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銘言:
: 嫌登入慢要求償!男砸200萬玩「天堂M」 遊戲公司:他退費前還抽卡516
: 次
: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 蕭姓男子玩「天堂M」手機遊戲,刷了200多萬購買虛擬貨幣點數和道具,卻
: 指控該遊戲的伺服器時常壅塞,每次登入都得花費許多時間,令他十分不
: 滿,決定提告遊戲代理商「遊戲橘子」,要求對方退還購買過的點數,再加
: 上其他賠償共216萬3619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請求無理,駁回告訴。全
: 案可上訴。
: 判決指出,蕭男2017年12月底下載「天堂M」手機遊戲,並陸續刷卡購買虛
: 擬貨幣點數和道具,共213萬989元,但是長達5至6個月期間,他經常要打開
: 程式來玩卻因為伺服器壅塞,登入時間從10分鐘至半小時不等,影響玩遊戲
: 的品質,認為是遊戲公司沒有把維持系統穩定,依照合約要求賠償。
: 此外,蕭男向「遊戲橘子」多次反映遊戲品質,並想辦理退費時遭屢被拒
: 絕,再加上得知其他玩家申訴後成功獲賠,覺得被差別待遇,除原求償外,
: 另外再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撫慰金。
: 遊戲橘子表示,蕭男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間有持續登入遊戲,直到申
: 請退費前,抽卡次數高達516次,顯示他可以正常操作,且蕭男曾消費的金
: 額都已經轉換成虛擬貨幣退回,認為無理由求償。法官勘驗遊戲系統的電磁
: 紀錄,確認蕭男可以正常使用遊戲貨幣,購買道具、抽卡,甚至還花掉170
: 萬3717元的遊戲貨幣,認定蕭男主張無理,最終駁回告訴,遊戲橘子免賠。
: 全案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5/1625949.htm
附上判決書如下:(一部節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
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
原以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公司
)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
為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蘋果公司之起訴,並經蘋果
公司同意,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是本件被
告僅餘遊戲橘子公司。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取得遊戲「天堂M 」(下稱系爭遊戲)之代
理權後,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將系爭遊戲置於訴外人蘋果
公司負責營運之iOS 平台上發行。原告於106 年12月底,經
由蘋果公司經營之網路商店「App Store 」下載系爭遊戲,
並陸續以線上刷卡方式購買系爭遊戲虛擬貨幣點數及道具,
合計新臺幣(下同)208 萬2650元,並同時支出手續費2 萬
7501元及利息費用2 萬0838元。惟自106 年12月29日起,原
告登入系爭遊戲時經常有伺服器壅塞問題,每次登入均須耗
費數10分至數小時之等待時間,且上揭情事持續長達5 至6
個月至107 年7 月15日止未有改善,足見系爭遊戲品質未達
一般遊戲應有之標準,依據系爭遊戲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第20條第3 項約定,被告提供之系統設備發生中斷、
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原告自得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
扣除之費用,即原告購買系爭遊戲虛擬貨幣點數及道具價款
208 萬2650元,原告僅就其中201 萬5280元為一部請求,並
加計手續費2 萬7501元及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2 萬0838元,
總計206 萬3619元(下稱系爭價款)。另因被告未建置足夠
伺服器並維持相當之系統穩定度,導致原告無法順利連線,
故被告提供之系爭遊戲不具備一般之品質,其之給付有違系
爭契約之本旨而構成不完全給付,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7 條
第1 項不完全給付關於給付遲延即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31 條第1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系爭價款。而原告為
系爭遊戲品質問題,多次撥打電話向蘋果公司及被告反映,
然皆無法得到合理之回覆。原告遂於107 年1 月7 日依蘋果
公司之相關退費規定申請退費,詎蘋果公司竟以系爭遊戲係
由被告代理發行為由,拒絕辦理退費。當原告轉向被告請求
退款時,其則告知退費問題應與蘋果公司接洽,亦拒絕返還
原告已刷款項。惟原告知悉系爭遊戲其他玩家,均有因前揭
被告不完全給付問題成功申請退費,僅有原告因消費金額較
高而遭被告拒絕退費,原告因前揭被告不完全給付之事實,
心理上認為有被差別待遇,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民
法第227 條之1 準用第195 條第1 項請求慰撫金10萬元。綜
此,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合計216 萬3619元,
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6 萬36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間透過被
告提供之網路伺服器持續連線登入系爭遊戲,並於系爭遊戲
內使用遊戲貨幣購買虛擬道具或消耗遊戲貨幣進行抽卡活動
,故原告均持續正常登入系爭遊戲。且原告於107 年1 月7
日向蘋果公司申請退費前1 日即107 年1 月6 日於系爭遊戲
內共進行516 次抽卡行為,即原告得正常登入操作系爭遊戲
,被告之系爭遊戲伺服器並無原告所稱長達5 至6 個月無法
連線導致不能提供原告進行系爭遊戲之情事。況蘋果公司有
