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跟閃光的生活態度有太大的落差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3-31 02:13:46
很少發文,BG版首PO,但是看到不懂又亂教的很生氣所以回文。
很少PO文,不知道排板怎麼調,很亂抱歉。
孩子的法學教育不能等,一知半解比渾然不知更可怕。
為了怕有些板友不懂,省略法律用詞盡量白話。
所謂法學三段論,分別指大前提、小前提跟結論。
大前提基本上是法條,小前提是個案事實去套用到條文,最後做結。
接下來用這篇文的事實跟某M丟出來的法條討論一下。
※ 引述《mitsui0309 (比琪老師粉嫩嫩唷~~)》之銘言:
: ※ 引述《yuilingo (鍵盤蘋果_)》之銘言:
: : 推 ackboy: 妳批我腿這件事情已經賞了我超大一個巴掌了XDDD 03/30 13:19
: 機會教育一下
基本上原原PO某A涉及可以討論妨害名譽罪章的只有一句,就是"你批我腿"(雖然他字打錯),這就是本案要討論的事實,也就是小前提的前段。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以上丟兩個法條,是大前提,分別有公然侮辱跟誹謗,首先跟大家粗略介紹一下兩者區分,通說是309公然侮辱是指抽像謾罵,310誹謗是具體指摘(少數學者不同意見暫不闡述)。簡單來說,我罵人是狗,絕對不是具體指摘,因為你不會真的是狗,所以只能討論公然侮辱,跟誹謗絕對沒有關係。再來。我說你砍了版主,這是具體指摘一個砍了版主的事實,無關抽像謾罵,絕對無法討論公然侮辱。所以基本上兩者可以切割,但是也有可能兩條同時成立,例如我說了"幹你娘",你這"通姦的女人",一句話同時成立公然侮辱及誹謗,因為幹你娘是抽像謾罵,通姦是具體指摘。
而某M就是分不清楚才一次全部丟出來,今天小前提是甚麼?"劈腿"僅此而已,如上述是具體指摘,應該是討論誹謗而非公然侮辱(但是有學者認為成立誹謗必定成立公然侮辱,但我在這只論通說)。所以基本上下在甚麼其實可以告你公然侮辱的結論根本錯誤。
: ackboy,光你在這說yuilingo她劈腿這件事
: 其實她就可以告訴你公然侮辱
: 因為她劈腿是她私德上的問題,完完全全跟公共利益無關
: 所以就算你可以證明這是真實的事件
:
這邊是最扯的,用誹榜的第三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來討論公然侮辱,這不僅是不懂法律,連條文都看不懂,阿就不同法條妳怎麼接的?(當然不排除有學者認為誹謗罪的第三項能用在公然侮辱,但是我沒看過,可能我才疏學淺),至於我說的311條有4款才是真的公然侮辱跟誹謗共用的阻卻違法事由條文,要就要用他,不要亂接。
在法律上,你是根本完全站不住腳
: 你該慶幸的是
: yuilingo她完全不知道這件事,而且她好像也沒打算要就法律上提出告訴
: 不然你可能就會像我聽過的一個案例
: 一個傻子,到處去講他的誰誰誰讓他喝綠茶
: 結果反而讓那個誰誰誰抓到把柄順勢告上法院(因為影響到她找下個受害者
: 最後還撈到一把!!!
