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記錄] 便當事件總結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19-08-14 13:07:36
※ 引述《imjungyi923 (邊緣BL寫手 小旋風伊咪達)》之銘言:
: 標題: Re: [記錄] 便當事件總結
: 時間: Wed Aug 14 06:33:23 2019
:
: 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 第 310 條
: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 (判決待找)
:
: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
: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
: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 務 。
:
:
: 第311條
: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其實推文有人講正確答案了,我稍微整理一下
刑法310 III的結構搭配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可以整理出兩種違法樣態:
1.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無法證明為真實(捏造敗德事實)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涉於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洩漏不堪隱私)
反過來說,也可以整理出兩種不罰的態樣:
1.足以毀損名譽→但可以證明為真實→不罰
2.足以毀損名譽→無法證明為真實→但不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相關→不罰
這件事情,在「該品種異物確實為便當裡出現」這件事為真實的前提下
其實是不罰態樣的第一種,也就是:
「原原PO貼出便當裡有該品種異物這件事,足以毀損廠商的商譽,但因為是真實的,所以不成立毀謗罪」
後面可以不用再審查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不過癥結點就在於這個前提是否成立,也就是推文有人提到的訴訟舉證問題
今天證物已經被廠商取走,而且找了專人檢查廠區,聲稱「未發現此品種異物」
如此一來對於原原PO就非常不利,因為他可以證明自己言論為真實的唯一證據被拿走了
整件事情走到訴訟上就會變成:
「廠商告原原PO毀謗,並拿出檢查報告證明廠區沒有此品種異物,而原原PO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言論為真實」
就算法官覺得事有蹊蹺,但司法就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情勢對於原原PO可以說是壓倒性不利
總而言之,如果廠商的態度是這樣子
以後我如果吃到有問題的食品,應該不會跟廠商聯絡
而是直接送主管機關(除了衛生局,我覺得消保會也可以一併送看看)
等拿到進一步主管機關的案件處理結果
再把可以證明為真實的報告內容,拿到版上跟大家分享
這樣應該是避免爭議比較好的方式
: 我們來看看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 裁判要旨:
: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 者,不罰。」
:
: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
: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
: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97年度自字第94號
:
: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
: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
: 再一篇新聞(?)
: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 何謂「適當評論」:
: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 評論」。
作者: Thewayfrom (來自)   2019-08-14 13:23:00
是不是一開始就不該找廠商,還把東西交還給他們
作者: watarasejz (小金金)   2019-08-14 13:29:00
不,是你買到食物的當下不在店內食用,而是帶回家自用,這時變成你要舉証東西不是你自己另外加進去的所以才會像前面有人吐槽的,以後要吃東西要先錄影存證
作者: TWUYW (來個旅行吧)   2019-08-14 13:39:00
感謝分享
作者: Or3 (new life)   2019-08-14 13:41:00
推 自從Lx33之後就不太買統一商品
作者: tackcalb (tackcalb)   2019-08-14 14:12:00
以後要隨身穿戴『進食記錄器』了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9-08-14 14:16:00
對方一開始沒說 中途才提到經分析 異物非生產過程混入
作者: ntups (如果我們只是擦肩而過)   2019-08-14 15:09:00
只能靠消費者自己抵制不良廠商了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9-08-14 15:11:00
行政院消保會很弱 只會一直把問題推給部會 要就找民間的消基會 他們不需要廠商廣告費但想要新聞曝光 就會幫忙 前提是統二的勢力還沒伸到那裡去…
作者: kuyfd456   2019-08-14 15:12:00
聽起來不論如何,這廠商真是令人失望
作者: pillmedicine (丸)   2019-08-14 15:42:00
廠商處理手段令人失望
作者: walay211 (哇勒大頭)   2019-08-14 15:52:00
台灣的法是給有錢人玩的 要相信台灣廠商 原本就是不切實際的事情
作者: en90508 (EN)   2019-08-14 15:57:00
交給廠商分析也不中立阿!誰知道分析的是哪隻呢?
作者: Vilehawk (Vilehawk)   2019-08-14 16:23:00
作者: rich25 (Rich)   2019-08-14 16:28:00
舉手發問 ~現在第一條走不通能不能直接走第二條,不能證明真實但無關私益且與公益相關?
