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在民國100年9月,在網路上認識了位女網友,一開始在即時通上聊了幾天,
最後互留了電話和姓名,她當時說她叫林翊萱,之後的某天傳來了一封簡訊,
是她傳來的,內容是:可以幫我個忙嗎?
我回覆問她幫什麼忙,她說她目前沒工作沒生活費,想借2千塊.
當天就約在台北火車站見面,借錢給她之前,那天即邀約順便去看場電影,
我記得是賽德克.巴萊(太陽旗)
她之後主動邀約,第二次見面,我騎車載她回家時,她說過等找到工作會請我吃飯,
本來想說這樣的女生不錯,即詢問有無男友,她回答沒有,
我隨即問說有無機會交往,她回答看看囉.
過沒多久,她說有攝影的比賽,好想要有台相機,還跟我指定型號G12,
(當時報價一萬六千八)
我想說才認識沒多久,就只是知道我喜歡她,就要求我送禮物,
沒立即答應,她說我沒誠意,我回她說那妳願意跟我交往?上床?
她小聲的應聲:嗯 我:嗯是指對還是? 她:對啦
之後就買了G12給她,但禮物收了之後卻回應:再說吧
好吧,原本想說是女生的矜持吧
就想說再努力吧,之後陸續每個週末都會主動來電問我有沒有空,
一開始會約隔天星期六休假,一起去看電影,
票根我都有留著(原本想說是紀念用,沒想到現在是當證據用)
看完電影散場,走在路上,就開口跟我說可不可以借她錢,說還沒找到工作沒生活費,
時間久了之後,是當天才剛下班就說她要回新竹學校,沒錢,叫我過去萬華拿錢借她,
那時有問過她有沒有戶頭,她說沒有.
就這樣借錢給人還要幫人送到府....而且還是純粹拿到錢就散會....
(每次借錢至少三仟起跳,有時她會說下星期不回來台北,要借多一點)
就這樣半年,我受不到她這樣一直說沒找到工作沒生活費,
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根本就是無底洞,
不管是情侶的角度還是朋友的角度來想都說不通!
更何況我還只是掛個狗牌上面寫著”男朋友”而已,有名無實啊!
是不是男朋友都還不曉得呢
半年就跟她攤牌,跟她說這樣一直借一直借,還得起嗎?
找不到工作?長得漂漂亮亮的怕找不到工作?騙人的吧
她:我知道,最後一次,拜託
我告知之後不再有金錢借貸之後,呵呵,從此之後她就不再主動邀約,
從這之後,就是變成我打電話過去,聽到冷冷的回應:幹嘛
我邀約她都說沒空,要上班要上課,或著是說行程滿檔
除了那有邀約的半年之外,其他的時間都是一直在質問她是否真心交往,
我也說,如果其實並無意交往,沒關係,借了多少錢,還我就是.
她回應說這不是男朋友該做的事嗎?供給女朋友金錢花用
她說她沒有跟我借,是我自願要給她的,我氣炸!
在我們電話中爭吵之中,她妹妹接過電話來嗆聲說:被騙活該,社會新聞沒在看嗎
又說我如果告得成早就去告了,還跟她們廢話那麼多做啥
我人當時是站在警察局前,最後一次談判,
聽到她妹的這句話,我理智線斷了,立刻走進警察局報案,
警察聽完我的論述之後,認識這應該只是我們之間的糾紛而已,叫我們好好去協調,
我執意提告詐欺,她知道我告了詐欺之後,
來電哭訴說:為什麼你要告我?我有前科以後怎麼找工作
說著說著,即提議說要繼續與我交往,要我幫她跟檢察官說情
以後不再跟我談錢,但我也不再跟她追討這筆欠款
但當我幫她解決完官司問題,之後一樣不會主動來電,我打去邀約一樣也是說沒空
只有在沒錢繳房租才會跟我提起,還要求說不想用LINE傳訊,要用講的.
我回應她之前的承諾都沒做到,要再借錢免談,她說交往一定要打炮嗎?
我語塞,當下無法回答她這個問題.
她在官司解決之後到我第二次提告詐欺之間,只有一次邀約我見面,
那次見面還只是她想用我的門號去續約有優惠手機可購買(這次她自己刷卡)
又只是因為有好處!
(奇怪!跟我說家裡經濟不好,怎麼辦得起信用卡?
現在要辦信用卡可不像以前那麼簡單!!!!)
在我第二次提告詐欺前,怎麼約都說沒空,所以一直跟她吵是否真心交往這問題
一樣跟她說如果沒意思沒關係,感情事不勉強,但是借的錢總要還我吧
她回說:沒有不跟你交往,但是我都要上班上課,沒空
我聽起來就是:交往啊,但是我一輩子都沒空
之前有好處,都主動打來邀約,現在沒好處,老娘懶得理你
所以我認為她根本沒意思交往,但又藉著交往名義,要我遵守承諾不再追討欠款
但對方並無遵守承諾,我為何要遵守?
第二次告詐欺是告她自己跟我提議要繼續交往,請我幫忙解決官司,
之後不再談錢,我也不再提債務問題,卻只是虛以偽意
最後得到不起訴處份
(第一次告詐欺,當時檢察官詢問完也只說這不算詐欺....
當時如果不是為了幫她求情,我一定反駁!
她自稱林翊萱 告了她詐欺才在庭上發現她叫義智涵
生日原本也跟我說是7月28日,結果是82年6月5日
之前有在無名看到生日6月5日,還騙我說是她妹妹的生日)
在第二次告詐欺時,我與檢察官提起她用假名,
檢察官居然回我:你知道言承旭嗎?言承旭用假名,你還是知道他是言承旭
你是跟人交往又不是跟名字交往,怎麼詐欺
不起訴原因說是詐欺三要素,少了其中一樣 交付財物,
當時的約定是:
她那方面是 她願意繼續交往,以後不再談錢
我則是幫她解決官司,之後不得再追討欠款
之後都約不出來了,這樣是有意思交往?
我則是損失了九萬塊 因不得追討? 怎麼不算交付財物!
哪門子的切割處理?司法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