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感謝當初出版限制級書被查禁法辦後,仍一路上訴、最後聲請釋憲,
堅持到催生大法官解釋 407、617 的聲請人 (當初受害者)。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7
緣原告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出版之「性愛大全」一書,因部分圖片及文字涉及
妨害風化,經被告依據出版法規定,以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閖府新一字第八二
○五八四一七號處分書禁止出售及散佈並扣押其出版品。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17
聲請人謝0雄係南投市某書店之經營者,於該書局販售「性愛女娃」等書十冊,
於九十三年間為警察查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
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確定。
聲請人賴0哲係臺北市某書店之負責人,店內販售書籍物品以同志文化與性別研
究為主,並販售「蘭桂坊」與「雄風」等雜誌,嗣於九十二年間自香港書商進口
該等雜誌,經關稅局查驗認定為妨害風化之雜誌而依法查扣,移送法辦
在這之前,就算你店裏的限制級書都有分區、有封起來,
條子還是可以說你賣違反刑法 235,抓你上法院、查禁書籍,爽賺業績;
大法官解釋出來後,雖然沒把明確定義怎樣叫「猥褻」,但至少限縮些範圍,
警察就算移送,檢察官也大多不起訴,才比較少聽說有人再被抄。
其中特別是 617,把限制級分成 softcore 跟 hardcore,說後者才是該禁止,
(不過根據解釋裏列舉的內容,不少本子內容應該都仍會被禁......) 。
當初許玉秀大法官可是非常不同意其他大法官的看法,
認為該直接宣告刑法 235 違憲,不過無法形成多數意見。
她的不同意書,非常直白 https://bit.ly/2tfNjJW
沒有被宣告違憲,因此到了最近還有萌萌用刑法這條來搞人: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