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汽車運輸業駕駛人肇事致人死亡未儘速吊銷

作者: busgoer (巴士狗兒)   2025-07-31 21:11:15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34474
監察委員新聞稿
汽車運輸業駕駛人肇事致人死亡未儘速吊銷駕照及高違規駕駛人召回訓練,監察院要求臺
中市政府、交通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進
日期:114-07-31
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
113年9月22日臺中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業客運)所屬營業大客車於路口碰撞行人
,造成女大學生1死、1受傷事件,臺中交通事件裁決處卻以進入司法程序而遲未處理駕駛
人駕照吊銷之處分。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賴振昌、
王幼玲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臺中市政府、交通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表示,吊銷駕照之處分,係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其他
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26
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予裁處,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詎臺中交通事件裁決
處仍待刑事判決結果始進行裁處,致未儘速處理113年巨業客運案駕駛人駕照吊銷之處分
,無法落實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秩序之目的,核屬失當;另為避免類似之情況再次發生,
交通部允應督促所屬及直轄市政府落實辦理,以符立法意旨。
近年自用大型車輛交通事故件數占全國交通事故件數之比率未減反增,尤以大貨車連續3
年居首位最為嚴重,其事故死亡人數更由112年之42人增加至113年之70人,益發凸顯自用
大型車輛高違規駕駛人之訓練機制有檢討改善之必要。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
核報告指出部分汽車運輸業疑尚未建立高違規駕駛人專案召回訓練(下稱調訓)機制;汽車
運輸業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分為9類,雖然目前遊覽車客運業及貨運三業(汽
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已有駕駛人高違規調訓機制,但交通部公
路局調訓遊覽車高違規駕駛人,僅挑選「闖紅燈」及「高速公路超速」兩項,輕忽「未依
規定變換車道」等其他重要違規行為;另貨運三業至113年底止,已調訓高違規駕駛人共
952人,惟154人於受訓後仍有重複性違規,且有126人再次被調訓,甚至有多次再調訓之
情形;基於調訓應發揮正面效果,惟目前調訓與再調訓均使用相同教材,並未考量如何改
善駕駛人違規習性,復未掌握駕駛人受訓狀況,調訓機制難謂周全。
此外,交通部針對小客(貨)車租賃業雖已明定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交付出租車輛時亦
應善盡行車安全相關告知義務等監管措施,惟供租賃車輛事故件數及造成之死傷人數仍逐
年增加,且據該部113年統計,小客(貨)車租賃業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之死傷人數,共計
5,060人,屬一般租車人自駕造成之死傷人數為3,724人,約占總死傷人數73.6%,顯示一
般租車人之違規行為嚴重,有待交通部研議解決對策。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近年公路汽車與市區汽車客運業交通事故件數及造成受傷人數,整
體呈現上升趨勢,相比遊覽車客運業更為嚴重,且交通事故成因多以人為因素為主,卻未
比照遊覽車高違規駕駛人召回訓練,難謂允當。
又,內政部及交通部為健全計程車駕駛人專業證照制度,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
檢討改進計程車管理制度之意旨,前於95年會銜修正原營業小客車(已配合修正為計程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建立分區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前測驗、講習、在職講習、收
費制度等管理配套措施。惟「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在
職講習」之規定不具強制力,故各警察局以尚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為由,迄未辦理計程車
駕駛人在職講習,警政署又怠於檢討妥處,致使立法美意無法落實,核屬不當。
再者,公路局對於駕駛自用大型車輛有重大違規情形者,主要係依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辦法之規定施以講習、再犯講習;惟因講習欠缺評量或測驗,亦未設定結訓合格標
準,難以確認講習之實效,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調查報告: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214
作者: auction88 (auction)   2025-07-31 21:40:00
監察委員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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