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代PO…
前陣子跟我前女友剛分手,原因有兩點:
一 、因為有借初任女友筆電,剛好這陣子需要用跟他拿回,初任女友為了感謝我順便請
我吃飯。
事後我沒有告知女友,是我的錯,可是吃頓飯真的有這麼嚴重嗎?
因為我急的使用,所以我下班六點從台北跑去桃園拿筆電順便吃個飯真的很嚴重嗎?我真
的不解…
二、前陣子出國,因為想到某任的女友的姐姐的小孩生日快到了,因為我真的跟他很要好
,也有跟那小孩約定了生日一定會送她一次禮物,因此我去迪士尼買了一隻熊給他。
回台灣我為了避嫌,沒有見面,並傳簡訊給我某任女友,跟他說我有買一些玩具要麻煩他
轉交。
某天突然被他看到,他非常的火!就跟我分手了…
這兩件事,我思考了很久,我沒有事先告知他們真的是我的錯,但真的有這麼嚴重要到分
手嗎?
好歹我去日本幫他買的禮物都花了快一萬…我前陣子為了表明我的心意還買了對戒花了我
五六萬…
現在分手卻還要看他跟他的前男友PO臉書出玩合照的樣子…
想到真的很悶…
或許我真的只是不甘心吧…
或許我真的還不夠好吧…
或許我還沒他安定的感覺吧…
哈哈…是不是我還不夠努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