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16:01
※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銘言:
: http://goo.gl/5CU6gB
: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 是。"
: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只能說,我現在看到很多人有意無意的在營造恐慌式言論
先拿看起來最恐怖的乙案來看,也暫且不論其實美國就是這樣搞
(但美國的創作看不出哪裡變成一攤死水)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18:00
你講這些他們聽不進去啦 不然我上一篇就不會有人跳針了不過以台灣來說 甲案是有意義的 因為很多人普遍不敢事前跟公司簽約或有所約定,變成為了工作,所以被動地放棄權利所以才會一看到有乙案的出現 怕得要死 怕自己最後的權利也會被雇用人剝奪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22:00
但不管甲乙案,現行實務在錄用的時候,契約上就直接規定未來職務上的著作權歸屬了,也沒什麼差別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23:00
是阿 所以與其擔心甲乙案 先去擔心自己當初簽的合約吧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24:00
有差的也頂多是些連契約都不擬的小公司吧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30:00
感謝情境解說~我還有些問題想請問一下一般來說 創作者在作品創作出來的同時 即擁有著作權契約明定著作權轉讓給雇主 受雇者也簽名了 那沒啥問因為受雇者已經同意將著作權轉讓給雇主乙案現在似乎是 若沒有契約 著作權直接轉讓給雇主這似乎跟著作權相牴觸?小問題 麻煩原po解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36:00
沒有衝突 因為這是"另有規定"的事項你的"一般來說"部分是著作權法10條的內容 可是他的但書就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38:00
我的意思是 如果沒有契約的存在的話 甲乙案的結果是不是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39:00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0:00
若契約不存在 甲-著作權屬創作者 乙-著作權屬雇主
作者: astinky (此方のことが大好きだ!)   2014-07-09 15:40:00
沒有契約存在的話 甲案是創作者有利 乙案是老闆有利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7-09 15:44:00
我進公司前也簽了一張職務上產品著作權屬公司的感覺沒啥問題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6:00
那我覺得現在問題可能在於...政府想要過哪一個了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5:46:00
有利也只是「人格權」而已 財產依舊不是你的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47:00
過哪一個都沒啥影響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7:00
如果是有擬訂契約的 的確哪個過都沒問題重點就在於沒有擬定的...雖然是說這種公司別去但是考量到台灣的就業環境 我覺得法條還是保護創作者會比較適合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49:00
這跟就業環境沒有關係,就算是22K血尿公司照樣可以拋一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5:49:00
差在你是不是作者而已 有保護到什麼嗎?一個虛名而已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50:00
張契約要你簽名,這不是什麼大公司或好公司才有的
作者: saberfighter   2014-07-09 15:51:00
知道要簽的應該都沒問題 問題果然還是那些沒契約的..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5:51:00
改乙案之前,公司:東西要給我要不要簽隨便你改乙案之後,公司:東西本來就我的要不要簽隨便你大概就是這樣的差別吧
作者: saberfighter   2014-07-09 15:52:00
和不知道要簽的....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52:00
應該是這樣 公司:東西本來就我的 我不給簽 你不能要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5:53:00
就算有契約 不懂法律的人一樣會不知不覺把人格權賣了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5:54:00
錯 東西一直都是公司的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5:54:00
什麼事情都要往虛淵那種負面方向想你不累我都累了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5:55:00
改以前:公司:啊 忘記叫你簽約了 作者名只好寫你的名字改之後: 總之這東西作者是公司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5:56:00
你法案逆轉第二點怎麼覺得怪怪的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不論契約為何,受僱者皆擁有其著作 (怎麼會變成這樣?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57:00
那句的意義是契約上說給誰就給誰,以契約為準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5:58:00
應該是改成 =>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5:58:00
因為第一句講的是無約定給僱傭者,第二句才會說如約定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6:00:00
不一樣啊 要契約約定給僱用人 才會是僱用人的 不契約的話就會是受僱人的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01:00
回到創作的原點 一個作品要說你是作者 難道不用這作品是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6:01:00
本來的句子就是 要契約才是受僱人的 不契約就是僱用人的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7-09 16:01:00
感覺台灣修法就像小孩子路都走不好就想學跑...什麼都學美國 也不想想我們的整體著作權相關法規有沒有人家那麼完善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03:00
你受僱於人,按照僱主的指示的「創作」怎麼算是你的東西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7-09 16:03:00
在創作者相對弱勢的現在突然修成對雇主有利 反正口號都是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03:00
突然?又一個沒看前後文的了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6:03:00
這樣其實是有差別的 老實說我認為法案改成要契約才給僱用人會比較好 因為這樣就是公司要提契約要求你的東西屬於公司 而不是受僱人要提契約東西屬於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05:00
我可不認為這是"突然"....說小孩學步也太有趣=_=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05:00
現行已經是東西預設屬於公司了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6:06:00
對於受僱人跟公司提契約 除非很強的人 不然我認為公司看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06:00
雖然我同意目前創作者是較為弱勢 但跟法條本身無關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06:00
甲花錢請乙畫圖,畫作的作者標甲會比標乙合理嗎?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07-09 16:07:00
一般人要提這樣的契約時 就先刷掉了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08:00
