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D5板規修改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20-10-15 23:10:26
事情是這樣的
這次的公告包括了這個版規
D.嚴重違規:水桶半年起跳,文章刪除+退文(無法退文者加水桶一個月)。
5.文章在未違規的前提下被揭露、張貼該作者在各板之發文內容、
發文記錄、PTT狀態。
這個東西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發文者
倘若拔除之後也可能讓有些人整天正大光明挖人家文章/推文
當然這條板規是可以改良的
往後這條板規將會僅有7追溯期
而且是推文發起的7天內
且唯有當事人可以檢舉
因為 個人認為 當下再討論時如果你接受對方的質疑
不該在討論結束後的若干天才發起檢舉
這跟越想越不對勁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此 以上
新制版規為:
5.文章在未違規的前提下被揭露、張貼該作者在各板之發文內容、
發文記錄、PTT狀態。
a. 檢舉需於從推文算起的7天內檢舉,超過不予受理
b. 本條檢舉僅接受由當事人發起的檢舉,任何代理的檢舉都不接受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20-10-15 23:12:00
弱弱一問,分身算當事人嗎?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20-10-15 23:13:00
我一個帳號只算一個人 分身的歷史紀錄被翻 請用分身檢舉
作者: tkigood (提谷德)   2020-10-15 23:17:00
這個刑期感覺特別重 請問一口氣就罰到半年的考量是?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20-10-15 23:18:00
其實就是讓男女版的各位有一個安全的討論空間第二個是因為 這是前版主留下的 當初應該是因為吵特別兇大家整天在挖黑歷史 才留下的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20-10-15 23:21:00
這樣會變成本來雙方都不追究 但一方最後一天才檢舉 他方看到已喪失檢舉權 跟車禍私了後六個月前一天才被告一樣
作者: wingthink (蒼天的巴爾孟克)   2020-10-15 23:21:00
那種在發文者底下推文直接攻擊原po或原po親友的要檢舉什麼啊?這種也只有受害者可以檢舉嗎?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20-10-15 23:23:00
阿你親友在別版的推文或文章被挖出來的話 就叫他檢舉阿是這樣的 我其實認為把別版的文章挖出來質疑是一種挑戰一個人的可信度的做法,只有被挑戰的那個人覺得不舒服才有檢舉的權利僅此
作者: tkigood (提谷德)   2020-10-15 23:25:00
如果是人肉來的他網隱私罰半年我還可以理解 但各版基本上都是公開版面 卻罰得比直接攻擊對方還重(1-3個月)
作者: wingthink (蒼天的巴爾孟克)   2020-10-15 23:25:00
我是說像刺客大師的文章底下總有人不理睬文章內容,直接攻擊他女友的這種,只能等他女友申辦ptt帳號來檢舉囉?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20-10-15 23:26:00
可信度的問題,不是D6管轄的嗎?D5感覺比較是隱私....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2020-10-15 23:28:00
其實是男女版的罰則太輕 相對的大板對於比這個還輕的違規罰的都重 我是覺得 d5就以隱私來說 是可以接受的
作者: tkigood (提谷德)   2020-10-15 23:35:00
一般來講 罰這麼重的我簡單看了幾個大板都是"個人資料"但D5規範的是"個人言論" 而且這個言論還不是私人信件有限縮到"言論"而非"個資" 且逞罰持平甚至更重的板可以請板主題點一下幾個討論板例子嗎?
作者: hass231470 (11!)   2020-10-15 23:44:00
那像醫哥這種自己都認罪的跳跳人呢?
作者: BenShiuan (璇璇)   2020-10-16 00:26:00
自己公開說過的話應該自己承擔
作者: rukawa514 (轉一轉舔一舔放到嘴巴裡)   2020-10-16 01:20:00
問題是這樣要是有人故意到處鬧,好像也難指正耶各板有包括BG本板嗎?是的話就糟了
作者: tkigood (提谷德)   2020-10-16 01:40:00
我簡單用"板規"去/了一下,找不到當初修訂這條規定的理由
作者: bastet729 (bastet)   2020-10-16 02:16:00
各版的發文紀錄包含本版嗎?懲罰不合比例+1
作者: gymfantasy (nogymnodream)   2020-10-16 09:19:00
同意該遏止翻文章的亂象 但是罰太重了
作者: a0913 (沒救的貓奴)   2020-10-16 09:25:00
太重+1 可以舉辦投票修改
作者: abby2007 (似水)   2020-10-16 09:30:00
那應該也來新增一條管制衝廢文數的
作者: firelemon (魯魯修)   2020-10-16 10:17:00
已經公開發文了能算隱私嗎...?
