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acherLin (林老師)》之銘言:
: 在楊先生的FB罵人 已經滿足不了粉絲了
: 現在他們要求對方全額賠償 而且不是只賠一場
: 不曉得之後會不會要求對方賠錢給日本?
: http://i.imgur.com/XmLvmO7.jpg
我如果沒記錯民法的話……
照理來說買受人無法向楊男求償
而是要向出賣該票之公司求償
然後由該公司向楊男求償才對
如果有錯的話說一下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6-11-26 16:00:00法律系小埋
作者:
jeeyi345 (letmein)
2016-11-26 16:01:00請轉發 太狂了吧
作者:
Shinn826 ((*∂v∂))
2016-11-26 16:04:00SMA KR的損失呢w?
作者:
npn1992 (沉默是金)
2016-11-26 16:05:00那要看sony跟KR要不要求償,不過機率應該很低吧
沒用啦,買票時都寫主辦方有臨時更改之權力、你還同意了
作者:
GAOTT (杜鵑)
2016-11-26 16:08:00你怎麼會跟鄉民談法律XDD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6-11-26 16:08:00買票的時候定型化契約都會附帶主辦單位有變更演出內容的文字吧所以有臨時變更就是你要買票時負擔的風險真的要講求償 也是主辦單位去提 不過昨天好像有人提到FB那邊有在回應退票的事情?
定型化契約確實有寫 不過這次弄成這樣應該是有商議空間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6-11-26 16:20:00不太懂就不要推文XD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6-11-26 16:20:00應該是駁回原告之訴吧XD
作者:
nico5516 (又是ぴょんぴょん的一天)
2016-11-26 16:20:00有人說要對中二提集體訴訟,我是覺ㄉ回家洗洗睡多看幾部動畫比較實際喇 ㄎㄎ
你說的對 民法保障的是契約行為 恐嚇求償該是公司的事我看兇宅還是真的請狙擊手比較乾脆啦
原來契約可以說"任何因素可能會不還你錢"= 合法ˊ—ˋ
作者:
npn1992 (沉默是金)
2016-11-26 16:23:00我看有些人可能要先進水桶了吧
作者:
hank81177 (AboilNoise)
2016-11-26 16:24:00恐嚇+讓人看不到演唱會 用性命作代價 這私法正義真合理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6-11-26 16:26:00真的要告 我是建議台北的人去告啦 讓管轄權在北院 叫他上去開庭
手渡會那個應該不成立 粉絲的心痛損失無法主張啦..
作者:
nico5516 (又是ぴょんぴょん的一天)
2016-11-26 16:26:00就算主辦單位在定型化契約那樣提惹,那個條款大概也不會
然後門票費用 再怎麼說也是官方區消的 所以是向官方要
作者:
nico5516 (又是ぴょんぴょん的一天)
2016-11-26 16:28:00違反誠信原則等等之類der 更別提水瀨可能根本沒大咖到可以讓人argue不能達成契約本旨等等所以主辦單位願意退錢就4佛心無誤 不退你只能捏著覽趴ㄅ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6-11-26 16:30:00啊對 民事是以原就被 剛才是想到刑事可以主張犯行地點
作者:
LDtiger (青山須臾)
2016-11-26 17:24:00笑紅明顯
作者:
whatisge (flowers in the window)
2016-11-26 17:36:00按原po講的這個,不是代位求償吧…買票粉絲民事要告這位大概是告不成
他爸賠阿,他家又有房子,可以賣房賠,只能說這人真的O到有剩,要犯罪也請20,這根本是在賠祖產的
作者:
Leaflock (民雄鳳梨田切讓)
2016-11-26 18:40:00粉絲吉不成八 公司才行
你公司不追沒關係呀 錢還是要賠呀 追不追你公司的事情
作者:
know12345 (ä½ å’Œæˆ‘)
2016-11-26 23:34:00為什麼新聞都出來了警察才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