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怎麼斷絕懂法律追求者的騷擾,好想死

作者: gph010142 (馬臉)   2015-04-18 07:47:16
※ 引述《smileyroom (慢慢)》之銘言:
: 拜託誰可以幫幫我
: 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辦
: 遇到一個台大的學生
: 很懂法律
: 甚至要大法官釋憲來跟學校抗爭
: 他跑到我工作的地方堵過我之後
: 我就完全不想跟他聯絡了
: 為此我換工作也搬過家
: 他說過如果我不跟他聯絡要找到我新家來堵我
: 還說這樣不犯法
: http://ppt.cc/TUWs
: 今天封鎖了他5個FB
: 他用第6個FB傳訊息
: 我請他不要再騷擾我
: 他說報警也沒用
: http://ppt.cc/de1d
: 快要瘋了
: 總覺得活著被這種人騷擾很痛苦
: 是不是只有死掉才能擺脫他的陰魂不散
: 想到這個新聞
: http://ppt.cc/Pws7
: 我覺得很害怕
逼居首po請鞭小力點~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 ヽ( ・∀・)ノ
=============分隔線=============
認真回一下
馬臉我雖然不是台大法
不過好歹也是法律相關科系
對法律略懂略懂這樣~
首先
反正封鎖也沒用的話
傳訊息過來可以直接不要看就好了
寄實體信給你亦同
然後
如果他還威脅你說:
“要死給你看”啦,或者
“要在路上堵你”啦,之類的
根據刑法304條的強制罪: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換句話說,
恐怖情人以死或者其他強暴脅迫之方式要求你跟他在一起(無義務之行為)
理論也是可以適用本條的。
好啦屁話(騙p幣)了那麼多,
在劈哩啪啦的講一堆好像有涉嫌混稿費之嫌疑,
所以馬臉我就只好來收尾下結論啦~
總之
我覺得是這樣齁~
你就把他之前寄給你所有你覺得屬於
“強暴,脅迫”的訊息
搜集起來整理一下當證據
然後直接拿去警察局告他就好啦 ~
當然,
對方畢竟台大法嘛
難保不會再用什麼奇怪的招數來脫罪,
But!
同學,刑法告不成沒有關係!
他的行為已經明顯的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啦!!
也就是說,
在民事上你絕對是可以跟他求償的 ヽ( ・∀・)ノ
一個便當吃不飽就吃兩個…啊不是,
我是說如果刑法告下去沒用的話,
那刑法告不成就告民法啊~
依小弟看來除非他有kmt的黨證(唉?
不然不太可能判無罪又判不用賠的啦~
蛤?什麼?
你說他在路上堵你或真的死給你看怎麼辦?
ㄜ…這個嘛
堵你的話
直接無視
而他如果意圖用暴力攔下你,
或是一路跟著你騷擾你,
不用懷疑果斷告下去就對啦!!
不過話說回來為了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敝人還是建議你去買個防狼噴霧器之類的東西,然後盡量不要走在人太少的地方這樣才是
上策啦。
最後,
王八蛋這種渾蛋他要死給他死啊!!(大誤
啊不是…我是說他如果真的要(有明顯事實足認)自殺什麼的話,
麻煩找鴿子報案
鴿子很好用der~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拙見,
提供給您參考 ヽ( ・∀・)ノ
作者: osmanthusjo (觀念快扭曲了)   2015-04-18 08:48:00
推 另外請教正當防衛要怎樣才不算防衛過當 :O
作者: bbbing (無)   2015-04-18 09:23:00
只要讓對方感到痛就可能是防衛過當(完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連勝文)   2015-04-18 09:34:00
用恐嚇危害安全罪啦 還沒到強制罪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18 10:54:00
我想你應該還沒考上吧...這個案件就是告305比304容易成另外之前男方到工作場所騷擾的行為,可能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的問題,可以用的手段不只有刑法而已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18 11:16:00
我個人是覺得304,305都頗難告的成啦…
作者: pagl ( (^ε^)/ )   2015-04-18 11:19:00
其實還不清楚事實啦 我覺得最好別教太多 狼也可能批羊皮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5-04-18 11:21:00
以死相逼正面審查違法性不會過,不算強制罪....
作者: pagl ( (^ε^)/ )   2015-04-18 11:21:00
社會援助管道不少 真有證據可以循管道求助
作者: gph010142 (馬臉)   2015-04-18 11:34:00
樓上幾樓所言甚是,小弟領教惹@@
作者: rubybear (熊)   2015-04-19 18:40:00
smilelyroom@@這件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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