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假設由AB兩人合夥組成,可以在章程內寫明,A合夥人死亡後,其股權由B繼承嗎
?也就是寫明B死亡後其股份或是資產不能由其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
另外兩人合資的公司,是否因為其中一個人死亡強制退夥,形成獨資無合夥人的狀況,造
成公司需要強制清算的情形?
作者:
aloness (aloness)
2024-06-25 10:55:00你的問題在於公司怎麼組成的?用持分的話是股權繼承問題,用合資的就先問事務所吧用債權的話也是找事務所
作者: ragochen (AOSP) 2024-06-25 15:10:00
優先購買比較可行吧,怎麼可能可以繼承呢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4-06-25 17:02:00要看當地法律和合約,合約不能對抗法律強行規定。
作者:
jfw616 (jj)
2024-06-26 06:24:00可以請他立遺囑,死亡後由a繼承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4-06-26 10:03:00持有者死亡時自動歸零的股份,好像是有看過的。但這或許會增加股東被謀殺的風險?
作者:
krf08 (..)
2024-06-26 11:55:00台灣遺產有特留分規定。不可以完全轉給合夥人
作者: DSI (達叔) 2024-06-26 12:14:00
感覺是電影劇情...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4-06-26 12:30:00話說有些古老的年金產品,隨著參加者死亡,剩下的人能領的量會變多,最後一個活著的人可以領走所有剩餘資金。主要是一些類似合作社組織的年金才有這種設計。現在的年金險就沒有這種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