作者: amy4834202 (凜西亞)   2019-08-14 17:05:00
想知道這家廠商的名稱,感謝
作者: sk6 (19號的邂逅)   2019-08-14 17:09:00
以後吃東西都要帶開箱記錄器啦!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9-08-14 17:13:00
的確沒錯 現在包裹開箱都要錄影比較好行車紀錄器行人紀錄器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17:13:00
消基會介入其實還是要透過媒體報導,不然你會定期去看消基
作者: weiike (綠島人)   2019-08-14 17:20:00
媒體不敢報還有一個點,沒任何證明蟑螂一開始就在便當內,媒體自己也吃虧很多次啦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8-14 17:44:00
說個笑話,媒體報導前會查證
作者: mikonico25 (MIKO)   2019-08-14 18:07:00
作者: keddy1978 (心)   2019-08-14 18:41:00
從布丁事件後就不吃統一的東西了,這次這件事這樣處理應該也不太意外,現在去超商都以全家為主,能不去小七就不去
作者: muzik (fin)   2019-08-14 19:02:00
人家股價300欸你教人家做生意?
作者: Holabrown56 (holabrown)   2019-08-14 19:21:00
LX33事件是什麼?
作者: std910866e (miler)   2019-08-14 19:22:00
唉 滿可悲的
作者: quiy (QuQ)   2019-08-14 19:33:00
LX+數字益O菌
作者: ssd860505da (JAGER)   2019-08-14 20:02:00
可是要如何證明異物本來就在便當裡?沒有開箱錄影,只能測謊證明?
作者: wtfconk (mean)   2019-08-14 20:11:00
其實你只要沒有從商店架上取出到開封的詳盡過程不中斷錄影,就算投到主管機關衛生局什麼的,官方要幫業者講話都還是找得到理由啦,以前就買到過期產品投訴過新北衛生局了,官覆屁話重點說無法證明消費者提供的過期品就是買到的過期品blahblah的,總之理由伯一堆,這種主管機關只有重罰民眾時很有魄力,遇到廠商只會縮
作者: amy4834202 (凜西亞)   2019-08-14 21:12:00
有沒有人願意簡單整理以前的「事件」,太雷了
作者: doggie175 (Stevia)   2019-08-14 21:15:00
以後只去領錢
作者: tjbulls   2019-08-14 21:42:00
依照你這樣說 那怎樣做都不對阿
作者: vaude (濃睡不消殘酒)   2019-08-14 22:29:00
發文陳述便當有蟑螂到底要被告什麼東西啊 笑死
作者: alonzohorse (阿隆索豪斯)   2019-08-14 22:30:00
消費者就是弱勢啊,因為沒種抵制,廠商就是讚
作者: p3962260 (史密提威威傑格曼傑森 #1)   2019-08-14 22:39:00
"拿出檢查報告證明廠區沒有此品種異物" 有點好奇到底怎明蟑螂不是他們家的? 驗DNA嗎?檢查報告是誰出的? 公信力就是個問題了
作者: C4F6 (C4F6)   2019-08-14 23:00:00
真的很常用超商,真慶幸高雄車站換廠商
作者: sa87a16   2019-08-14 23:08:00
別吵了,繼續支持就對了
作者: sequence (Karelia)   2019-08-15 00:32:00
推 廠商這種處理方式真的讓人很失望
作者: tonyselina (叫聲拔拔)   2019-08-15 00:58:00
車站是全國一起統包的 全家這次全國台鐵拿下了
作者: nokia62485 (宅宅阿偉~XD)   2019-08-15 01:11:00
當時候應該把蟑螂驗DNA,然後在到廠房附近找尋蟑螂這樣驗完要是能證明是同一個大家族的蟑螂,就能證明啦
作者: Tbeck (美聯MLS)   2019-08-15 01:20:00
推這篇的說明!
作者: o56432 (臭豆腐)   2019-08-15 02:54:00
整件事情下來,比起生氣,我覺得更多是對廠商的失望
作者: red2010 (紅)   2019-08-15 03:31:00
失望+1
作者: chidori728 (*揚*)   2019-08-15 05:00:00
這麼大的公司卻是這樣的處理態度,讓人心寒
作者: mono1023 (阿沛)   2019-08-15 08:57:00
我才不信便當生產線會做什麼檢驗
作者: covenant (藍悠)   2019-08-15 11:14:00
作者: nickle (it rains)   2019-08-15 11:23:00
作者: tedc21thc (OTL)   2019-08-15 15:32:00
告什麼不重要 讓你跑法院就飽了
作者: ceoleaf (西爾)   2019-08-15 21:34:00
作者: ivygogogo (ivy)   2019-08-16 00:40:00
作者: yongguo (麵包君)   2019-08-17 00:48:00
檢查報告會不會就是叫產線主管勾一勾list...XD
作者: inga90611 (LN)   2019-08-19 00:40:00
推 超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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