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比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作者: lazebear (懶熊)   2012-07-23 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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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zebear (懶熊) 看板: NCCU_BRIDGE
標題: [比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時間: Mon Jul 23 11:01:27 2012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橋藝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配合全國大專體總橋藝委員會推廣橋藝風氣,提升國內大專院校學生橋藝
運動水準,希望透過橋藝活動促進校際交流,培養團隊間積極寬容之精神,並響應政府倡
導正當心智運動,特舉辦之。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國立政治大學
六、協辦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橋棋社、新竹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國立
政治大學橋藝社、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橋牌隊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日)共三天
八、比賽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四維堂(進本校大門後直走即達)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皆可參加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士班(夜間部)或研究所,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
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比賽方式:
(一)四人隊制賽:每隊4至6人,不可跨校組隊,採團體報名,每校報名上限為兩隊。
(二)雙人賽:每對(pair)2人,不可跨校組對,每校報名上限為6對。
十二、報名方法:
(一)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星期五)截止,採 E-mail 報名,若以郵寄方式則
以郵戳為憑。
(二)聯絡人:國立政治大學總務處財產組 陳源宗
E-mail: f7816@nccu.edu.tw
地址:11605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總務處財產組)
電話:02-29393091 轉 62806
(三)人數:四人隊制賽每隊可報領隊、隊長各一人,出賽隊員4至6人(隊長可由出賽隊
員兼任);雙人賽每對(pair)應報2人且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
(四)手續:按大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填寫,加蓋學校(單位)戳章(郵寄報名者),以掛號
郵寄報名或E-mail報名。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五)競賽代辦費:
1.隊制賽各隊於報名截止日前匯款至本校專戶(各校帳號如附件)者,代辦費新臺幣壹仟
元整。
2.隊制賽各隊於比賽報到時繳納者,代辦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3.各隊須另繳交保證金伍佰元整,於比賽報到時繳納。如有棄權二場(含)以上隊伍,主辦
單位得沒收保證金,參與全程之隊伍則於閉幕典禮後歸還其保證金。
4.雙人賽:截止日前報名者者免費,截止日後報名因增加主辦單位作業困難,每人酌收報
名費新臺幣壹佰元。
(六)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為保障賽員權益,請務必詳填報名表。個人資料僅用於投
保,大會將嚴加保密;如未填妥個人資料,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恕大會無法為該賽員加
保。
(七)食宿:10月6日、10月7日中餐由大會提供,其餘由各隊自理,大會另提供優惠特約
飯店之資訊。
十三、競賽辦法:
(一)四人隊制賽,採用 2007 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賽
輔助規則。
(二)視參賽隊數安排賽程,參賽隊伍在24隊(含)以上時,分3或4組進行循環初賽;16
至23隊時,分3組進行循環初賽;9至15 隊則分兩組進行循環賽【同校派出兩隊者將安排
在不同組】,共取8隊晉入KO決賽(採帶分制);8隊以下則採用單循環賽。副盃賽以瑞士
制升降賽方式進行(不帶分)。
(三)雙人賽:採浩威爾或變位式米契爾模式打22牌,以交叉IMP方式計算各對(pair)
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十四、隊制賽領隊會議:
(一)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12:30 至 12:50。
(二)會議中,只限領隊或隊長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如非領隊或隊長,則不得提出各
相關問題之異議。
(三)如對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五)領隊會議無權做出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五、比賽抽籤:
(一)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星期五)領隊會議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三)隊號抽籤完成後即不得更換賽員。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 隊制賽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星期五)12:00 至 12:30;
雙人賽報到時間:101年10月5日上午08:50。
(二)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星期五)12:50。
(三)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1年10月7日(星期日)17:00。
(四) 各校請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星期五)13:00 以前將校旗貳面交給現場工作
人員,以便佈置會場(旗桿由承辦學校準備)。
(五) 賽員請於賽前自行填妥制度卡,且必須攜帶學生證與身分證,方可上場比賽。
(六) 參賽隊員請著正常服裝,且出賽時不得僅著汗衫、背心或拖鞋;比賽場內全程禁
止吸菸、飲酒,且禁食檳榔,違反本條規定者將被取消該場出賽權。
(七) 未經報名之人員不得出場比賽。
(八) 參賽隊員請提前到場,並準時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遲到者由裁判依橋規
處理)。
(九)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提出
異議。
(十) 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如不服裁判判決,須依本規程第十九條向大
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由教職員賽事上訴委員兼任之。
十七、獎勵:
(一)正盃:隊數在18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6名;8至17隊時取前四名;5至7隊取前3
名,3至4隊取兩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副盃:取前三名,由大會各頒贈
獎盃乙座。
(二)雙人賽:18對以上取前6名,8至17對取前4名,5至7對取前3名,由大會頒贈個人獎
牌。
(三)各組優勝者依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正點辦法規定頒給二級藍正點。
十八、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賽員出場比賽時,一經舉發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
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該員所屬單位議處。
(二)發生賽員身份不符之事實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之審核單位負責。
(三)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
請該員所屬單位議處。
(四)有關賽員之資格申訴,由大會裁判與上訴委員會處理,必要時再轉由承辦單位函請
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即停止該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該項比賽之權利
一年,並通知下屆承辦學校備查。
十九、申訴:
(一)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隊長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上訴;但
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二)上訴書須由領隊或隊長簽名後,呈交當場裁判轉上訴委員會處理,並繳交保證金新
臺幣參仟元整;上訴成功時退還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三)上訴案以大會上訴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四)對裁判之所有相關技術性判定,一律不得上訴。
(五)如對敵隊賽員資格有疑慮時,應於該場對戰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二十、附註: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交通資訊:萬芳交流道下國道三號北二高-> 右轉木柵路四段-> 左轉秀明路經萬壽
橋直行至萬壽路右轉即可抵達。
(四)國立政治大學各項資訊
http://www.nccu.edu.tw/vistors/
(五)橋牌—就算沒有高手的程度,也要有高手的風度
http://tw.myblog.yahoo.com/gentleman-bridge/
九月起張貼已報名隊伍及比賽資訊
作者: stanleysu (士唐)   2012-07-23 22:35:00
感謝懶熊
作者: jacky11420 (fish)   2012-07-24 17:57:00
不能跨校.......
作者: Liebesleid (recursive I love you)   2012-07-25 23:14:00
這是大專杯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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