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寫一些關於言論自由的演進過程,
很多人很常批評美國很落後,
或是引用德國禁止所有納粹標誌言論來護航該把白狼kmt給抓起來。
(不過台灣有國安至上的理由拉 哈哈)
事實上美國以前的對於言論自由的觀感也是跟歐洲差不多。
不管言論多有價值或是有無傷害到人,政府都可以禁止,
因為這些言論擾亂安寧或是意圖推翻政府。
一直到大法官Homles Brandies在一連串的政府起訴共產黨跟社會主義言論的案件中,
這些大法官採取非常自由主義的心態來批評這些起訴。
因此從 Whitney v. California 抓起來不管你有沒有反政府意圖
Dennis v. United States只抓宣傳反政府言論,但是尚未動作的人
Brandenburg不能抓宣傳反政府主義的人,除非他開始行動。
這一連串案件加上高低價言論的二分法,
在1930~1940年代開始確立我們對言論自由的想像。
這些案件讓美國即便是當時民心中對於共產、社會主義討厭、認為反美國、不愛國
仍然不代表政府可以箝制這些言論
這些主義仍然有存活空間,自由的競爭。
結果就是美國建立了一個即使一般普羅大眾都討厭的言論,政府也不能隨便禁止的慣例。
除了一些非常狹窄的言論,毀謗、挑釁言論 etc
像是2010年 US v.Steavens
法院說雖然國家禁止虐待動物,但是我國沒有前例禁止虐待動物的創作物。
不會因為政府提出禁止虐待動物創作物有益社會、降低社會成本
而突然開創新例子而禁止虐待動物創作物
虐待動物創作的確很噁心,跟acg獵奇等其實差不多。
但即便是可能會惹惱大部分民眾。
另外一個例子 virgina v black
法院也認為不能直接禁止kkk燃燒十字架(除非你用這個恐嚇他人)
即便是多數美國民眾討厭覺得種族歧視噁心。
對美國法院來說,不是我國傳統長久歷史禁止的言論,就不能禁止。
由此可見,美國這套對言論自由看法是保護個人不受大眾多數暴力的侵害。
當然被批評食古不化或是僵硬也不少,
不過至少確定說法院、政府不會因為個人觀感道德而去任意禁止一些言論。
相比之下歐洲還是處於一種舊時代,政府覺得好或壞就能"找出理由"來禁止。
諷刺的是,這套言論自由的進步思想,
是當初用來保護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反戰思想的人。
但是這些人成為社會主流或講話大聲時,卻開始想撕毀這套言論自由的思想,
回歸18 19世紀政府有權力決定言論市場中誰該存在會禁止的時代。
所以說美國對言論自由的想像,真的比歐洲落後嗎?
我覺得美國的想像反而是一個自古以來從來做過的一次新穎的實驗。
而實驗結果證明所有人的個人自由都受到最大的保障,即便是要容忍你討厭的人。
而現今大家都知道h本三洨 老實說不管是不是蘿莉本,
在社會觀感就是差,也是被討厭的言論,
即便看本本的人喜歡在家裡發電一下,妄想一下,很少跑出去怎樣怎樣。
但是採取18 19世紀或美國1910-1920的言論標準,這是可以禁止的。
但到1940之後這種事情你別上街猥褻、傷害他人,根本沒理由禁止。
因此歐洲美國誰的思想進步?誰落後?
(不過看到現今sjw跟那些死左派,也許當初共產黨社會主義就是該全部銷毀)
※ 引述《FlutteRage (我沒看第三季之後的啦)》之銘言:
: http://boards.4chan.org/h/thread/5411286#p5411286
: 4chan原串 18x
: 因為 ㄍ@#$%^&*() 死荷蘭人喜歡#$%^ &*小孩子
: 所以立法向2次元下手了 ex伺服器又在荷蘭
: ex有收藏e沒有的蘿莉正太本
: i fucking hate EU 受不了整天想要控制網路
: 最好快點被阿拉花瓜給人口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