退款予原告,且原告使用系爭遊戲所消費之金額,被告均已
給付相對應之遊戲貨幣至原告之系爭遊戲帳號,而原告自10
6 年12月起購買系爭遊戲之遊戲貨幣後,便持續於系爭遊戲
內消耗使用,顯見被告已履行給付義務,原告請求不完全給
付之損害賠償,顯無理由。又系爭價款為購買遊戲代幣費用
,非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所稱儲值及遊戲費用,原告請求
與該條約定不合。另原告自106 年底開始持續於被告之系爭
遊戲內購買遊戲貨幣並使用耗盡後,於107 年3 月向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提告,提告後竟於107 年4 月至7 月繼續消費,
顯見其係以損害被告為主要目的,以違反誠信原則之不正當
之手段使用糸爭遊戲而嚴重破壞遊戲公平性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為國內知名網路線上遊戲開發公司,由劉柏園擔任公
司負責人。蘋果公司則係跨國科技公司,經營消費電子、
電腦軟體之設計、開發和銷售等業務。
(二)被告取得由韓國NCsoft開發之角色扮演遊戲「天堂M 」即
系爭遊戲之臺灣代理權,系爭遊戲於106 年12月11日於蘋
果公司負責營運之iOS 平台上發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遲延
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
7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依關於給付遲延之第229 條第2 項、
第231 條第1 項規定,因被告系統設備不穩定導致原告自
106 年12月29日起至107 年7 月15日止無法連線登入系爭
遊戲,是被告交付之系爭遊戲品質未達一般遊戲應有之標
準,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即系爭價款,系爭價款為系爭契
約第20條第3 項、第7 條第5 款所稱「儲值」云云(本院
卷一第25至29頁,卷二第11至13頁、第673 頁、第737 頁
)。查:
1.兩造不爭執被告提出之「天堂M 線上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
」即為系爭契約完整版本,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固約定
:「乙方(即被告)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
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如因而致不
能提供甲方(即原告)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
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
時間。」第7 條第5 款約定:「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惟第
10條約定:「本遊戲(即系爭遊戲)為免費制。遊戲內商
城所販售之虛擬寶物、道具需透過遊戲點數進行購買。」
是系爭遊戲既為免費制,無須儲值即可登入系爭遊戲。而
原告係以線上刷卡方式,購買系爭遊戲之虛擬貨幣及道具
而支出系爭價款,上情經原告自陳明確,是系爭價款並非
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第7 條第5 款約定之「儲值」,
至為明確。則被告提供之系爭遊戲,縱有因系統不穩定致
原告無法登入、連線等情事,原告亦無由依系爭契約第20
條第3 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價款,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
2.原告主張其自107 年1月1 日下午11時許至107 年1 月14
日下午均有無法登入系爭遊戲之情形),雖與被告所提原
告不爭執之其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22日止之
期間登入系爭遊戲消耗遊戲代幣之電磁記錄(下稱系爭電
磁記錄)記載原告並未登入系爭遊戲之時間大致相符,並
有原告所提等待登入系爭遊戲之畫面可佐。惟觀諸系爭電
磁記錄,原告均能使用遊戲貨幣於系爭遊戲購買虛擬寶物
及道具,或於遊戲商店內消耗遊戲貨幣進行抽卡活動,並
且業已消耗170 萬3717元之遊戲貨幣。則縱被告提供之系
統設備有無法即時連線登入之不完全給付情事,因原告仍
能使用系爭價款購得之遊戲貨幣,自未致原告受有何損害
。準此,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系爭遊戲系統不穩定,導致
其受有無法登入系爭遊戲之損害即系爭價款,而依民法第
227 條第1 項關於遲延給付即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價款,自無理由。
(三)原告另主張:原告因被告前揭不完全給付之事實,心理上
認為有被差別待遇,故依民法第227 條之1 準用第195 條
第1 項請求慰撫金10萬元云云。惟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
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 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227 條之1 、第 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就被告前揭不完全給付行
為究竟侵害原告何種人格權,並未提出任何主張,且原告
縱有因被告系爭遊戲系統不穩而無法登入系爭遊戲,僅原
告於斯時暫時無法使用系爭遊戲,亦難認原告有何人格權
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3 項約定、民法第227 條第
1 項關於給付遲延即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
規定,及依民法第227 條之1 準用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分
別請求被告賠償206 萬3619元及慰撫金10萬元,合計216 萬
36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