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廢除4-12

作者: posen2012 (posen)   2020-02-22 18:59:47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本案超過50名使用者連署,移轉至C_Chat討論
: 板務討論規則如下 違反規定者 處罰水桶30天
: 1.每人限回一篇 並直接以此標題回文 不得更改標題
: 2.可以按大寫E 修改內文 禁止自刪後重發
: 3.僅限於討論廢除4-12切勿離題
: 4.討論請對事不對人 保持理性 謹慎言詞
: 5.此意見發表為預計開放7天 屆時會公告禁回
: ※ [本文轉錄自 C_ChatBM 看板 #1UGCZsnU ]
: 作者: kirbycopy (鐵面騎士) 看板: C_ChatBM
: 標題: [板務] 廢除4-12
: 時間: Mon Feb 10 11:07:28 2020
: 4-12 〔他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 Ⅰ 發文、回文討論其它看板或討論區之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
: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這條板規實務上行使非常困難
: 照字面意思,不管是討論百度貼吧、reddit、巴哈事務和風氣都該桶一桶
: 但這根本不可能,甚至擴大解釋FB粉絲團、推特甚至水管的議題是否也不能提和轉文
: 所以這條實務上幾乎只能偶爾用來桶桶討論其他PTT看板的文章(而且板主也不太海巡這個)
: 但這樣就變成"可以討論其他網站卻不能討論同網站的其他看板"這種奇怪的規定
: 然後另外就是八卦板和邊板都可以沒事就發文說西洽皇城怎樣的
: 西洽發文時卻要小心翼翼不能討論到八卦板和邊板,覺得這樣非常不公平
: 所以我提議廢除此條板規,反正有啥太超過罵其他看板的言論,還有4-7可以用阿。
根據我的理解懶人包是:
kirbycopy認為4-12這條
檢舉其他討論區成功率不大 但是檢舉PTT他板很高
所以覺得很雞肋於是喊要廢除
於是有了這篇板務文
作者: Antihuman   2020-02-22 19:02:00
只是版主有在把關 如果是板皇+檢舉仔 一堆人得下去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0-02-22 19:03:00
哇 這次你說的真棒
作者: plzza0cats (西黑百夫長)   2020-02-22 19:03:00
大師只服你
作者: kkenex (kenny)   2020-02-22 19:04:00
作者: Wardyal (Wardyal)   2020-02-22 19:10:00
我是覺得與其廢除,改一下說法比較好改成不會讓人誤會容易被桶的錯覺
作者: reachhard (今天還是沒睡飽)   2020-02-22 19:11:00
他不是叫Jerry嗎 怎麼變Jeryy
作者: mothersoup (母湯壓路機)   2020-02-22 19:30:00
當然要廢除可以任板主曲解意思,詮釋的板規現在的板主不搞事,不代表未來的板主不會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2 19:31:00
現在的版主沒有處理不代表以後的版主就不會用這條海桶,這條規定的定義實在是太模糊且沒有必要了
作者: sysloljs (難取)   2020-02-22 19:41:00
一語道破
作者: andy3580 (嘴砲系型男)   2020-02-22 19:42:00
我覺得放任文字描述整個有問題的破板規在上面才是不符合程序正義 這條毫無道理應廢除不廢以後有版主拿字面上的意思桶人再回你依法行政 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0-02-22 19:56:00
拿掉還不是一樣可以爽爽桶 哪有差 XD
作者: jim924211 (海未推)   2020-02-22 20:34:00
都版皇的話真要捅你應該有其他條更好找吧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2 20:58:00
照你的邏輯,我們必須要等到有版主拿這條亂桶才能開始思考要不要廢除這條,等破口出現再開始彌補而不懂得預防,不錯嘛的確拿掉這條並不能完全阻止有版主要拿其他規定亂桶,但至少減少一些可能性你比喻的菜刀有其砍人以外的必須用途,4-12有什麼用途?還請你告訴我我對4-12的質疑點有兩個:1. 根本上是否有存在必要 2.若真有必要,其定義是否過於模糊?如同你所舉的數據,許多看來已構成違法要件的例子都是無罪開釋,這是版主的自由心證,大家至今相安無事。在我看來,4-12就是惡法,其終究留了一個後門在那裡,我們難以確保未來的版主會不會利用這條執法。為何不藉由廢除4-12降低這種可能性?用體制去避免所謂版皇的出現?我本身是支持1的,我認為現有法規已經可以避免4-12所述內容之情形的出現,你如果認為4-12有存在必要,不覺得其定義過於模糊嗎?行之有年卻無災情就代表這是條該存在的法規嗎?這樣的說法也過於維穩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0-02-22 23:26:00
你根本不知道4-12怎麼來的才會蝦雞八說一大堆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3 00:23:00
樓上,請就目前4-12的內容與當前執行面討論,這比起由來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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