各位板友可以很慶幸,現在實務上受到西方世界言論自由崇高的影響,妨害名譽罪章不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成立的機會越來越低,就算成立基本上也不大會罰你很重,幾乎都是緩刑或不起訴,所以大家不用這麼害怕,現在不是白色恐怖時代,沒那麼容易被告,另外教個大家小常識,在這兩條罪和解金超過2萬基本上就虧,我還沒看過法院民事賠償判賠超過兩萬的(當然這是市井小民案件,大企業間的妨害名譽就不一定)
: 對了,勸大家在某個W板跟M板要小心,千萬別隨便相信網路線另一端的○○╳╳
以上最後做個補充,誹謗罪縱使你說的是事實,依法條文義還是可能被罰,就是第三項的部分,例如你真的通姦我也說你通姦,但是還是會被罰,因為涉及私德但不涉及公益。只是現在社會進步,很少有事情會不涉及公益,就像劈腿通姦,我也可以硬拗說我是為了社會上千千萬萬的男孩們著想,怕他們跟蕩婦交往所以涉及公益(誤,以上亂掰,不要到法庭上這樣說法官會笑死)
然後進入本案罪終簡單討論,因為某A在PTT表示前女友劈腿,是傳述足以毀損前人名譽之事,但是就前後文推斷,這句話是在回應前任,不具傳播於眾的意圖。所以我個人認為沒成立誹謗;至於公然侮辱跟前面說的一樣,完全無關不討論。
然後,不懂還是可以上來發文,我覺得是正常的,畢竟沒有人甚麼都懂,如果要真的甚麼都懂才能發文PTT早就倒了,就像我這篇文,有不同法律意見的一定也想吐槽我,只是說不懂得很離譜的時候就不要亂講,更何況訴訟這種東西威力可怕的地方不只前科,有很多可怕的地方,你這樣教會製造很多法律素養不好的訟棍,法官會找你媽媽聊聊天,我想你也不想見到吧。
作者: dracula0317 (有信來了喔)   2015-03-31 02:27:00
好文 同修法律中
作者: GN01283319 (活在珊瑚中的魚)   2015-03-31 03:15:00
長知識了!
作者: kittyfifi (不想遺憾)   2015-03-31 03:34:00
專業推
作者: lugas (lugas)   2015-03-31 04:39:00
看逼滴滴長知識 推!
作者: donut910   2015-03-31 05:33:00
覺得m大的文非常有趣欸!他的刑法老師表示……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5-03-31 06:09:00
作者: canon6d (6DII)   2015-03-31 07:23:00
看bg長知識 !!
作者: jeter0209 (Derek)   2015-03-31 07:53:00
推 (但是幹你娘是不是也可能是具體指摘啊?)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3-31 08:08:00
當然就是媽媽叫什麼北條麻妃(?)的時候就是具體指摘…我絕對沒看過…是之前看到某個人的簽名檔
作者: dtft003 (我愛小咪咪)   2015-03-31 08:48:00
精闢的講解
作者: sexxes (迷途洨粉紅)   2015-03-31 09:39:00
專業推
作者: xizahin (我愛MissWater)   2015-03-31 11:22:00
長知識推
作者: theimmortal (曬太陽)   2015-03-31 12:34:00
看BG長知識XD
作者: JF5385 (塵翼)   2015-03-31 16:33:00
專業推
作者: dchain (BlackScreen2099)   2015-03-31 18:34:00
逛ptt長知識
作者: rucwmj273b (嚕克我麻吉)   2015-03-31 19:36:00
有沒有結論一句話懶人包之類的東西XD
作者: BlueBoneFish (暱稱不說話)   2015-03-31 21:11:00
長知識推
作者: Roy22 (R.H.)   2015-04-01 03:34:00
個資法出來後輕罪不能查IP...所以如果只有ㄧ個ID要告也沒法度 話說還有ㄧ個考量是誹謗也得看會不會讓被誹謗者現實的聲譽受損
作者: sammylee (Blue Sky..)   2015-04-01 12:01:00
給推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01 15:23:00
雖然不知道還有多少人看,不過基於自己的文自己回的法理(?)回答一下Roy22,在目前這個案件上當然客觀構成要件也不會該當,只是說跟大家解釋起來直接說沒有意圖可能比較快也容易了解,另外個資法並沒有重罪不能查ip的規定,應該說是因為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法增訂第11-1條最重三年才能查ip所導致(自從修法之後我都叫他通奸法了),基本上就怪王金平跟馬囧的案件吧,立委怕自己被監聽硬搞的,但是基本上就算無法查ip我猜檢調還是有一堆招能夠找到網路上的匿名者,看看ptt某蘇,告了好多人檢警還不是一個一個都能發出傳票,所以不要以為不能查ip就在網路上亂講話…
作者: m7773988 (藤木你太卑鄙了)   2015-04-02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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