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會有事實婚關係的很大一個原因是因為夫妻不能別姓的制度
(原文推文裡有人搞混事實婚跟儀式婚登記婚,這個後面再講)
日本是要求夫妻「一定」要同姓的,可以從夫姓也可以從妻姓,但一定要同姓,不能別姓
也就是說,只要做了結婚這件事,除非夫妻雙方本就同姓(ex 齊木楠雄的爸媽)不然兩
個人當中就一定有一個人得改名
自此以後,在所有官方或民間系統裡,你的姓名都得換
因此衍生出一些問題。舉例來說,婚前已發表的論文是用舊姓發表的,等到你結婚改姓後
,婚後發表的論文就無法用同樣的姓名發表
在你婚後才認識你的人也無法用你的新名字搜尋你的舊論文
日本很多女教授會用括號的方式來發表,例如 田中(佐藤)花子著 ,但畢竟還是跟原本
的姓名不一樣了
所以我以前聽教授說過,有位日本女教授就是跟老公說好不結婚,而只有事實婚,她老公
也支持這種做法
唯一的困擾就是日本對婚生子與非婚生子的待遇是有差的(非婚生子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婚
生子的一半…諸如此類)
和台灣可以用生父認領或準正來取得婚生子待遇的制度不一樣
(推文補充 → febonach: 補充,婚生非婚生應繼分的不平等已經修正了 (日本)
所以那位日本教授就是在孩子要出生前跟老公去登記結婚,等生完孩子後再離婚恢復舊姓
。生了兩胎都是這樣進行的。
至於儀式婚登記婚那個部分,是「達成何種要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
以前的台灣是要舉行公開儀式才能發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後來改成不用舉行儀式、只要
登記就能有法律上的效力
而事實婚是自始不發生法律上婚姻效力
簡單來說
有法律婚姻效力->以前:儀式婚/現在:登記婚
無法律婚姻效力->事實婚
如果有誤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