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為什麼反宗教法

作者: Kermei (one)   2017-07-28 18:36:00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否定了宗教的意義與價值。
: 草案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
宗教法人負責人是處理金錢財產的人。不一定是精神領袖某某法師或佛門出家人。
甚至其實正常來講就是這間佛寺的如果坐過牢,刑滿出獄還沒有滿三年的師父,
可以透過人脈問問看哪位護持這間佛寺的會計師來擔任負責人。
找不到會計師,就問問看有沒有居士願意。
(除非自家訂定的「章程」上,硬是規定要將精神領袖的法師,去兼掌金銀往來的俗事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9:11:00
有個小疑問,草案內第15條第2款給予三年觀察期是僅針對「第一款以外之罪」,所以犯第1款那三個罪章的人應該是連觀察期都沒有?另外您前面提到佛光山與法鼓山支持第15條的內容,後面說支持整部草案,不過從人間通訊社的報導看起來星雲大師也沒有這樣表態?https://goo.gl/v9QycE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20:00
星雲法師最後結論:我想宗教還是要有個立法,共同遵守,比較合理、公平。但是過程星雲法師規定更嚴苛,佛學院的才能擔任住持如果以僧團自治處理,起心動念就要注意了,比宗教法更嚴苛。所以僧團擔心什麼呢?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9:23:00
法鼓山的部分目前我找到的是2001年的公告,不過當時的草案內容和現在不知是否相同?https://goo.gl/3eYXex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23:00
有調整,比當時2001正常2001年還有供養三寶可能課稅問題,現在2017年六月版本沒這條文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9:28:00
謝謝T大補充!星雲大師在文中也提到「不可避免的,有少數的人假藉宗教的名義,以寺廟的收入,作不當的活動,但這都是極其少數,政府可以用法令來制裁,不必列入宗教法裡。」這個issue應該會跟草案內的第15條、20條有關,所以星雲大師應是論個別規定,而不是整部支持?原來如此!有找到更新的資訊,法鼓山2015年有提到無論政策如何修正都會配合法令,所以沒有特別反對。https://goo.gl/Evm5DL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31:00
a大,您看一下宗教團體法草案目的吧,是在取代什麼?然後您在回過頭去看監督寺廟條例內文,這是目前在執行的惡例你就會知道該不該支持宗教團體法了也就能了解法鼓山跟佛光山為何會出現支持的聲音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9:41:00
了解!我對《監督寺廟條例》在台灣的現況不大熟悉,您提到這是一部惡例,能否提供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42:00
宗教團體法一天不過,監督寺廟條例就是目前佛寺宮廟遵守的法令,整個被歧視,那天換個有問題政府,要整肅佛寺宮廟都可以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處理。除非宗教法過了監督寺廟條例能隨意更換住持,政府爽就可以,所有財產半年強迫公告一次。而且只規範佛教道教,其他宗教不會被抓問題更嚴重,除非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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