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反同的公眾人物部分都會被討厭?

作者: joka040509 (寶寶不魯,只是剛好單身)   2015-12-18 10:47:24
※ 引述《Hanedas (塔塔麋)》之銘言:
: 如果支持多元成家的人
: 通常會說 每個人都有喜歡什麼的權利
: 但是如果有些人反同
: 就會被說不尊重別人…
: 可是這樣不就跟
: 人都有權利的這句話抵觸?
: 那些人就是反同啊…
: 這也是他的權利
: 蠻不解為何可以接受別人喜歡誰
: 卻不能接受別人不喜歡誰…
: 我有看版規哦 這算男女關係
: 覺得我應該聲明我不討厭同性戀
: 我只是對這兩者立場提出疑問而已
: 不要誤會我反同==
其實這是一個邏輯上的謬論,
重點在於權利之間是否還保持著權利之間的對等關係,
還是適用權力去壓迫他人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群體看法中,
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近代被不斷提出與討論,
那便是是否有不可退讓的原則存在這件事情~
簡單一點說,
就是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不曾停止的論爭,
但在20世紀中葉,
因為德國納粹的出現,
讓現代學者意識到了,純粹法實證主義的論述所可能帶來的悲劇,
所以自然法主義也再次復興,
前面可能說得太複雜了,
簡單一點說,
妳文章中的權"利"的"利"字其實似乎有所誤用,
支持同性戀的人他們主張的是,
人人都有自我選擇愛人對象的"權利",而這是人類的基本權利,不容退讓與侵犯
(前述提到的原則可不可退讓的問題)
而反同者所主張的是,
我有主張他人不可以喜歡同性的權"力"(Power),
他們主張如果只是在表述他的看法時,
那或許可以界定成是他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是當他們想要透過這個言論來壓迫他人的權利時,
那便可能轉變成前述的權力,
或許你會說,
支持同性戀的人也是用他們的"權力"來想要改變法律啊!!
但是,這邊必須注意到一件事情,
那便是同性戀這樣一個事實存在,彼此相愛而想要結婚是不是得以成認為一種權利,
也就是所謂的原則,
如果肯認的話,
那你可能便會發現這當中並不存在矛盾,
最後,
請大家記得一件事情,
在台灣並不存在所謂婚姻神聖這樣一個觀念存在,
是不同於西方基督世界的,
所以就個人的看法而言,
我國去承認這樣一個權利存在的要件,
其實應該要比西方各國來得寬鬆許多。
作者: connie8173 (萌萌)   2015-12-18 11:23:00
推一個!!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5-12-18 11:31:00
邱壯壯只好回家抱著棉被哭了
作者: murderhyde (海德)   2015-12-18 12:05:00
好像滿有道理的這樣
作者: viva955566 (紫)   2015-12-18 15:27:00
我一直覺得結婚並非人權而是政治權,人民有創制權不是?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12-18 20:48:00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5-12-19 04:38:00
4樓是說法律是人定的,那些有政治權力的人可以直接投票讓同性可以結婚的法律通過就好人權是人的表達權:贊成同性結婚或不贊成。但其實法律有同通過,如果同性可以結婚,其他人的贊成反對也都沒差了。我同性結我的婚,你不爽反對我還是可以結婚,不礙到你就好了
作者: md9tbagel (豬油饅頭)   2015-12-19 09:15:00
推一個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5-12-19 22:57:00
原po的人權指的是天賦人權 不是什麼表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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