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會有看到自己想去檢舉的書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1 18:50:29
※ 引述《LaiTW (LaiTW)》之銘言:
: : → darkbrigher : 文章本來就有限制 誰跟你台灣無限制 08/01 16:51
: : → darkbrigher : 自己去看出版法啊 開口閉口台灣無限制卻不知道早就 08/01 16:54
: : → darkbrigher : 規定好了 有夠可笑 08/01 16:54
: 請問這位大大,
: 台灣是哪條法律有限制出版內容?
: 可以為小弟解惑一下嗎?
: 因為小弟剛剛查了一下,
: 出版法在1999年就廢止了,
: 至於有沒有其他法律限制出版內容我就不知道了。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
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另外就是著作權法
最有名的實例就是同人誌的寫作
這個有興趣請自行網搜
以上還都是"老法"
比較新鮮出爐的請參考假新聞方面的立法
像是:
行政院表示,為防杜散播假訊息造成危害,內政部、農委會、衛福部、原能會預計修正6
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
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
聞的規範和罰則。
你是寫"故事"還是寫"假新聞"?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8.10 臺灣), 08/01/2019 18:52:52
作者: banana116125 (孤睾的丸者)   2019-08-01 19:17:00
你還要搭配釋字跟實務來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