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勸世 沒結婚前不要一起買房 後續

作者: pubali (東大叔)   2013-12-10 17:32:56
東大叔想要奉勸各位鄉民,無論是金錢債還是愛情債的發文。
類似這種節錄對方的缺點,然後敘說自己的委屈來博取同情,都是單方面的說法而已。
只是,我不懂得一點是,為何鄉民們就是沒有學到教訓,一味的同情原PO卻忘了督割事件。
推 zop:只能提告囉,民事看怎麼告,詐欺或是侵佔? 12/10 12:22
→ vesia:29萬拿去請律師告她也高興 12/10 12:25
推 Runken:對~既然是她先提分手~你也不用留情面了 12/10 12:26
→ WenliYang:"沒感覺 像老朋友" 真的很老梗的理由 12/10 12:27
推 Really5566:拿她想A的錢找律師告到她求饒又處理好問題不好嗎? 12/10 12:33
推 hibot:這女的好貪!付10萬要拿29.5萬…很多人要錢不要人格! 12/10 12:34
→ Dialysis:我是好奇,有沒有什麼暗黑兵法,可以讓女方誤觸法條, 12/10 12:37
→ Sioli:無解吧 她就算只有1/100~也是可以當釘子戶 12/10 12:45
推 m0630821:共同登記嗎?沒的話怕屁,保留匯款證明,叫他吃X 12/10 13:59
→ nilenile:可事告警告(並電話錄音)不還錢就告詐欺 12/10 14:55
→ nilenile:這樣連對方反應都錄下來了表示她是明知故犯 12/10 14:56
→ nilenile:而不是你冤枉她 12/10 14:56
推 hank9201:告民事吧 找律師 比給他A還爽 12/10 14:59
→ walter741225:看你要不要衝 如此而已 反正對方擺明擺爛 12/10 15:20
→ AppleAlice:...看起來你付出的精神也比對方多 12/10 15:47
→ anshley:社會上的破麻比想像中多。真的! 12/10 16:12
推 cka:跟前幾天那個拿七百萬還悔婚也不還錢的比,你算好運了 12/10 16:57
YA哥事件懶人包-清大媽寶VS女大生小清,有圖有真相
http://www.kikinote.com/article/12481.html
推到爆的「督割案」 竟是騙局一場網友全上當
http://www.lazyfrog.tw/view.php?id=65
※ 引述《MartinGo》之銘言:
: 女 25歲 薪水 26K/月
: 在今年四月初因準備結婚 共同聯名購買預售屋
: 預計十二月到過農曆年間交屋
: 總價496萬 台中 六樓 頭期100萬
: 出資比例 10萬 40萬
: 還有頭期尾款 50萬未繳 原本計畫為男方支出
: (使用執照下來才須付款 約在十二月底一月初)
: 共同帳戶(女方的) 男方存進4.5萬
: 今年十月 女方因沒感覺 像老朋友 提出分手
: 男方因母親年初車禍 想與母親同住 就近照料 所以想保留房屋
: 女方提出要求 需付25萬才願意放棄房屋權利
: 男方同意後 女方才說明是不包括共同帳戶的錢
: 所以總金額應該是 29.5萬
: 男方氣瘋了 故尋求幫忙 並勸世 還沒結婚不要一起買房
: 資訊參考
: 1.使用執照下來 就無法更名 換約 要跑完銀行對保 交屋 過戶 才能買賣
: 預計十二月底 一月中間會下來
: 2.同一棟高樓層(10樓以上) 已經賣出 580萬成交
: 3.男方願意放棄房屋 請女方拿出 52萬的利潤 和40萬的本金 女方對此一再不回應
: (算法 10萬可拿15萬利潤 40萬可拿60萬利潤 因讓利 故為52萬加40萬)
: 結論 我快瘋了...........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34:00
喔 有複製到我 那我出來講幾句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35:00
我只會針對現有的資訊來做評論 基本上盡量相信版友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36:00
除非是太過明顯的畫虎爛或者話中有話
作者: MartinGo (馬丁)   2013-02-10 17:37:00
痾.....我只有把雙方要求的資訊列出來 沒有缺點吧!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37:00
不這樣的話 你每一篇都可以這樣搞 是要討論啥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40:00
況且 你刪了我第一句 我不認為我有同情他
作者: pubali (東大叔)   2013-02-10 17:51:00
Wal大,你用肯定句說女方擺爛? 大叔請問你為什麼肯定?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13-02-10 17:55:00
依照原文參考資料第三點 建立在不是謊言的前提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3-02-10 18:09:00
你在不懂裝懂什麼,什麼叫沒有學到教訓,我叫他去告,他對就他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3-02-10 18:10:00
贏,他錯就他輸,是在督割什麼,你點我的名最好謹慎點
作者: AppleAlice   2013-02-10 18:36:00
建議他找律師哪裡錯?? 他在這一直發文難道花的精神不多不是講了大叔之後點個名就中肯了好嗎 ~"~
作者: rogergon ( Aquila)   2013-02-10 19:45:00
這哪裡督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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