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板規初稿 2.0

作者: Xras (想不出來)   2022-03-04 10:15:52
沒有特別意見的部份就不貼了
技術上來說,這裡在不改變板規條文原意的情形下將略做組織次序上的調整建議:適用於
整個規範的通則性質規定會放在前面,個別性的規定放在後面,規則目的或意義相類似的
放在同一章。
在實質內容上,建議修改或刪除所有懲罰性規則中的不確定概念或形容詞,避免爭議;此
外有若干重複的規定,建議統整,以避免無謂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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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板核心:PTT佛教板創立目的,以三傳皆為佛陀傳承為基本共識,不得以隱喻,明喻方
式毀謗三傳以及經典,毀謗佛、法、僧三核心,不得借助僧言毀謗佛法,攻擊其它宗派
。 鼓勵十善業 離「殺生、偷盜、邪淫、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貪欲、瞋恚、愚痴」

修改建議:「不得…其他宗派」。此段文字屬於文章內容規範,宜移至3-4。
佛教板核心:PTT佛教板創立目的,以三傳皆為佛陀傳承為基本共識。 鼓勵十善業 離「
殺生、偷盜、邪淫、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貪欲、瞋恚、愚痴」。
第一章 板主權限責任說明
1-1.板主執行板規時,遇違規相關之疑問或嫌疑,有權要求板友解釋。 使用者若以言詞
攻擊板主,得依板規3-13「人身攻擊」條款依判例禁言之。
板友上站三日未回應板主詢問時,視同放棄抗辯權,由板主認定有無違規之事實,無其他
異議。
修改建議:刪除「使用者若以…禁言之。」人身攻擊板主者並無例外的情形,本就可以相
關規定處置,無須重複規定。小組組規亦是如此見解。#1NpO_B-g (HumService)
1-1.板主執行板規時,遇違規相關之疑問或嫌疑,有權要求板友解釋。
板友上站三日未回應板主詢問時,視同放棄抗辯權,由板主認定有無違規之事實,無其他
異議。
1-3.本板規採用「一罪一罰、累計量刑」為原則,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則禁言期限累加
,三個月內再犯視為累犯,板主得加重禁言期,嚴重犯者,板主得增加其禁言期。
修改建議:移至新增之違規處置章4-1, 4-2
1-5.如板主因私人因素,有事在身,得寄信請求其他小組長暫代處理職務並在佛板公告特
定請假時期。
建議刪除。板主請假、代理等事項群組已有相關規定,板規即使另有規定也不能違反上級
規定,無另外制定的必要。
第二章 板友應注意事項
2-2.如非受禁言之當事人對板主處置違規有疑問,請立即發文討論。對板主判決之裁罰刑
度、執法尺度有疑,得於判決文下推文或另起一文,勿用[公告]發文,請改用[版務]。非
板主發[公告]文者,禁言七日。
修改建議:「非板主…七日。」此部份為文章規範,建議移至3-1。
2-2.如非受禁言之當事人對板主處置違規有疑問,請立即發文討論。 對板主判決之裁罰
刑度、執法尺度有疑,得於判決文下推文或改用[版務]另起一文。
不服板主一審處置者,請依規定再度來信板主信箱上訴,陳訴個人抗辯理由,由板主裁決
,再不服者可申訴組務。
修改建議:建議刪除上訴制度或者增加為有多名板主的條件。此為當時有多名板主在任的
情形下,依組務要求設置。若只有一名板主,再由同一板主處理上訴,既無實益也違背迴
避原則。
1、刪除

