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黑色沙漠抓馬 木馬屠城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7-31 05:54:40
推文中有板友提到妨害電腦使用罪,來這邊寫一篇我的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因為這個案例其實的確很有討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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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刑法第三十六章,值得討論的是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在現代,聊天紀錄、照片、影片...等等電磁紀錄是有其價值的,
不論是紀念價值、經濟價值...既然是有價值之物當然有理由去保護,
所以當你無故去取得、更動、刪除這些有價值物,理所當然需要受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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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例與之前曾經流行過的話題「line翻群機器人」有異曲同工之妙。
首先,在法院判決查詢網站裡是查不到關於這類事件的判決,
原因可能有兩個-1.未成年判決書不公開 2.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起訴前和解
那為什麼會不起訴?原因就在我上面特別標註的「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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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的定義細說下去其實有很多學說見解不同:
--台灣在實務上通常是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手段上則以有無權限進行審查。
但台上,105,1434 最高法院判決中又給了一些解釋空間。
--也有學說認為:該條所謂之「無故更改、刪除電磁紀錄」,係以無權侵入系統為前提,
由此而接觸、更改或刪除未獲授權存取之電磁紀錄。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
這兩個看法與美國法或歐洲理事會網路犯罪公約相似,
他們認為「無故」應為「無授權」(without authorization)、無權利(withouy right)。
--但也有學者認為:所謂「無故」充其量只是一種語感,透過該名詞之使用來強調刑
罰規範的範圍......透過「無故」之使用來加強該行為值得被處罰的感覺。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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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因為line群中每個成員都具有踢人的權利,
檢察官認為既然有權利,就不該當「無故」的構成要件,當然也不適用刑法第359條。
但剛剛有提到台上,105,1434裡面有給到解釋空間: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
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
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避免流於恣意。
換句話說,如果法官認為無故並不限於上述提到的是否有權利,可由經驗法則判斷。
(我不知道我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所以我認為未來如果有檢察官頭鐵起訴了,法官也是有「可能」判決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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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回來這次的事件,我自己沒有玩黑色沙漠,不清楚遊戲裡的機制,
根據版友提供的內容,該踢人玩家正常情況下是「無權」踢人的,
但由於程式設計、遊戲機制上的漏洞,導致該玩家有能力踢人。
所以如果到時候被踢出的人提起訴訟、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
法官是有可能根據上述說的具體情事、經驗法則,認為該玩家行為是該當「無故」。
而玩家被踢出公會,如果產生了玩家遊戲中的損失,也屬於電磁紀錄的損害,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907 號刑事判決可知)
做個總結:也就是說,我認為這次事件踢人的玩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359條的。
所以其實這次事件很有討論價值,如果鬧上新聞了可能又是一波對「無故」的見解之爭。
當然我不是法官,我沒有權利去做判決,所以我文章內都用可能來敘述避免爭議,
以上,給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有疑問的板友做參考。
作者: tanggepan (鴆)   2019-07-31 06:20:00
原來如此
作者: palapalanhu (宅宅史萊姆Lv.1)   2019-07-31 06:24:00
推一個
作者: jamalsun (豔陽)   2019-07-31 06:46:00
感謝詳解
作者: autbb (本命巧克力)   2019-07-31 06:48:00
用心好文推
作者: gn50711 (三分鐘熱度)   2019-07-31 06:53:00
7777777
作者: sanro (Sanro)   2019-07-31 06:57:00
看完推
作者: EOTFOFYL (才五張,分快點。)   2019-07-31 07:45:00
上一篇笑的人有沒有覺得臉腫腫的?
作者: ak47123121 (小忍)   2019-07-31 07:58:00
也不會有人很閒跑去告吧= =就單純遊戲而已啊XDDDD
作者: x246libra (楓)   2019-07-31 07:58:00
法律真是刁鑽
作者: jagarandy (跳EDH深坑中)   2019-07-31 08:01:00
鬼島法官最厲害的不就是化不可能為可能? 警察有可能抄錯車牌,然後你有可能不幸車牌跟抄錯的一樣,然後你就被判刑了,LOL
作者: spfy (spfy)   2019-07-31 08:07:00
所以結論就是不一定告不告的成吧...
作者: KAOKAOKAO (鬼斗)   2019-07-31 08:14:00
推 西恰的知識源泉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19-07-31 08:16:00
法條僅供參考法官說了算 能這樣理解嗎?
作者: pobby2266 (PO)   2019-07-31 08:17:00
損失就日薪要重新打回五百萬吧
作者: jagarandy (跳EDH深坑中)   2019-07-31 08:26:00
講真的,還漏了刑法359是雙結果犯,是致生損害而非是足以生損害的論述
作者: highwayshih (ZAMBAYA)   2019-07-31 08:43:00
損失喔...重加公會貢獻要重新打高才能調薪到原本水準原本有公會津貼還沒領的人會被吃掉然後不清楚公會倉庫道具有沒有被清空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9-07-31 09:32:00
虛寶的財產問題也是比較新的東西.某角度來說要謝謝肯下工夫的法界人士奠定基礎
作者: SPKitakami (超級北上大人)   2019-07-31 09:54:00
歡迎來到PTT(X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9-07-31 10:02:00
我也不懂原文在那邊笑妨害電腦是在笑三小的,他們可能不知道那只是一個罪章而不是單一的罪名吧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9-07-31 10:07:00
我後來有在想,哪些人中是不是也有被盜帳號的受害者wwww
作者: kevinlook (kevin)   2019-07-31 10:58:00
我還是覺得會敗訴啦,歡迎勝訴打我臉
作者: gm79227922 (mr.r)   2019-07-31 11:18:00
應該很難吧
作者: cyclonelyr (Lyr)   2019-07-31 11:29:00
所以最重要還是看法官自由心證囉
作者: cocola   2019-07-31 14:03:00
太新穎的犯罪或用字有爭議的法條 就靠法官建立判例了
作者: a0913 (沒救的貓奴)   2019-07-31 15:39:00
個人認為很難成立啦 官方自己出包 看官方怎麼擦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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