當然 漫畫都是這樣漫畫都是這樣 甲花錢請乙畫圖 作者標甲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08:00
與國際接軌(X) 跟某國交換利益(O)就法條本身討論要說哪裡不好很難 重點是今天我們去參照人家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0:00
Kenqr,花錢請人畫是受聘 請看我文所提之14條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0:00
立法例的出發點是什麼 這才是這次修法背後的意涵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11:00
參照哪一國立法跟交換利益沒有多大關聯,很多國家刑民法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11:00
動畫也是 原畫師不是動畫的作者 很不合理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1:00
立法目的跟說明 上面也很多人貼過了 不要在無視了= ="""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12:00
我說的是全部由乙畫的情況,至於漫畫家請助手的情況可另討論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2:00
請配合TPP使用 不然有事沒事你去配合美國立法例幹嘛?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2:00
而且要說利益交換....況且哪個國家間沒利益交換 南北韓?@Kenqr,你真的有看我文章說的新修法後14條嗎?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13:00
如果法律修訂就要有國與國利益關係的話,德國早一統天下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3:00
利益交換沒有不好啊 重點是講清楚說明白才是重點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4:00
那前面人家立法例都貼出來 是哪一點沒說清楚講明白了?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14:00
漫畫家請助手才是標準的「雇傭關係」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4:00
我國對兩公約的"公""民"歧異我就不多說了( ′-`)y-~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14:00
早就講得很清楚明白了,只是很多人無視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5:00
要講清楚的是利益交換的部分吼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16:00
該不會有人不知道領薪水的才受這次修法影響吧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6:00
立法例是個超公開的東西 但你採該國立法例的用意為何不就是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7:00
我想應該有人真的不知道吧....實務上早就在弄得東西 只是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7:00
所謂說明會 公聽會 聽證會 etc.該去討論的東西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18:00
一堆陰謀論出來就知道,很多人真的不知道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18:00
@belmontc 看了,外包時人格權是歸受聘者,我說的不是外包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8:00
...現在不就是第五次公聽會嗎? 你以為已經三讀啦?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18:00
這又沒什麼陰謀論 TPP本就有法規上的要求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19:00
你的例子就是外包阿 不然哩= =?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20:00
為了國際條約或協議去修訂法規在台灣也不是第一天發生的事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20:00
甲花錢請乙畫圖 不是外包聘雇不然是? 難道甲有雇用乙?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6:22:00
多去看國際新聞吧,因應國際條約或協議而去修法的情況跟國家多的是,WTO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23:00
所以不就是不是第一天發生的事嗎? XD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23:00
受聘只是委任或承攬 跟雇傭關係差很多的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23:00
講難聽一點 當員工領薪水做的東西不會有自己的靈魂的要標示自己名字意義何在?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6:25:00
事前預備修法都一直在發生 說陰謀論比較有趣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27:00
我想說的就是雇傭的情況@superpai 我認為你說的點是有討論的空間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29:00
如果今天甲有雇用乙 那東西本就該屬於甲阿 有疑問嗎?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0:00
不過以實例來說 動畫最後都會有作畫人員名單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30:00
難道甲付錢請乙來做東西 之後還是乙的財產? 甲冤大頭???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6:30:00
法律本來就是要保障有錢人的,保障弱勢是當有錢人弱智?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31:00
人員名單≠著作權人...................................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1:00
@belmontc 我們從頭到尾都是在討論人格權,怎麼扯到財產權了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2:00
我沒說人員名單=著作權人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32:00
去想想看洛克人的著作人格權是掛誰身上 是capcom還是稻船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34:00
所以我已經舉了兩個大家習以為常乙畫圖甲掛名的例子那有哪個作品是甲雇傭乙但是大家習慣該乙卦名作者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38:00
我想我應該不用在舉其他例子了= = 現行實務就是如此...現實就是沒人會認為工廠的那些員工/設計師有著作人格權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6:40:00
這邊再提個問題 那音樂的部分呢?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6:41:00
弱勢憑什麼跟有錢人談?憑什麼?稅有繳比較多嗎?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6:41:00
現在的音樂都有標明作詞作曲是誰 這法條會影響嗎?會這樣問是因為現在公聽會現場頗多詞曲創作者在場...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4-07-09 16:49:00
法律只是個工具,真的別有太多希望或是直接當垃圾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49:00
設計師不該有著作人格權? 一般民眾應該沒這種共識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51:00
就真的一直都沒有呀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51:00
改預設值會有影響的是勞資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法律的情況顯然勞方不懂的機率會遠多於資方,所以這法律就是保障資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53:00