2、有兩名以上板主在任時,不服其一板主處置者,應向其他板主申訴,再不服者可於組
務申訴。
第三章 文章規範
『文章規範範圍』:含文章標題、文章內容、推文、簽名檔、引用連結之內容等等。 若
有板友轉貼某法師之論述,以科學論點或考據來討論佛經之內容與出處者,本板基於尊重
僧團法師立場,持中立保留態度,不劣退或禁言轉貼者,如違背佛教精神或違背板旨,亦
得刪除之。如果板友除轉貼外,還兼另行發言違反板規者,則依板規處理。
3-3.依俗不管僧,僧事僧決,豁免僧人言論。(僧人政治言論禁止PO文)
修改建議:此二者為關於文章的通則性規範,宜置於本章前明示。其次,關於出家法師之
言論宜合併為一條處理,區分為自己發文或被轉貼的情形即可。
『文章規範範圍』:含文章標題、文章內容、推文、簽名檔、引用連結之內容等等。
依俗不管僧,僧事僧決,除政治文外,僧人於本板發表言論不受其餘板規限制與處分;若
轉貼僧人之言論有違背佛教精神或板旨者,得刪除之,其轉貼者另行發言違反板規者,依
相關板規處理。
3-1.禁止發表灌水文(未達35字或三行以下文)、注音文、火星文、政治文、廣告文、無
內容文、商業文、徵友文、推娃文或經板主認定,明顯不符佛教板「板旨、經營方向」之
文章及推文內容。一個月內一文多發、不雅簽名檔。
修改建議:增加原2-2非板主不得發公告文之規定。
3-1.禁止發表灌水文(未達35字或三行以下文)、注音文、火星文、政治文、廣告文、
無內容文、商業文、徵友文、推娃文或經板主認定,明顯不符佛教板「板旨、經營方向」
之文章及推文內容、一個月內一文多發、不雅簽名檔;非板主不得發公告文。
3-4.禁止以不雅(不當)文字、不雅諧音、不當譬喻,影射(形容)三寶(佛法僧及三寶
弟子)及任何人。
修改建議:
原3-4之規定與原板旨有所重複,而所謂影射「三寶弟子及任何人」一則過於廣泛,二則
與人身攻擊相關規定重疊,建議刪除。改以原宗旨中的文字為主,同時將「明喻、暗喻」
改為「任何方式」。
3-4不得以任何方式毀謗三傳佛教以及經典,毀謗佛、法、僧三核心,不得借助僧言毀謗
佛法,攻擊其它宗派。
3-5 不以學術為主證據
這條有點意義不明,意思是如某人轉了篇某大學佛學研究學報的論文,便要被處分嗎?若
說怕有人扯著學術著作的大旗來毀謗三寶,那麼「不得以任何方式毀謗…」應該足夠包括
這種情形。
3-9.禁止發表佛教「爭議團體」名單相關內容或連結。 是否屬於佛教之「爭議團體」名
單,請詳閱精華區。 將爭議團體與傳統佛教比較者,不在此限。
修改建議:傳統佛教改為正信佛教。
3-9.禁止發表佛教「爭議團體」名單相關內容或連結。
是否屬於佛教之「爭議團體」名單,請詳閱精華區。
將爭議團體與正信佛教比較者,不在此限。
3-8.不得針對板友、特定族群,發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之內文。發
文時請就事論事即可,維持口業清淨。
3-13.不得故意製造糾紛、針對特定對象(板友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恫嚇、侮辱、貶損、誹謗、惡意質問、
引戰」等以惡意語氣引戰之挑釁言論。(針對非佛教以外其他宗教人士發表本項任一言論
則一律禁言三個月。) 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
用內容),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是指某特定對象或團體,而有前述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
比照規定辦理。
3-14.禁止與其他板友相互謾罵。 佛教內容因每個人修行法門不同,有許多種詮釋的方式。板友應接受對方亦有發言權利,板友陳述看法時,請勿針對個人發表
情緒性字眼言論,敬請依事項舉例說明,陳述特定事件意見及論點即可。
這三條加上原3-4的部份規定,這四條基本上屬於關於人身攻擊性質之規定,疊床架屋,
且不確定性概念甚多,建議整合成一條較為明確的規範,避免訟累。
例:
3-13.不得針對特定對象或團體發表「人身攻擊、謾罵、恫嚇、侮辱、貶損、誹謗、惡意
質問、引戰」等言論。
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內容),有具體事證足
以認定是指某特定對象或團體,而有前述之任一行為,可比照規定辦理。
3-15.不得發表政治文字內容。
建議刪除。政治文已於3-1中規範。
第四章 違規處置方式
修訂建議:
原『佛板違規處置方式』已有之數條板規,另有散於各章之相關規定,建議集中為一章。
1-3 本板規採用「一罪一罰、累計量刑」為原則,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則禁言期限累加
,三個月內再犯視為累犯,板主得加重禁言期,嚴重犯者,板主得增加其禁言期。
修訂建議:原1-3 移至於此,文字略做修正,完善累犯定義,並將累犯與非累犯分別為兩
條,同時增加三振條款。
4-1 本板規採用「一罪一罰、累計量刑」為原則,若同時違反多條板規,則禁言期限累加
。違規情節嚴重者,得增加其禁言期。
4-2違反板規受禁言x日以上處分,於禁言完畢後三個月內再違反板規,受x日以上禁言處
分者為累犯。
累犯得另外加重禁言期;
連續累犯x次或合計為累犯x次以上者,禁言x年。
注1:上面這些x各要填什麼數字,請板主自行斟酌
注2:舉例說明:某人違反板規禁言x日,三個月內再度違反,被禁言x日,為第一次累犯
,第一次累犯之處分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又再被禁言x日,為連續累犯兩次。若第一次
累犯執行處分完畢後,於三個月後違反板規,則此次不為累犯,若第四次違反板規是在第
三次執行後三個月內,則此次依累犯處置,合計累犯兩次。
違反版規者,板主得視實際違規情況請板友修改,或直接刪鎖文、劣退,並視情節禁言一
週到三個月。
修訂建議:文字修正「版」規->「板」規
4-3違反板規者,板主得視實際違規情況請板友修改,或直接刪鎖文、劣退,並視情節禁
言一週到三個月。
若違犯板規者,其前三個月內(不含禁言期)曾犯板規,板主得視實際情況為惡意累犯,
如是加重該次禁言時間至最高至4.5個月。
修訂建議:惡意累犯本身概念不明,是否還有善意累犯?又,4-1(原1-3)有累犯之定義
及相關處分的規定,宜合併。
違反板規以七天為單位(7天內追訴)
惡意毀謗佛法僧,三個月為單位(10年內追訴)
修改建議:1、惡意之概念內涵不明,宜刪除以避免爭議,建議直接引用條號。
2、此條與4-3可能有所矛盾。4-3之處分包括刪鎖文、劣退,並視情節禁言一週到三個月等,但此條
則直接禁言7日以上,兩者宜應一致。此條可單純為追訴期之規定,並增加追訴期的效果
與定義,例:
4-4 違反板規3-4者,追訴期10年。
違反其他板規者,追訴期7日。
追訴期自文章發表之日起算,超過追訴期之檢舉不予受理,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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