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全家咖啡買4杯只喝到1杯 怒告:賠我630塊

作者: medama ( )   2025-07-29 19:48:1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04/2182886.htm
全家咖啡買一送一!他買4杯只喝到1杯 怒告求償:賠我630塊
▲北市男子不滿全家限制優惠活動的咖啡兌換期限,氣得提告求償,判決結果出爐。(示
意圖/業者提供)
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北市劉姓男子在全家便利商店推出咖啡買一送一活動時,以90元的價格買了4杯大杯的經
典美式咖啡,並取走1杯,另外3杯寄杯,但13天後他想領取寄杯咖啡卻遭店員拒絕,理由
是該優惠限定一週內兌換完畢,他認為這規定違反消保法,因此決定對店家提告,並求償
沒喝到的3杯咖啡5倍金額共630元。近日判決結果出爐,劉男獲判敗訴。
劉男主張,全家的「咖啡預付費用寄杯」屬於APP所發行的數位禮券,而全家限制消費者
須在一週內兌換,已違反了消保法第11條平等互惠的規定,以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然無效。
劉男表示,全家曾在2016年6月間向內政部表示「不會限制消費者咖啡寄杯的領取期限」
,但卻還限制他的兌換期限,明顯已經違反消保法,因此決定提告求償,以每杯價格45元
的咖啡來算,他未喝到的3杯咖啡共135元,再依消保法請求5倍損害賠償共675元,扣除全
家退還他的45元,全家還須賠償他630元。
對此,全家主張,APP隨買跨店取服務於商品頁面皆會呈現該商品的兌換期限及逾期未兌
換的退款金額計算說明,消費者於購買商品前即可取得相關資訊,又消費者選購商品後,
無論選擇於店舖結帳或以線上支付,於結帳前均須閱讀消費者權益說明條款,並勾選「我
已詳細閱並同意隨買跨店取/預約取消費者權益說明」才能進行結帳及完成商品購買,因
此該消費者權益說明條款應構成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全家表示,依照「隨買跨站取服務消費者權益說明」第5條的退款計算公式,全家已退還
45元到劉男的,Fami錢包(禮券)帳戶,而Fami錢包中的金額沒有限制使用期限,相關契約
並沒有違反消保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使用APP的買一送一活動購買咖啡,而對於應於期限前兌換完畢及
逾期未兌換,全家將回收並將退款金額退至Fami錢包帳戶的約定,不能推說完全不知情,
況且他在買咖啡時APP裡也明載兌換期限,劉男既然在期限僅段換1杯,全家依照規定收回
贈與的2杯,並將已付款的1杯未兌換款項退款給劉男,此做法並無侵犯消費者權益,因此
判決劉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作者: sx3052 (阿吉)   2025-07-29 19:50:00
瘋子…規則就寫得那麼清楚,還提告,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 peter861248 (EATC)   2025-07-29 20:04:00
幾乎是月經文了,每次幾乎都吵到爆
作者: a27588679 (飛雲)   2025-07-29 20:07:00
省流:敗訴
作者: bailan (Bailan)   2025-07-29 20:58:00
一周內? 哪個活動買的這麼短啊?
作者: DogCavy (蒙面卡飛貓)   2025-07-29 21:02:00
……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25-07-29 21:04:00
笑死 「這有沒有違反消保法」的刁民終於拿頭去撞牆了以後板上再吵架就能拿這篇來貼
作者: coolfu (cool)   2025-07-29 21:06:00
可能是故意不領,來詐財5倍求償?但這種手法智商滿低的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25-07-29 21:17:00
他是依據2016/6月那個全家的說詞吧換個法官說不定判決就不同了如果全家確實有對內政部表示過無限期,是有可能勝訴
作者: Levesque (IPA吸到飽 讚讚!)   2025-07-29 21:20:00
律師沒跟他講不會贏嗎
作者: wtfconk (mean)   2025-07-29 21:38:00
的確有無期限的,但那是很早以前的事了,我小七跟全家APP裡都還有幾百杯,遠傳買的也有上千杯,但現在的不可能沒期限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25-07-29 21:48:00
換個法官一樣撞牆啊 16年那內容是指早期的紙本寄杯全家app寄杯系統17年上線 以數位禮券販售 正符合16年對內政部承諾的其它內容 cc 期待下一位鐵頭勇者去法院挑戰
作者: bailan (Bailan)   2025-07-29 22:30:00
突然想到難怪現在結帳每次都要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xxxx該不會跟這有關吧
作者: jakkx (風藍)   2025-07-29 22:47:00
為了5倍求償不到700塊把官司打完嗎?沒解。定型化契約就寫在那,公平互惠原則可不是跟川普說的一樣:我說的就是公平
作者: brokeback   2025-07-29 23:16:00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哭哭
作者: una283 (無)   2025-07-29 23:17:00
為了這個告 是有多閒
作者: kaffee (咖啡x嘎逼)   2025-07-29 23:24:00
到底有多閒
作者: NEWOLD (亂紅飛過鞦韆去)   2025-07-29 23:46:00
說真的 這還是有可能換個法官就贏了
作者: imrt (0830)   2025-07-30 03:17:00
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是,點數兌換的商品兌換券,在指定期限沒有領取之後失效,而原本尚未到期的點數也一併消失。
作者: wtfconk (mean)   2025-07-30 03:22:00
其實重點就是,很少人會為了那麼點小錢糾結找自己麻煩還跑去告官,會這麼作的通常是…之前土城那個瘋起來亂撞人連小朋友都不放過的大概就是心理生病的人…
作者: bailan (Bailan)   2025-07-30 03:40:00
點數兌換那種應該都算贈品不是買的,所以不在相關規範內啊
作者: jay0215 (煞氣の百里屠蘇)   2025-07-30 06:13:00
敗訴爽啦!刁民一隻~
作者: away612101 (音詩璐)   2025-07-30 06:16:00
消費陷阱阿,現在都這樣玩的,優惠寫的天花亂墜就是賭你忘記,然後就可以用原價算錢信不信買一送一你領兩杯他會退你0元 XDD你領的是那個買二,送二是你自己放到過期不要的
作者: fastsheep (飆速肥羊)   2025-07-30 06:55:00
哈哈
作者: stlotwa (stlotwa)   2025-07-30 07:22:00
要寫在超商的小本本裡的才有不限期限吧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25-07-30 09:35:00
不限期的就單店紙本,不過給不給紙本寄杯就看和店家熟不熟
作者: abcdefg666 (格格BLUE)   2025-07-30 10:51:00
點數是優惠,點數兌換的商品也是無償行為。優惠期限沒兌換完商品而被賣方收回優惠自然不是商品買賣的有償行為
作者: e3633577 (莫言默與)   2025-07-30 12:15:00
放到忘記兌換的是金魚腦吧,通常不就幾天內就換完了
作者: dantes1013 (dantes1013)   2025-07-30 16:53:00
所謂的無期限應該是當下商品,不能概括未來或其他吧?
作者: wtfconk (mean)   2025-07-30 18:24:00
現正坐在全台最大星巴克內,要是有個現正坐在全台最大星巴克內,剛好有個疑似精障女在講電話發瘋,猜想可能就跟這案的事主類似,找個方式發洩情緒吧?
作者: fgdf (三)   2025-07-31 10:05:00
咖啡這麼貴還一直喝 門外的賓士永遠存不到
作者: wtfconk (mean)   2025-07-31 11:25:00
結果沒想到當時店內的精障女還在講電話發瘋同時,外面威秀停車場已經準備發生命案了…這年頭情緒控制障礙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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