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三年沒碰民法了(大三意識到自己是民商法白痴 就決定去考政風了)
以下是基於大一二被老師用王澤鑑的民總洗腦的記憶所打
首先 要先確定9歲行為能力範圍為何
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 那麼依據王澤鑑的見解認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依自己意識自由支配
一定金額
其金額範疇為日常生活中所需花費及單純獲利如上學的文具 早餐費及得獎等等
而超出這個範圍的金額為效力為未定 還需要法定代理人承認或拒絕承認
拒絕承認的契約好像是失其效力 需要恢復原狀
大概是這樣(希望大一二的記憶沒錯)
至於日常花費及單純獲利就要依個案而定了
大致上以社會通念能推導得出
社會通念這又是什麼 簡單講就是"大家都這麼認為"
所以並不是什麼法官認為什麼就是什麼
自由心證為:確認這個證據是合法取得(例外暫時不談)>確認這個證據與個案有關>這個證
據有利於提出者在訴訟上>並且能合乎論理法則(邏輯及科學判斷)及經驗法則(法官個人經
驗及社會通念)
感覺會有民法及民訴大佬出面打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