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行人地獄」指標案件 司機撞死母子判1年4月
新聞媒體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28810
報導時間 2023-09-10 03:23
新聞全文
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豐原客運陳姓司機去年開公車時貿然左轉,輾斃正在走斑馬線的李姓女子、還有嬰兒
車中一歲男嬰,僅伊拉克籍季姓先生倖存,要求台灣須重視交通運輸安全,「行人地獄」
引發矚目;法院調查認為,陳男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應加重其刑,考量犯後
自首減刑,近日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四月。
刑法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道交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經
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句
話說,駕車未禮讓行人肇事致死者,最重可判七年半。
司法實務上,車禍過失致死案,若雙方和解,法官多會判六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若
行經人行穿越道未禮讓,就算經加重其刑,只要和解,大多能獲緩刑機會,本案司機奪走
兩命,犯後未能和解,裁判量刑較以往為重。
據了解,季男(卅二歲)和妻子均為中國醫大畢業,兩人在台認識交往,結婚生下一子,
臉書上常PO一家三口出遊的幸福照,沒想到一場車禍害他天倫夢碎。
據調查,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深夜十一點多,陳男駕駛公車行經北區學士路、英才路口
要左轉,季男與李女同時推著嬰兒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陳男卻未注意迎面撞上季男一
家三口,導致李女與男嬰當場被輾斃,嬰兒車也支離破碎,路口監視器拍下事故畫面。
陳男偵訊時坦承有過失,強調「我真的沒有看到人」,檢方認為,陳男駕車行經行人穿越
道,卻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用路人死傷,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建請法院依道
交管理條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開公車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造成死傷,依汽車駕駛人行近
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構成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罪。
法院審酌,陳男未謹慎駕車貿然左轉肇事,造成季男妻小死亡,其創傷難以平息彌補,至
今也無法達成和解,綜合考量過失情節、犯後態度等情狀,判刑一年四月,可上訴。
這判刑結果我是不覺得會有人因而感到以後要更小心開車啦
作者:
hunng5 (阿豪)
2023-09-10 19:57:00為何不用殺人罪審判?
殺人罪的法律要件要符合才能用殺人罪量刑,情感上不能接受 但我國(台灣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假如5樓希望過失致死罪最低10年起跳,殺人罪 20年起跳的話可以向國會議員推動修法。大家希望的刑度為何可以提出來看看
作者:
hunng5 (阿豪)
2023-09-10 22:15:00日本會用危險駕駛死傷罪來審判或過失傷害(致死)
明知轉彎遇斑馬線要減速卻不減就不算過失了所謂的過失白話講就是 非故意
作者:
robotcl (停停)
2023-09-11 06:05:00重在哪?
樓上提出來的改革啊?很重但司法不知道會不會改革...,難道你覺得樓上的還不夠?要直接死刑?
看到之前日本騎腳踏車撞死行人是判兩年多香港刷卡斑馬線上行人是算危險駕駛,最高是監禁3年與撤照然後台灣媒體與爆系社團整天還在那說罰6000太重
作者:
Gauss (Gaussss_Physics)
2023-09-11 19:08:00司法改革。大。成。功
還好上面某幾位沒去當國民法官,不然在司法大樓內一直嚷嚷這要判死刑 另外5位國民法官還以為遇到神經病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3-09-11 20:54:00個人意見不能代表全體意見 國民法官法看一下該法第83條第1項 判死刑需法官及國民法官均達2/3以上同意
作者: ozaki1986 (ozaki) 2023-09-11 21:09:00
垃圾司機才關1年多公車司機都垃圾不意外
作者: willy1215 (還未下船) 2023-09-12 08:38:00
台灣不就什麼都想死刑解決,連本版都有人這樣喊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3-09-12 09:53:00但法規不是這樣寫呀....
我認為當初事發後市府應該下重手 即刻釋出路權...這樣業者才會痛定思痛改革
釋出路權=該路線停駛好嗎台中現在什麼情況還會有業者接手路線*什麼業者願意接手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