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9-12-29 22:13:45該感謝當初出版限制級書被查禁法辦後,仍一路上訴、最後聲請釋憲,
堅持到催生大法官解釋 407、617 的聲請人 (當初受害者)。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7
緣原告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出版之「性愛大全」一書,因部分圖片及文字涉及
妨害風化,經被告依據出版法規定,以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閖府新一字第八二
○五八四一七號處分書禁止出售及散佈並扣押其出版品。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17
聲請人謝0雄係南投市某書店之經營者,於該書局販售「性愛女娃」等書十冊,
於九十三年間為警察查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
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確定。
聲請人賴0哲係臺北市某書店之負責人,店內販售書籍物品以同志文化與性別研
究為主,並販售「蘭桂坊」與「雄風」等雜誌,嗣於九十二年間自香港書商進口
該等雜誌,經關稅局查驗認定為妨害風化之雜誌而依法查扣,移送法辦
在這之前,就算你店裏的限制級書都有分區、有封起來,
條子還是可以說你賣違反刑法 235,抓你上法院、查禁書籍,爽賺業績;
大法官解釋出來後,雖然沒把明確定義怎樣叫「猥褻」,但至少限縮些範圍,
警察就算移送,檢察官也大多不起訴,才比較少聽說有人再被抄。
其中特別是 617,把限制級分成 softcore 跟 hardcore,說後者才是該禁止,
(不過根據解釋裏列舉的內容,不少本子內容應該都仍會被禁......) 。
當初許玉秀大法官可是非常不同意其他大法官的看法,
認為該直接宣告刑法 235 違憲,不過無法形成多數意見。
她的不同意書,非常直白 https://bit.ly/2tfNjJW
沒有被宣告違憲,因此到了最近還有萌萌用刑法這條來搞人: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4756
作者:
g3sg1 (ACR入手!)
2019-12-29 22:15:00現在還會繼續使用"逾越限制級"這個帝王條款嗎?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19-12-29 22:51:00所以無碼書籍的功勞,不是那些政治人物,而是默默無聞的小人物們...天啊這好勵志(敬禮
作者:
painekon (貓尾毛呼呼)
2019-12-29 23:28:00謝謝前輩
作者: ruserking (乳蛇王) 2019-12-29 23:44:00
是硬蕊才在處罰範圍內許玉秀老師的意見都很直接,我個人印象最深的是603身份證指紋案的不同意見書:「在一個連生命都能退讓的社會,不存在絕對機敏不可侵犯的資訊。」
作者: pogins (喬本) 2019-12-30 00:37:00
大哥,是hardcore的(Ex:人獸交,性虐待等…)才要禁啦
作者: ruserking (乳蛇王) 2019-12-30 00:49:00
抱歉更正前言,不夠精確:如屬硬蕊係直接為處罰範圍;軟蕊則未有適當隔絕措施才屬處罰範圍。(理由書第三段參照)更正,解釋文第三段
作者:
GJME ((╯‵□′)╯︵┴─┴)
2019-12-30 03:04:00記得以前上課時聽到是說617本來是想全面開放的 不過大法官實際翻閱聲請人被查扣的書籍 發現實在太重口了 所以又分出軟硬兩種區分法 如果當初沒重口書的話可能會不一樣 XD但目前實務上好像根本沒差 無碼蘿莉本應該還是能合法賣
作者:
e5a1t20 (吃飯)
2019-12-30 07:24:00感謝謝○雄、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