你說設計師有人格權? 那問你I鳳的設計師是? 作品有提及嗎或者以同樣雇傭的狀況 每個蓋房子的工頭與裝潢水電是否也該提及其人格權? 這樣下去恐怕才會造成沒完沒了的混亂吧當然我舉的例子有點扯遠 但是諸如音樂創作有調音 有後製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6:56:00
我不相信台灣的老闆不會試圖侵占員工的業外創作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57:00
工頭和水電工無論新舊法都不受著作權法保障,所以無關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57:00
還有作曲歌唱作詞 每個人都可以算得上是創作的一部分難道後製的也該跳出來說 嘿 這張專輯我有人格權?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6:59:00
想侵占業外創作現在就可以試試看了 不用等修法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6:59:00
沒錯,集體創作只要他有參加他就有權聲稱他參加的事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6:59:00
K,...不受保障的原因是因為工頭不具創作表現 但後製呢?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0:00
剝奪人格權是連這一點權利都剝奪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00:00
不需要著作人格權也能宣稱參加的事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0:00
你們這樣只會讓表演創作更困難而已 想翻唱一首歌要問十幾
作者: attacksoil (擊壤)   2014-07-09 17:01:00
根本沒差吧 就預設的問題 簽約時多注意就好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1:00
個大男 這樣恐怕更可怕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9 17:02:00
所以實務上簽約時就定好了,所以翻唱一首歌不用問太多人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02:00
翻唱只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2:00
修法乙案也只是把這個"實務"變成"明文" 沒啥不好的財產權人同意? 要表彰人格權阿 你不知道嗎?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3:00
我認為那是把不正義的現況就地合法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4:00
現行法的16條去看一下 人格權給到像你們說的那樣會很煩的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5:00
本來就該這麼煩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6:00
不 那樣就會變成只是阻礙創作表現的繁文而已 根本無實益講難聽一點就是 你要的就只是你的虛名掛在別人身上而已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7:00
例如在nico上一段Vocaloid歌曲的影片,我看到原po通常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07:00
有人格權只能要求標名不能拒絕翻唱 不然要財產權幹嘛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08:00
著作權的本質是國家給你的獨佔特權 沒有什麼本來應該怎樣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08:00
要求標名 每個人都要求標明 你會看到每張翻唱專輯封面變
作者: a7v333 (蠢與窮)   2014-07-09 17:08:00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7:10:00
對啊電影後面放一串不知道幹麻 根本沒人要看 一堆虛名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0:00
常常詞曲/插畫/影片是不同人做,如果沒有聲明財產權轉讓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7:11:00
聰明的就把那些卡光 這才是正解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1:00
想把這段影片拿去商業使用就是要經過所有人同意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11:00
那個前面就提了...那是電影公司的表達感謝之意 今天他也可以直接片尾用個end跟IGA(?)就結束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2:00
作者是否冠名的決定權應該屬於作者而不是資方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13:00
專輯還真的會標一整排名字 只是不是標在封面上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4:00
我認為這同樣在討論集體創作保護強者的法律必然不正義,絕對公平的法律必然對弱者不公法律必須保護弱者才能達成平衡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16:00
我想有人跑題也搞錯前提了 這樣的討論沒有任何意義..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16:00
專輯會標一整排的名字,但是通通不是專輯的作者
作者: aaaaooo (路過鄉民)   2014-07-09 17:16:00
那麼打官司時證明作品是否為職務上之著作的舉證方是哪邊?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8:00
所以belmontc你是從根本否定著作人格權?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18:00
電影也是 只是列出工作人員而已那些人名沒有享有到著作人格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7:19:00
我想你需要去看一下舉證責任歸屬與轉置的文章 這裡是C_我誰在跟你從根本否定? 我否定的是你們這種擴大的人格權當人格權氾濫至價值混淆時,自然就會形同具文 也輪不到我來否定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23:00
說到底為什麼漫畫家助手沒有著作人格權為什麼你們不覺得有問題?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23:00
回上上一段白字,就是因為這段把財產權和人格權混淆本來雇主只要取得財產權就不會有你說的問題,這修正文卻把人格權也整碗端走,才會發生現在的爭論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7:27:00
這樣有什麼問題嗎?漫畫家都這麼做
作者: asdfg0612 (青蛙)   2014-07-09 17:36:00
扯助手出來也太有趣了 是不是連操作員都要一起拿出來談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4-07-09 17:36:00
SG的助手很棒!!可是我喜歡"娘娘" (亂歪)
作者: Trionychidae (鱉尾)   2014-07-09 18:27:00
高調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4-07-09 19:30:00
下班回到家看到這篇戰的好精彩…… 智財的課程有什麼地方可以進修一下嗎 XD
作者: cactus44 (鋼彈仔)   2014-07-09 20:51:00
看完這串,只能說台灣對法學的常識教育真的要加強...
作者: jasonchangki (阿特拉斯聳聳肩)   2014-07-09 21:47:00
主要是在美國才能這樣,你在鬼島這沒突變我敗給你
作者: Komachionozu (克圖‧可汗)   2014-07-09 22:12:00
不是日韓也是這套??
作者: ZMTL (夜風/瀟湘 VR板已經開板!)   2014-07-09 22:19:00
等突變在靠北好嗎... 沒發生就這樣講,那要怎樣才合理?
作者: Komachionozu (克圖‧可汗)   2014-07-09 22:21:00
很多人都說會突變阿 先講講看怎麼突變 ??
作者: mkiWang (mkiWang)   2014-07-09 23:03:00
推一個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23:57:00
留下突變的機會本身就是大問題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