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OLBILL (Go!!Go!! Braves!!)》之銘言:
: 根據其他網友的判斷 恐怕藤島想要湮滅這15年 原因是這15年不是只有事實婚這麼簡單
: (如果是事實婚 那藤島付高額贍養費就可以解決了) 而是他跟A女在2010年已經訂婚
: (日文的定婚) 以及承諾與元配離婚後就立娶A女 結果2014年藤島離婚後卻沒有娶A女
哪本辭典寫日文中有「定婚」這個詞?恕在下孤陋寡聞相關詞語僅聽過婚約、許婚、結納
: 根據日本法律 似乎只要判斷訂婚成立 則雙方可以被視同有配偶的身分 除非雙方都
: 同意解除這段關係 更重要的是 在定婚後 關係尚未解除 如果其中一方都還與
: 其他人進行婚姻,則訂婚關係中的另一方可提出訴訟 確認他們的定婚關係
: 如果成立 則此訂婚關係中與他人婚姻關係會自動失效
日本民法中完全沒有婚約的相關規定,不知這邊根據的是哪部日本法律?
或許閣下指得是判例,但就在下所知婚約的相關判例僅有
1. 婚約不得強制履行
2. 違約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則閣下所稱婚約存續中與他人結婚無效,不知係出於哪個判例?
: 在此案中 A女目前主張他跟藤島已經論及婚嫁 並且2010年已經訂婚 如果她的證據
: 可以讓法官信服 則A女現在還是藤島的等同正室 (藤島的前妻已經放棄宣告與藤島
: 的婚姻了 所以A女與藤島的關係現在不會有前妻來干擾) 則御伽與藤島的結婚立刻
: 被判定無效 此外 御伽還會犯上類似妨礙婚姻罪的罪名 A女可向御伽要求賠償
: 此外 由於A女如果還是藤島的視同正室 則只要A女不答應結束這關係 御伽永遠
: 只能當第三者 與藤島的關係會只有事實婚 無法正式結婚 即使A女答應分手
: 則藤島的財產可能還要分一半給A女以及每個月都要付贍養費 (假使A女跟藤島兩者
: 之間有小孩 那贍養費又更高了 個人懷疑2010年訂婚是因為A女搞不好那年生了
: 藤島的孩子)
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事實婚都不能阻止另為法律婚了
區區婚約為何能使結婚無效
甚至可以「視同正室」?
而若真賦予婚約這麼強的效果,豈不是架空登記婚制度?
再來閣下用了「罪名」,代表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只有國家刑罰權發動之問題,不知為何後面接A女可要求(民事)賠償?
最後有關重婚罪的部分
(閣下原本的用語是「類似防礙婚姻罪」這個非常模糊的詞
因日本無通姦罪,所以在下合理推測閣下想說的是重婚罪)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下之明確性原則
日本通說認為重婚罪限於法律婚關係
故本案不會成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