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2017-04-21 06:59:25其實我個人是傾向不需廢除
可以保留私信檢舉的手段
讓制度應用多點彈性空間
不過
不過這提案我也是有參加連署的
因為公開方式還是屬於未來要走的進步方向
C洽版需不需要廢除私信檢舉
在保留此手段的效果效益對於
被檢舉人所喪失的防禦權與保護效果
如何取捨?
我個人認同後者較為重要
我雖然傾向不需廢除
但要我投票選擇
我會選擇廢除
以上
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2017-04-21 07:01:00早啊~
作者: s256988452 (Steven) 2017-04-21 07:09:00
簡單來講 贊成廢除私信 但喪失了防禦權跟保護不好不過我就是要廢除垃圾私信檢舉
作者: cyclone055 (硬體變屍體) 2017-04-21 07:38:00
????
作者:
james3510 (Land of Ooo)
2017-04-21 07:49:00意義不明
作者:
ezaki (御坂小衣)
2017-04-21 08:35:00有什麼好值得防護的必要性
作者: s256988452 (Steven) 2017-04-21 08:39:00
等等我在講什麼= =應該是指板規彈性跟被檢舉人的防禦權的取捨
保護權?想做就要光明正大不行?又不是小孩子打小報告?
作者: asiaking5566 (無想轉生) 2017-04-21 12:41:00
跨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