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使用者 privateeyes 申訴案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3-10-07 23:44:00
被申訴人 漫吐板主jschenlemn做以下陳述
一、此案於10/06凌晨時各方討論意見已有針鋒相對之意味
再加上p板友不斷於公開板面挑釁特定板友 ([證一]、[證二])
意圖將私人恩怨帶入板上;此舉引起他人不滿
致使板面文章及其討論串討論即將失序。
因此本人於凌晨一點多時,於討論較為激烈的文章中 (證一與證二的文章)
以推文及文章標記S警示。
然而此舉並未使爭論消失,因此在凌晨三點多時
不得不採取全討論串暫時鎖文以終止相關人等之紛爭。
二、本人採取暫時鎖文之理由。
因此次爭議並非完全與主題無關,卻因p君個人之不當行為而致使版面混亂。
若依此全串鎖文,則會剝奪其他多數無關板友之發言權利。
然若放任板友爭論,則屬板主維持看板秩序之失職。
權衡兩造後,本人採取折衷之處置
以暫時性鎖文冷卻板友過於激烈的心情,並以此示警,使接續之討論有所警惕。
三、而後10/06下午p君來信要求再度鎖文,並指控本人放任板友「霸凌」p君
本人駁回其再度鎖文之要求。理由如下述。
根據漫吐板規第四條,若板友認為其身分人格遭受不法之侵害
需由本人提出檢舉,板主使得處理。
然而p君只不斷強調板主放任「霸凌」,卻不見p君明確之檢舉
亦不見p君要求板主重新鎖文之明確恰當理由為何。
再者,鎖文屬於剝奪所有板友討論之自由,為一嚴重處置
除非有明確危害板面或文章秩序之跡象時,不得輕易為之。
而重新開放討論之文章,其秩序與昨晚相比,已有相當冷卻之跡象
雖有少數針對性言論,但此部分純屬個人法益損害
按照漫吐板規第四條,應由當事人自行檢舉,板主方有介入之合法性
如當事人未有效檢舉,則板主之介入,不但違反板規
亦有將板務工具為公器私用之疑慮。
因此基於以上陳述
在缺乏明確構成要件與當事人情況之下
板主不能也不該做出任何判決,也不能鎖文剝奪其他板友討論之權益。
因此p君指控本人開放推文之不當行為,顯無理由。
四、對於p君任何的正面指教,我們都願虛心受教,審慎檢討
但對於p君所要求超乎板規、組規、及站規之授權的處理
實非板主所能承擔,亦無法作為p君指責我等兩位板主失職之理由及證據
望小組長明察,予以雙方當事人合理公平之判決。
最後敬祝小組長電腦早日康復。
───────────────────────────────────────
檢附證據
[證一] #1IK41Cep (Suckcomic),已轉錄至 #1IKgVigw (C_CenterWork)
[證二] #1IK47hhk (Suckcomic),已轉錄至 #1IKgVqNg (C_CenterWork)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