時就開始
恍神了),或是利用多次的開庭,讓陪審團的記憶無法連貫(你每週上課的東西都記得?)
不過這又是另一回事了,總之,邏輯永遠是邏輯,跟什麼法系無關
如果想了解更多英美法與歐陸法的運用與法理上的差異,有機會我再開另一篇
作者:
egg781 (å–µå‰)
2021-07-01 22:41:00南方那段就是在酸東拉西扯吧?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1-07-01 22:42:00簡單易懂 推
作者:
pooploser (pooploser24688)
2021-07-01 22:44:00推 文章很順
作者:
marktak (天祁)
2021-07-01 22:46:00pekora只想知道 你是根據哪國回答的?
作者:
jojojen (JJJ)
2021-07-01 22:48:00那段應該就是在酸陪審團金魚腦吧,瞎扯到讓人忘記重點
阿丘是索羅的夥伴 絕地大反攻結局跟索羅他們一起在恩多有什麼好奇怪的雖然南方重點不是講這個啦w
作者:
SHCAFE (雪特咖啡)
2021-07-01 22:51:00我想問 如果律師覺得認定事實(陪審團)方面已經有結果了還能針對適用法律(法官)繼續答辯嗎
作者:
k960608 (霧羽‧浪沙)
2021-07-01 22:55:00你講得真好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1-07-01 22:56:00我覺得原po哪天可以開一篇講國內人民覺得陪審團是解決他們心中恐龍法官亂象的靈藥的文章
作者:
kuramoto (暗黑爽å¥ç¾ŽèŒ¶)
2021-07-01 22:58:00邱巴卡戰術就是扯個莫名其妙的東西好像之後會帶到本案有關的事,其實就是拖延戰術,等陪審團注意下降時再硬扯回重點的方法,所以並不是講個不合理的是反證本案有罪無罪不合理,純粹就是種拖延戰術而已
作者:
egg781 (å–µå‰)
2021-07-01 23:06:00南方應該只是用丘巴卡戰術這個代稱來解釋這種情況
作者: AirForce00 (丹陽P) 2021-07-01 23:07:00
事實上,律師與檢察官都是在「以證據說故事」。誰的版本合理,誰就勝訴。真正還原事實,只有上帝做得到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不管是事實認定跟法律評價都讓人民參與參與跟陪審制不太一樣
作者:
timofEE (新人)
2021-07-01 23:16:00推推 法律最終還是只保障到法律人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1-07-01 23:18:00法律保障的是所有的公民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21-07-01 23:21:00太認真了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21-07-01 23:23:00整天酸恐龍法官,那只好讓你們自己一袋米扛幾樓了
法律不是只保障法律人,但法律人會比較知道自己的權益在法律上受到什麼侵害,並且應該如何提起救濟
作者:
NTUKarbe (台大卡比獸)
2021-07-01 23:25:00法律評價交給國民法官真的奇葩
適用的都是強制上訴的案件其實只有ㄧ審沒問題,ㄧ審最貼近事實,1,2審間可能會間隔1~2年2審事實審離真相其實更遙遠
作者:
Qorqios (詩人Q)
2021-07-01 23:35:00!
但你把一定上訴的案件限定在國民審判等於把案件甩給第二審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1-07-01 23:42:00之前聽老師說 學校教的在實務根本不會用到 實務最常在吵的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尤其是律師)我自己是覺得國民法官就是 既然你這麼愛講那就來法庭上講但沒有配套措施真的很可怕 尤其台灣人的法感情非常恐怖真的不太適合用國民法官制度而且一個案件到定讞還有很長的一段時間 往往民眾都覺得一審判完就沒了 在一審參進來攪和又拍拍屁股走人 等於把問題留給高院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對於法律沒有概念 立委為了選票又很喜歡訂一堆莫名其妙根本不符合罪刑法定的法條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像之前通姦除罪各大臉書媒體底下一片哀嚎 但如果有點概念的就會覺得很正常我記得王皇玉老師有說一句蠻經典的話:各位你們之後可能不是被罵恐龍法官 而是被罵恐龍國民了吧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21-07-02 00:13:00沒有啦,千錯萬錯都是恐龍法官的錯
同意樓上上k大,國民法官幾乎就是在嗆說你行你上非常奇妙的制度,未來發展值得一看
作者: nakomone (nakomone) 2021-07-02 00:50:00
給推 國民法官法真的是個 唉
作者:
uruzu007 (放蕩的約翰)
2021-07-02 00:58:00敲碗
作者:
kaltu (ka)
2021-07-02 01:30:00法律實務上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並不保護所有公民,你不是個法律人但很懂法律也會保障你這跟動物農莊的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更平等是同一個概念,法律人和一般公民確實存在對法律的資訊不平等,只要這個不平等存在的一天無論法條上怎麼寫什麼字,法律就邏輯上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所有公民
作者:
Odaman (odaman)
2021-07-02 04:10:00這個戰術只有陪審團制有用啦。大律師丹諾就靠講尼采讓兩個虐殺幼童的大學生逃掉死刑。在大陸法系國家你開頭講兩句話法官就打斷你叫你講重點了。一堆律師檢察官出庭都只講一句話,一切如訴狀所擬。根本沒空跟你在庭上答辯的。
作者:
k66004zx (超高校級的希望)
2021-07-02 04:26:00推 我想看第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