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a29580317: 賣方類比成勞工wwwwww 12/24 07:54
: 噓 wingthink: 勞資……? 12/24 08:08
: → ws36132005: 從頭到尾都是買賣契約 誰跟你類比勞資啊 笑死 12/24 08:08
: → john29908: 等等,這不是一樁買賣嗎? 12/24 08:08
上一篇是談作者到底貪婪不貪婪,想要討論這個問題的可以繼續在下面推文,我慢慢回。
但是這篇講另一件事情:不說這個案例啦,在著作權法的歷史裡面,著作權保障比起「買
賣」關係本來就更像是「勞資」關係吼,這不只是因為很多時候著作權糾紛是出自勞雇關
係(我的員工的產出,像是美漫作者)更多的還有出版商和作者的歷史。
「出版商vs作者」本來就更像是公司和員工,而且必然是資方和勞方。我是不覺得這個有
很難理解啦,只是放在這個爭論裡面,確實會挺像只是我找來支持自己立場的類比,因此
受到比較多質疑也是可以理解,所以跳開個案另外回一篇這樣。
舉例來說,台灣著作權法就規定,有任何「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就像是這
個案例,不談誰對誰錯貪婪不貪婪,如果他當時就是拿了錢就走也不問後面具體授權出幾
代,在台灣很有可能就是視為未授權,就是因為著作權更保障著作權人利益。
同樣的,在波蘭的智慧財產權法,也有作者獲得收益和授權者差異過大的時候,作者可以
要求追加報酬的條款,雖然沒有多少判例,能不能適用這個案子也還不好說。但是很有可
能CDPR就是擔心弄到法院太難看又沒把握贏,所以乾脆和解--而這規定也是基於保護創
作者的考量不將授權視為單純買賣關係,麻煩推文的幾位不要笑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