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假如還願沒罵習近平 應該會成為文化輸出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20-06-03 13:54:37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看來,某一篇的推文中,有些許謬誤呢……
: → HappyKH: 中共是有立法不能批評習嗎 06/03 07:0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 第十三條
: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
: 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
: 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
: 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
: 罪。
: 第一百零五條
: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
: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
: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四十六條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 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而且,再根據《中國法院網》查詢得到的部分資訊:
: 一、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
: 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
: 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
: 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
: 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 之前《還願》遭到從中國下架、上海橘喵被撤銷營業執照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厄運
: 主因就是「惡意批評國家領導」、「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 無限上綱的做法,在中國又是一件不稀有罕見的事情……
: 無論如何,說回主題吧
: 《還願》的主旨和「迷信」有關,對於傳統觀念、毫無頭緒的民間信仰的執著,成了遊戲
: 主軸
: 但問題在於,前述的歪風,難道該鼓吹嗎?
: 而且,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前兩項的權益保障: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
:   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 因此如要論真正的「文化輸出」,水平還差得遠呢!
: 現在觀著遙遙無期的重新上架日期,只能繼續望門興嘆……
: 以上。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的法律,
但是不是針對本國,而是針對外國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16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乃論。
所以不能亂妨礙他國元首名譽就是了,不然人家外國政府來告就不好玩了。
but,
好玩的就是,
台灣跟中國沒有邦交、
台灣跟中國沒有邦交、
台灣跟中國沒有邦交~~~~~
因為歷史與政治等大人的理由,
所以你只要站在台灣的土地上,愛怎麼罵習近平都無所謂,
除非中國政府來請求。
不過他們一請求的話,就會自證自己是"外國政府"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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