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發布新聞 宣稱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 3000 元以上虛擬商品需繳納營業稅
(GNN 記者 Jerry 報導) 2014-11-17 17:05:43
拜智慧型手機逐漸普及的緣故,如今透過手機遊玩各式各樣的遊戲也變成相當普遍的
狀況,許多玩家也會透過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的消費機制,付費購買遊戲內的虛
擬道具或裝備。
針對這一狀況,近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發布了一篇新聞,指出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
軟體、電子書等虛擬商品,如單筆給付金額超過 3,000 元者,應依法由買受人繳納營業
稅。
國稅局指出,若「個人」在手機遊戲 App 內購買虛擬商品,則賣方(包括國外及國
內業者)均需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虛擬商品,且金額超過新
台幣 3000 元以上,則需依法繳納營業稅。
詳細的北區國稅局新聞公告如下: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於手機中購買 App 軟體或電子書等虛擬商品,都未
曾收到業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疑涉有逃漏稅等情事。
本局說明,個人如係向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購買
虛擬商品,則賣方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係向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 購買虛擬商品,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 (下同)3,000 元以上者,則買受人應依
法繳納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A 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購
買 App 軟體,給付金額為 2,000 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 5,000 元,其應
納營業稅為 250 元 (5,000*5%),且 A 君應於付款後次期 15 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
營業稅繳款書 (408)」向公庫繳納。
http://gnn.gamer.com.tw/5/106585.html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4-11-18 22:36:00雖然這新聞看很多次了,不過我還是看不懂邏輯
作者:
eva05s (◎)
2014-11-18 22:37:00小雨昨天發的文下面,有人推文解說
但會不會去抓又是一回事,與其抓這個。不如抓沒開發票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11-18 22:37:00我也覺得應該是有人去問國稅局才回應的
作者:
eva05s (◎)
2014-11-18 22:38:00扣稅是消費稅性質,而我國是把消費稅算入營業稅的一種所以是有所本沒錯,也不算挖坑給人家跳
也是啦 如果尖X用他的什麼XX群島賣電子輕小說的話 就不用繳這部分的稅了 XD
作者:
yusaku (yusaku)
2014-11-18 22:42:00遊樂器這邊是買數位板時,MS和SONY都會開發票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4-11-18 22:43:00不知道提問的民眾中,因為沒辦法對講才提出的有多少@@?
作者:
Diaw01 (Diaw)
2014-11-18 22:51:00會寄信到信箱但是是明細不是發票= =去PSN設定看看也許有
作者:
sopare (手帕)
2014-11-18 23:27:00如果國外業者有在台灣登記 消費者也要自己報稅喔?我又怎麼知道業者有報還沒報?
我們的自然人稅法是採取屬人主義,當然那可悲的外交?
作者: mayanino (喵喵朱) 2014-11-18 23:45:00
但他的一筆是怎麼算?儲值時算?虛擬貨幣換數位商品時算?日本PSN要1千1千慢慢刷,那是算1筆1000日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