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這已經不是同人界喜好者的範圍,而是標準的商業行為了。
: 谷阿莫那種還勉強可以用"為評論而合理使用"來解套,現在
: 他們是演奏整首曲子來賺大錢,這樣做沒問題嗎?
結論先說 應該是侵權無誤
樂曲改編這種東西算是所謂的derivative work
只有作者/出版商有權利進行改編 (其他人須授權)
連電影續集劇本都被涵蓋在derivative work之下
鋼琴曲改編這種程度的創意就更是如此
pan的話 或許可以主張說她的表演賣點在奶和yt留言互動
演奏只是微不足道 蓮配菜都算不上的成分
不過這種合理使用的主張被法官接受的機率大概不到1%
ru的話 就更難了
畢竟她自己的主張就是不賣奶純賣技術 那演奏版權作品當然是100%侵權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