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看懂藥事法修正案

作者: gentlwind (ㄉㄊ)   2015-11-30 15:08:29
今日FB上謠傳「11/30將通過藥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並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審竣提報院會的紀錄」
所以,可能是原訂一讀然後付委。其實這只代表立法院開始審查程序,說通過有點距離。
另外,先前衛福部說明的立場是「先證照、後中藥師」,參酌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
審議的草案(請見下面的鏈結),亦以「落日條款限定既有人員資格」,看來並未違逆其立
場。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較有意見的條文草案列出來:
第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所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
二、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
丹及煎藥之零售。
三、中藥製劑之批發。
【第二項】
前項第二款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其衛生安全標準、場
所設置基準、調配作業、調配販售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三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非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為製造業藥商,不得製造藥物。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
【第二項】
前項中藥材管理人員,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其訓練課程、時數、繼
續教育、中藥材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一百六
十二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
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
業滿三年者。
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
【第二項】
前項業者之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
第一項業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作者: Uber (Uber)   2015-11-30 21:24:00
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也幫經營藥房資格解套了...不然真的沒牌沒人
作者: gentlwind (ㄉㄊ)   2015-12-01 08:44:00
只是暫時解套.兩年後未取得檢定資格就不再具有資格此次也一舉廢掉了過去中藥房牌照世襲不管知能的問題
作者: daviking (daviking)   2015-12-01 14:41:00
還蠻不錯的,至少可以減少到處亂搞的問題
作者: WeaveBear (Code Grease反胃の魯魯熊)   2015-12-01 17:34:00
十五條,現在哪個方劑不在固有成方裡面,根本偷渡部分診斷權,這還能讓它過?那還要中醫師幹嘛?
作者: BiGiLa (逼機啦)   2015-12-02 17:09:00
因為以前民眾生病會拿家裡的驗方去抓藥 藥材使用很自由目前應該是除了毒劇藥以外都還能隨意買得到民眾想要藥材都可取得 如此寬鬆 怎麼管得了私賣的藥方但是要管會有一些"範圍"的問題
作者: breaksoul   2015-12-03 14:52:00
像現在民眾不就是去藥局找藥師問要吃啥成藥,又不會因此影響到西醫診所,本來就會有民眾去藥材行了,而且有些藥材行老闆說不定比某些庸醫還強,立法後反而可以清楚狀況並管理之。
作者: pewdiefish (PewDieFish)   2015-12-06 02:48:00
太樂觀了… 魏福部根本沒有足夠人力稽查,以後一堆中藥技術管理士就地當起變相的內科中醫師看過中藥行門口落地窗用毛玻璃偷偷看診,以後可以直接明著來,反正都是「依照民眾需求調製固有成方」。15之2衍伸問題真的很嚴重,系上根本沒幾個人感受到。
作者: RX110 (我難過)   2015-12-12 12:25:00
103條確實充滿爭議,話說當初中藥商收買立委修法都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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