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Citrus 芽衣婚姻的法律問題(附有獎徵答)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3-10 11:22:01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上回討論的,是芽衣婚約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勢未定下,這次來談芽衣婚姻的效力問題。那麼,我有兩個問題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爺爺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芽衣並無結婚意思。依現行日本民法

: 定,請問該婚姻效力可能為何? 理由為何?
: (A)無效 (B)得撤銷 (C)解除 (D)終止 (E)不得申報
要打太多字所以另外開一篇
如果不考慮是否是未成年的情況,婚姻有效
婚姻是身份契約,契約只要對於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又日本婚姻採用登記制度,所以要結婚必需本人發出意思表示
如題芽衣本人沒有結婚意思確發出意思表示
依照日本民法93條意思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時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故婚姻依然成立
至於742條第一項是要搞錯人或其他因素沒有結婚意思(人違いその理由)
婚姻才能無效
其他因素要跟搞錯人一樣嚴重才能婚姻無效
很明顯芽衣沒有搞錯人,應該也沒有嚴重到搞錯人一樣沒有結婚意思
如果是未成年的情況
依照737條必需父母同意才能結婚
如果沒有父母同意,依照740條不得受理
所以這時候答案就變成E,不得申報
(精準來講是役所不得受理,即使受理也是無效受理)
: 二、若芽衣選擇跟柚子結婚,依現行日本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下,她們能用什麼法律途

: 解決?
: 我已經想出解答了!現在跟各位講明遊戲規則:
: 「1.從我發此文開始起算半天,這12個小時內,誰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確解答及法

: 理由,我願意請客吃飯,絕不食言。
: 2.請以日本法為出發,在前面兩大問題中,第一大題計有2個法律效果。除選出2個選項

: ,並請回答所持理由,只要全答對就被判定為合格。
依照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4條,25條
婚姻成立依照各當事人本國法
婚姻效力依照共同本國法->同一常居所地法->關係最密切法
所以只能一方或雙方拋棄日本國籍,長居國外
才能得到日本承認的婚姻了
: 3.至於第二大題則是加分題,計有兩個解決途徑。各位也能在第一大題選擇1個選項 (

: 用再回答理由),以及回答第二大題的所有法律途徑,則同樣被判定為合格。」
: →時間一到,我會另開一篇回文公布所有的正確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運。
: 另外我請客的地點,還是在台北市西門町的茶堀出軌,因為我實在太愛店貓了w
: https://i.imgur.com/sL5VXMv.jpg →睡很香的店貓,及侍寢的我。
作者: POLITICHONG (蓋世英豪)   2018-03-10 12:03:00
第一大題答得不錯,但在結婚意思合致上還差了一點。其實日本學者認為總則編的意思表示並不適用於親族編的結婚意思表示,畢竟身分法的意思表示著重當事人的真意,並不能全然適用總則編有關意思表示的規定。至於第二大題點到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很不錯。若要對芽柚有力的依據,何不選擇該法第24條第2項,依結婚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至於該法第25條婚姻效力的規定,是涉及夫妻間扶養義務、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等婚姻身分法上效力,較跟芽柚同性婚成立效力與否的問題無關。而且即便依第25條規定結婚,仍會面臨第42條公序良俗條款,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可能卻在日本被認定無效。所以用國際私法的規定行是不通,除非芽柚放棄日本國籍而來台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才有辦法結婚w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