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未婚-懷孕-條件

作者: TINBING (TINBING)   2017-04-12 13:53:30
我在房子那邊覺得有點怪怪的,問一下有實際經驗的各位大大,
婚前買的房子就算登記在女方名下, 屬於女方名下財產,
但貸款的部分, 也是屬於女方名下的負債啊~和男方無關吧!
婚後,如果男方有幫忙繳貸款, 之後就算女方把房子給賣掉,
男方也有賣屋所得財產的請求權利啊~
如果是這樣,那登記在女方名下又有什麼關係??
(如果頭期款是男方出的就有差在頭期款~)
會覺得怪是因為剛好有當兵同梯發生類似的問題~
作者: andyyiu (輸贏靠長相)   2017-04-12 14:10:00
這樣貸款明細要留下來才會算男方有部分 只是很沒保障 感覺男方全出錢離婚還不一定分的到錢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4:19:00
忽略原文其他狀況,再根據現實做所有的準備,是不太有問題沒錯,不過要仔細研究一下法律怎麼解。不過,要搞到那麼麻煩,問題通常在別的地方又多又大。
作者: mumuw (木木)   2017-04-12 14:50:00
“請求”二字濃縮多少成本
作者: rabbit008 (兔子)   2017-04-12 14:52:00
印象中我的理解同原po,不過實務進行上如果男方都採私下拿現金的方式,就有可能無法證明自己有出資我記得法律規定如果是婚後共同還清債務的話,是要雙方共同協議處分,會被認為是婚前財產的前提是沒有貸款=_=不過我也認同z大說的,原文問題不在一開始問的地方
作者: Sioli (客人)   2017-04-12 15:12:00
很多是一方付貸款 一方分擔生活費 這很難算得清楚
作者: yeats0114 (米米)   2017-04-12 15:19:00
原原po就是男方出頭期款
作者: madgire (甘味)   2017-04-12 16:26:00
原原PO的狀況應該會變成採負負擔的贈與方式,由原PO貸款跟付頭期款,之後贈與女方,扣除貸款額甚至可以不用繳稅(合法節稅),然後男方如果沒有轉帳繳貸款的紀錄就是GG,縱使男方有繳款紀錄,也只是有婚後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所有權人女方賤價買賣移轉給"善意"第三人來達到脫產目的,男方還是GG。總之,男方針對那個房子本身並沒有請求權然後如果這間房子在婚姻關係期間租出去的租金收入,男方GG,沒有財產分配請求權男方繳的要死,女方如果想直接變賣異動所有權,男方依據GG依舊
作者: veilofignor (哎呀)   2017-04-12 17:24:00
總歸一句:麻煩之處在於跑法律程序啊~
作者: rosequeen (\(ΦωΦ)/)   2017-04-12 18:19:00
原原po不是說“只是房貸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4-12 18:28:00
你債權跟所有權的觀念分得不清楚才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你幫女方付房地貸款未來要討回金錢 縱告對方不當得利也很可能被主張是贈與 要討回房子要告借名登記超級難不動產以登記為絕對效力 女方不管怎樣處分男方都沒有就該處分可行的請求權基礎 最多只有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較有利而已婚前財產是不列入計算的 不要聽信長輩瞎掰的保障說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2 18:48:00
那借本文請教一個問題,如果房子登記在男生名下,頭期男生付,剩下貸款兩人一起付,那所謂共同持有是要另外登記還是附註嗎?如果最後還是分開,女生可以拿到扣掉頭期的一半錢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4-12 18:54:00
就說啦 不動產婚前登記名字誰的就是誰的 婚後也是一樣 只是有納入剩餘財產計算的功能 民法1030-1一項二項參照 貸款要討回要有請求權基礎 借貸或不當得利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8:56:00
在台灣民法,婚後共同持有是沒有證明哪一方的才是,婚後房子登記老婆名字「就是老婆的」。沒有證據證明的部份是自動歸類共同持有,要直接指明應該也可以才對,但是有證明個人的就是私人權利。不過我記得有看過網路案例講說,如果只是登記,但是所有付費
作者: u48652004 (寒流來了~)   2017-04-12 19:00:00
這問題要去生活法律版問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9:00:00
都是另一方,只要有證明就可以「打官司」討回,如果開頭就決定搞這麼麻煩,這婚還結個屁蛋喔。XDDD
作者: Oswyn (Oswyn)   2017-04-12 19:01:00
誰名下誰能脫產呀,名下空空什麼請求都沒用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4-12 19:02:00
就房子要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超級困難的啊 就算官司打贏也很可能上面被塞滿抵押權然後執行不到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9:02:00
台灣法律很鬆散,漏洞多又不補,別寄望那種「補破洞」的方式來當作「預防」,要預防就直接「避開麻煩」最好。你要把房子登記給別人,當下自己就貼上火山孝子在額頭就對了
作者: chanceiam (色老宅)   2017-04-12 19:10:00
走司法的時間精神的費用也要算吧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2 19:14:00
感謝樓上大大們解惑。 唉其實那女的要房子不如直接要聘金還比較快,先拿到一筆錢,房子之後再慢慢洗腦就好(誤XD
作者: Oswyn (Oswyn)   2017-04-12 19:17:00
碰到有心人,你走完司法也只能看著那張判決書落淚壓
作者: Licidrama (Lici)   2017-04-12 19:17:00
法律老師都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7-04-12 21:21:00
結果這篇推文講清楚反而更恐怖XDDD
作者: madgire (甘味)   2017-04-12 23:36:00
r大正好也在,妳的困惑已經藉此再這裡做了說明。J大,聘金是能要多少,100萬?女方的目標藉此可是上看400~1000。只能說~不論男女,保障過頭就是吃相難看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3 00:45:00
所以我說先拿現金放長線釣大魚咩 (大誤 ww
作者: i9100 (i9100)   2017-04-13 14:25:00
多的是要把錢先轉老婆 老婆再繳房貸 超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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