作者: bbbing (無)   2020-10-16 10:38:00
雖然大多是推文發生,但a不應該只限定推文吧
作者: LuciusMalfoy (魯休斯)   2020-10-16 11:34:00
不太懂 把他之前發文放入回文或推文都不行的意思嗎
作者: chigo520 (CHIGO)   2020-10-16 11:50:00
話說其他版有著條文麼?不能打臉真的很奇怪
作者: tkigood (提谷德)   2020-10-16 11:59:00
我能理解板主有那個權力為了營造特定的板風或者管板上的便利 因此限縮部分的言論自由 但我不能明白我翻你以前的發言 來說"你這個人言行前後不一 無可信度"
作者: guepard (刺蝟樹)   2020-10-16 15:00:00
不能打臉好詭異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20-10-16 16:21:00
打臉明明就有D6可以用啊,哪有不能打臉
作者: guepard (刺蝟樹)   2020-10-16 16:33:00
原來有D6
作者: rukawa514 (轉一轉舔一舔放到嘴巴裡)   2020-10-16 17:00:00
有特別去看D6了!!!感謝
作者: BenShiuan (璇璇)   2020-10-16 17:10:00
置底 [公告] 關於新制板規說明(必讀) 有提到D-5、D-6不過就算是D-6似乎也只能檢舉,不能直接貼出來
作者: szss8765 (天若有呆)   2020-10-16 17:55:00
所以只要不貼出來就不違規?
作者: Ripper (Jack the Ripper)   2020-10-16 20:49:00
也想問各板有包括本板嗎?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16 22:09:00
這條是鼓勵在這板專說與他板相反的謊話嗎?在批踢踢每個公開板發文,跟批踢踢站內私信,隱私保障差很多吧?還是男女感情大於求真,為了追求男女感情,所以要保護在這板的說謊者(說不定還是愛情騙子)可受板規保護而擋掉說謊者自行在批踢踢他板主動揭露的證據(但批踢踢外就OK囉?)?而且D5與D6光解釋情境那預計被懲處的對象有無明確定義?況且我國目前個資法第6,9,19條:http://archive.is/ZerWI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可沒禁止蒐集或處理,包括在下在內的許多人批踢踢公開言論,請問有多少是被脅迫的非自願言論呢(扣除部分道歉啟事)?
作者: c80352 (諳語)   2020-10-17 08:43:00
我覺得打臉不是不行,而是一旦開放我可以想像有多少人會翻他人的身家背景酸言酸語。如果一個人在跟你爭論的過程裡已經無法溝通,他會無謂揭人隱私的機率多半也不低要指出他前後文不一致,通常在該篇文章內就事論事就可以了又或者,即使不到身家攻擊的程度,拿你在別版的發言亂跳針或借題發揮,導致偏離原本的討論也是很常見的事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17 12:02:00
回樓上:D5針對發文內容、發文記錄、PTT狀態,不見得就是自行公開的身家資料;有趣的是,敢在公開網路上說謊欺騙者,透過D5就能第一時間讓自己在本站各板(包括這個板)的
作者: c80352 (諳語)   2020-10-17 15:09:00
誰管他揭不揭發,扯什麼D5保障了說謊者,搞得像鄉民跟道德警察一樣有義務闡奸除惡。大家因文章討論而有交集,通常都是意見不同才開始辯駁,哪裡開始就哪裡結束(或不結束),不管最後有沒有共識仍舊從此陌生人。又不像現實生活裡個人言行會和信任資本互相影響,還是ptt也設計個良民證好了?哇歷史紀錄有可能得到對方的出身、學歷、居住區域、工作等等;即使不涉及個資,說過的話很容易被斷章取義乃至惡意攻擊,但無論如何就是有使討論失焦的高風險,實在沒必要放寬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18 10:06:00
被斷章取義惡意攻擊不是有D1--D3嗎?還有,請問樓上是否認為這個板必須要排除鄉民跟道德警察?還是在公開領域的誠信,必須要為美好的男女感情犧牲呢?還有請教c80352:您要如何在他人不自行公開出身、學歷、居住區域、工作的前提下,謹從他人的歷史紀錄,得知前述的未公示資訊呢?敦請賢達c80352不吝賜教開釋,銘感五內!(為了美可以犧牲真與善的論壇理念,小的該說受教嗎?)所以贊成沒必要放寬的賢達c80352,也支持依據D5被桶半年的使用者應嚴懲,同時說謊者受D5保護沒事囉?沒錯吧?對了,若依據D5,如果任何人在包括本板的「各板」,引用板主在這板自行公示的暱稱或本名,那板主若要照D5追究,這樣會不會需要大規模水桶處份呀?(現行D5條文,也會有讓板主擁有如穆罕默德般殊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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