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經過四叉貓本人同意轉錄)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14-02-20 04:29:33
回覆一下在推文中看到的提問:
1.誹謗 妨害名譽的追朔期是多久呢?
六個月
2.被告會不會知道原告的資料?
會的
如果案件確定要開庭(簡易庭也算)
傳票上會有雙方的身份證姓名跟戶籍地址
我的看法是
訟棍真的很可惡
我自己常常被釣到 以為對方是真的認知有偏差需要被罵醒
結果居然來欺騙我認真嗆人的心
而一些用很隨便態度很難聽字眼罵人的也很可惡
所以若是遇到訟棍 不要怕就照著4x的建議作
若是真的遇到亂罵人的而你不是釣客
也不要客氣告下去
只要證據齊全又心態正
對方的亂罵行為會受到制裁的
以上是我闖蕩ptt跟法院的心得
歡迎噓但請小心用語
我心眼很小的
※ 引述《idlechild (潔白無瑕蘋果光)》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J0aUVtX ]
: 作者: XXXXGAY (我老公是張孝全!) 看板: WomenTalk
: 標題: 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 時間: Tue Feb 18 01:32:12 2014
: ※ 引述《knnioio (梅迪恩王子)》之銘言:
: : 剛收到傳票 我還以為是這幾天在洽特版推文被告
: : 仔細一看才發現是101年9月在台灣大學批踢踢BBS PO文涉嫌妨礙名譽
: : 但是我完全沒印象有跟人在推文或是站內信吵架 有也早該告了啊 冏
: : 怎麼現在才收到這傳票
: : 幸好在土城而已
: : 不過老實說沒預過真的會有點緊張 女孩們能指點我一下嗎?ˋ(′_‵||)ˊ
: 妳好,我是前八卦版主,
: 八卦版近兩年有好幾位訟棍流竄,受害者越來越多,
: 他們的慣用手法如下:
: 1.先註冊幾十個PTT帳號。
: 2.先開出分身一號去某個版發引戰文。
: 3.標題內容可以是......
: 『少年拍的奇幻漂流超難看,一個印度人和老虎在打架而已』
: 『士林夜市的某家牛排超級難吃,女工讀生沒奶又沒氣質』
: 『馬英九才是王道,阿扁除了貪汙什麼都不會』
: (以上全部都是舉例,如有雷同一定是巧合!)
: 4.接著開出分身2.3.4.5號出來,在推文內謾罵分身1號,藉此炒熱氣氛。
: 5.鄉民路過看到那個多人在罵,就順手推一下文罵兩句。
: 『這部電影智商要夠高才看得懂』
: 『你好奧客唷』
: 『白癡馬迷』
: (沒錯,你推這種程度的推文就會被告了)
: 6.大約2~8個月後,鄉民就會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書。
: 長這個樣子:http://ppt.cc/aACC
: (我上次去信義分局做筆錄順便打卡當紀念)
: 7.網路訟棍在哪家警察局報案,不管你住在台灣的哪裡都得跑去那家警局作筆錄。
: 8.接著網路訟棍會寄信跟你提和解,和解金通常在1~3萬左右。
: (據說有殺價的空間 XD )
: 9.如果你不肯和解,沒多久就會收到傳票。
: 長這個樣子:http://ppt.cc/v497
: (這是我上次收到的,當八卦版主十個月被告三次)
: 10.網路訟棍靠這種無差別攻擊,看看能不能告到.....
: 『路途遙遠的』『上班沒辦法請假的』『怕事怕麻煩的』『學生族群的家長願意和解』
: 這幾種類型很容易就願意跟他和解。
: PS:我被告的理由是『在八卦版發公告提醒大家小心訟棍所以被告妨礙名譽』
: 新聞影片支援:http://www.youtube.com/watch?v=N_e9nh7XZkY
: ============================================================================
: 接著收到傳票後,你可以先打電話給事務官詢問,
: 如果你想轉移開庭地點的話,寫信去申請即可,
: (訟棍就是希望告到路途遙遠的,這樣才會願意跟他合解)
: 信件內容不需要固定格式,也不限定使用的紙張,
: 這是我的範本:http://ppt.cc/NH3R
: 如果你開庭日剛好有事,也可以寫信去延後,
: 這是我的請假範本:http://ppt.cc/30Xj
: 希望對妳有幫助,
: 切記!不要怕他,也不要輕易跟他和解,
: 因為這類型案件大部分都不會成案,
: 他只是要讓你疲於奔波後自願跟他和解,
: 但是你似乎住在北部,比較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 ===========================================================================
: 額外補充:
: 有些訟棍,是不會跑警察局的(據說是剛好住在法院隔壁)
: 他們通常都是直接去法院提告,所以被他們告基本上是不會收到筆錄通知書,
: 而是直接收到法院傳票,原PO沒收到筆錄通知書就是這個緣故。
:  
作者: sosevil (沒有朋友的生活)   2014-02-20 04:36:00
所以你也有過被告的經驗喔@@?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14-02-20 04:40:00
告人被告都有 不過只要不是太離譜都網路上吵吵就算了 所以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14-02-20 04:41:00
只告過一次 對方還滿有名的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4-02-20 05:12:00
ptt有名還是現實有名?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14-02-20 05:22:00
ptt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4-02-20 08:15:00
有成功案例可以參考嗎?看您鼓勵提告,可是沒詳述這部分
作者: sexxes (迷途洨粉紅)   2014-02-20 09:30:00
追朔期是指 事件發生 到 提告 之間的時間嗎?
作者: sexxes (迷途洨粉紅)   2014-02-20 09:31:00
抱歉~這方面不是很懂 如果問得很白痴 請包涵
作者: sorrowheaven (無雙)   2014-02-20 09:58:00
是知曉事件發生後開始的六個月內!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20 10:00:00
其實追訴期和告訴期間不一樣,追訴期是指國家可以對行
作者: sorrowheaven (無雙)   2014-02-20 10:00:00
六個月內不提告,過了期限就不能提告了!(應該啦)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20 10:01:00
自己告國家才會發動偵查,所以才說要在6個月以內告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20 10:03:00
想看法條的話前者是刑法80條,後者是刑事訴訟法237條
作者: sorrowheaven (無雙)   2014-02-20 10:03:00
網路上告的通常都是妨礙名譽,是告訴乃論罪喲!
作者: sexxes (迷途洨粉紅)   2014-02-20 11:02:00
感謝以上解釋
作者: tmcharvard (tmcharvard)   2014-02-20 11:43:00
能多懂法律是好事~~就算不是用來興訟,做為自保的工具是很好用的,在這個時代,要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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