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TED781120 (蒼夜歌)》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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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否定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應有之著作權,
: 否則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保護未成年人、維護公序良俗之利益間,
: 兩者之權益顯失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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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及商標法明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受專利法或商標法保護。
: 反之,著作權法並無相關規定,應屬立法者有意不加以規範者。
: 故,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非不得取得著作權之消極要件。
: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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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而言之,就台灣目前的法律見解來說,這東西是不是違法是別的法規來判斷,
: 但它無論違法與否都有著作權,人家違法關你屁事,不是你侵犯著作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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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那麼單純,還要看作品是軟蕊還是硬蕊
來看看之前日本A片商跨海來台提告的過程
101年日本21家成人影片片商跨海來台提告,指控威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AGOGO網站
,未經同意下載及上傳成人影片,供我國消費者以月付新台幣499元之方式包月觀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於偵結後作成起訴處分,並於處分書中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
7號解釋,認為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憲法對言
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我國屬世界貿易組織國,依法對同屬會員日本影片應保護;本案所有影片,並非具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有在第三點打馬賽克,屬於大法官617號解釋的軟蕊著作,不構
成刑法所定猥褻物品,也不屬著作權法所稱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故為著作權保護的標
的。
釋字第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分為硬蕊與軟蕊。前者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係指除硬蕊之外,客觀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因硬蕊著作之性質,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價值,顯無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
能,即無保護之必要性,故探討色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重於軟蕊之範疇。
所以台灣保護的著作權不包含硬蕊著作,就是暴力、性虐或人獸交等
但是有在逛裏恰的老司機都知道,這種創作在日本多如牛毛
只能說台灣的著作權概念還是被傳統保守觀念限制住
為何一定要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單純做爽的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