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3571 (Rin Uton)
2025-09-19 18:12:32你的這些問題其實在電玩圈已經有定論:遊戲機制不屬於智財,所以只有商標和美術屬於
版權方,因此玩法設計本身並沒有作者。
是因為桌遊產業的團隊需求人數,比電玩圈小很多,甚至在電玩圈視為特例的個人出版,
在桌遊圈視為常態,也因此會引入類似文藝創作的作者概念,才會有“撰寫規則='創作規
則”的誤導。
但桌遊規則本質和電玩代碼是一樣的概念,程式設計師敲再多代碼,最終功能也不會是設
計師的智財權。
只有結合完整分工後,組成可獨立識別的系統(商標)時才會被視為獨立版權。
因此桌遊如同電玩等文化內容產物,只有最終產品才會歸特定作者的,概念、靈感、創意
不屬於作者的版權(只有+人格權)。
那麼討論美術換皮或機制挪用都沒有意義,因為不同環節各有不同的創作者,每個作者/
分工只能對自身負責的範圍伸張。
哪怕是獨立型作者,只要使用過先人的啟發或現成方法,那出於“毒蘋果”,作品也不會
是他自身獨有。